《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第1张

《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负责人,均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主要任务有: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工程竣工验收。

根据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建建[2000]151号)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负责人、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均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其中,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

(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

(2)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具体包括:

●确定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工程特点,明确监督的具体内容、监督方式;

●在方案中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作出实施监督的详细计划安排;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3)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包括:

●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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