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理论法》特别行政区难点解疑

2021法考《理论法》特别行政区难点解疑,第1张

2021法考《理论法》特别行政区难点解疑

以下内容为同学在学习《理论法》特别行政区中疑问比较多的,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同学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 问题:特别行政区的特别之处?

【答案】第一,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自治权包括:(1)行政管理权。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务。(2)立法权。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备案并不影响法律的生效。(但若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同基本法冲突了,可以发回,不能修改或撤销,然而一旦发回该法律就立即失效了,但对以前的判决不具有溯及力)。(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为最高审级,该终审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中央人民政府可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如:签发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实行出入境管制;国际协议是否适用特别行政区发表意见;参与和香港有关的外交谈判。第二,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都规定,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第三,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永久性居民是指在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和永久性居民身份z的居民。第四,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特区的原有法律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外,原有法律予以保留。

2. 问题:香港澳门的基本法有权作出解释的主体是?

【答案】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3. 问题:特区需要中央任命的官员都有哪些?

【答案】具体如下:《香港基本法》 第十五条 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澳门基本法》:行政长官、各司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海关主要负责人、检察长。

4. 问题:宪法中哪些情况下特首就必须要辞职?

【答案】具体如下《基本法》 第五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二)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三)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5. 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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