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商经知》虚假宣传和诋毁商誉疑难解答

2021法考《商经知》虚假宣传和诋毁商誉疑难解答,第1张

2021法考《商经知》虚假宣传和诋毁商誉疑难解答

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商经知》虚假宣传和诋毁商誉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 问题:混淆行为和虚假宣传的区别?

【答案】虚假宣传和混淆行为二者的行为方式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混淆行为如下: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2. 虚假广告是怎么认定的?怎么和夸大广告做对比?

【答案】所谓虚假广告,就是指广告内容是虚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误解的,一是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另一方面就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这类广告的内容往往夸大失实,语意模糊,令人误解。虚假广告行为在法律上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是指故意发布虚假广告;不作为就是广告发布者有义务说明或者警告,而不作为。 虚假广告的表现形式:夸大失实的广告;语言模糊,令人误解的广告;不公正的广告;消息虚假的广告:即所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根本不存在 夸大性广告是指通过滥用溢美之词,甚至是违反科学规律的结论,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不切实际的宣传,诱骗他人过高估计广告中宣传产品的质量、性质、功效,从而达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目的的违法广告。夸大性广告的表现形式:产品信息的夸大;附赠利益的夸大;恐惧威胁的夸大;语言数字的夸大;广告承诺的夸大。 两者之间都是不允许发布的不真实的广告,两者之间是有夸大其词,不真实的共同点,但是具体的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

3. 红心地板公司在某市电视台投放广告,称“红心牌原装进口实木地板为你分忧”,并称“强化木地板甲醛高、不耐用”。此后,本地市场上的强化木地板销量锐减。经查明,该公司生产的实木地板是用进口木材在国内加工而成。红心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行为?

【答案】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得竞争利益,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誉,侵犯他人商誉权的行为。实践中,诋毁他人商誉的行为主要包括:(1) 利用散发公开信、召开新闻发布会、刊登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公告等形式,制造、散布诋毁竞争对手的虚假事实。(2) 组织人员,以顾客的名义,向有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作关于竞争对手产品、服务质量低劣的虚假投诉。(3) 唆使他人在公众中制造有损于竞争对手商誉的谣言等。本题中,红心公司编造了强化木地板“甲醛高、不耐用”的虚假信息利用广告进行传播,对强化木地板的商誉造成了损害,导致其销售锐减,很显然构成了诋毁商誉。

4. 关于不正当竞争,是否对于不特定的竞争对象,概括性的竞争对象,也就是没有指名道姓的去说,能否构成诋毁商誉?

【答案】作为受诋毁的经营者, 其通常是“明确特定”或“可依客观条件准确推定”的。“明确特定”是指行为人通过指名道姓的方式来编造、传播虚假情况, 从而误导消费群体的情形。“可依客观条件准确推定”是指, 虽然行为人在实施诋毁行为时未直接指明对象的具体名称和场所, 但通过具体化的特征描述, 或通过对市场中相关联的有限主体的推断, 而使社会公众能根据一般理性较为准确地确定行为指向的对象, 进而误导消费者、损害经营者经济利益的情形。不过在实践中也有因为诋毁不确定竞争对象而被认定为“诋毁商誉”的情形,如重庆市d子石新街附近一家销售羊奶奶粉的经营者, 制作PPT对比牛奶与羊奶, 称“国内高龄奶牛靠激素产奶”, “牛奶过期变味了, 再回锅生产”, “羊奶粉好, 能消炎、抗衰老”, 等等。执法机构以该羊奶经营者“诋毁商誉”为由依据反法做出处罚决定。该经营者的行为并没有针对某一特定牛奶经营者, 而是指向整个牛奶行业, 但执法机关做出处罚决定表明“泛泛的诋毁”同样受到规制。

5. 清源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和恒兴百货公司作为竞争对手,具有共同的经营范围。1996年3月7日,为了吸引顾客,争夺市场,恒兴百货公司决定以有奖销售的方式促销。其有奖销售方式一推出,就吸引了大批顾客,其中还包括一部分原本属于清源公司的顾客。作为应对措施,清源公司公司董事长肖某于1996年3月24日召开紧急董事会,并决定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具体办法及奖项如下:凡一日内在本公司购物满80元者,皆可获赠奖券一张,本次有奖销售设特等奖1名,奖价值48000元小汽车一辆,一等奖3名,奖价值4000元彩电一台,二等奖10名,奖价值1000元洗衣机一台,另外还有三、四、五、六等奖。与此同时,公司还展开了强大的宣传攻势,在清源公司的对外广播中,公司称:本公司所设奖项皆由消费者公平竞争,而不像本市有的公司,虽然设奖,但公司内部职工知道一、二等奖的设置,实际上、二等奖已由公司自己人摸去,如此欺骗、坑害消费者的行为实该谴责,务请广大消费者今后不要上当。许多消费者据次认定广播中所称的公司为恒兴公司。恒兴公司遂以清源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本案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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