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诉》知识点:侦查终结与补充侦查

法考《刑诉》知识点:侦查终结与补充侦查,第1张

法考《刑诉》知识点:侦查终结与补充侦查

1. 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法律手续完备,即可以侦查终结。

2. 侦查终结后,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全部案卷材料、证据,以及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移送检察院。同时将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只移送诉讼卷,侦查卷由公安机关存档备查。

3. 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检察院。

4.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5. 重大案件,由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侦查机关应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6.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7.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8. 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9. 法院审判期间,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只能由检察院补充侦查,不得退回公安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补充侦查或调查。

10. 检察院自侦案件,负责捕诉的部门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负责侦查的部门补充侦查。必要时,也可以自行侦查。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原文地址: https://outofmemory.cn/bake/5379903.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2-12-10
下一篇 2022-12-10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