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行政法》知识点: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与适用

法考《行政法》知识点: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与适用,第1张

法考《行政法》知识点: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与适用

1、只有国务院或经省级政府,可以决定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多个行政机关的处罚权。

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其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4、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5、一般情况,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除非法律与行政法规对此作出了特别规定。

6、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7、不予处罚的情形:无责任能力/情节轻微/主观没有过错。

8、违法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期限是 5 年),不再给予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治安管理处罚是 6 个月)。

9、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10、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辩不加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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