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法》知识点:行贿罪

法考《刑法》知识点:行贿罪,第1张

法考《刑法》知识点:行贿

1、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2、不正当利益不限于非法利益,获取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也属于不正当利益。

3、行贿人以赝品作为贿赂时受贿数额的认定,应当分不同的情况处理:A.行贿人明知是赝品,谎称是真品,按照真品的价格向受贿人行贿的,按照赝品的价格认定行贿数额;B.行贿人不知道是赝品,误以为是真品,按照真品的价格向受贿人行贿的,不计算数额,仅按照情节轻重处理,并且认定为行贿既遂;行贿罪的成立应满足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或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具有法定情节的。

4、行贿罪既遂标准:国家工作人员客观上接收(占有)了财物,即财物已经转移至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亲属控制之下,行贿罪便既遂。

5、行贿罪与受贿罪属于对向犯。一般情况下,双方同时成立犯罪。例外情况下,只有一方成立犯罪。比如:因被勒索给予财物,但是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不是行贿,但是收受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仍然成立受贿罪;比如为谋取正当利益,不是行贿,但是国家工作人员仍构成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构成行贿,但是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收受贿赂的故意,立即将财物送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不构成受贿罪。

考情:行贿罪中比较重要的是行贿罪的既遂,以及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关系。

重点:考试中经常会把行贿罪跟受贿罪一起考查,所以同学一定要注意,构成受贿罪的不一定对方会构成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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