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诉》知识点:被害人

法考《刑诉》知识点:被害人,第1张

法考《刑诉》知识点:被害人

1、报案与控告权;

2、申请复议权: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申诉权。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申诉;对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对生效裁判的申诉。

3、委托诉讼代理人: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自诉权: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程序参与权;

6、申请抗诉权: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7、受到保护权;

8、财产发还与赔偿权:对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对于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占有与处置的财产,被害人可以通过司法机关追缴与责令退赔的方式获得发还或者赔偿。

重点:被害人需要主要掌握被害人除了享有诉讼参与人共有的诉讼权利外的申请复议权、申诉权、申请抗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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