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诉》知识点:其他刑事证据种类

法考《刑诉》知识点:其他刑事证据种类,第1张

法考《刑诉》知识点:其他刑事证据种类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定、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只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出具意见,而不能对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和普通事实出具意见;鉴定意见必须有自然人鉴定人的签名,不能只有鉴定单位的名称和盖章;如果一个问题的鉴定由多人共同进行,而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分别作出鉴定意见,而不应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具鉴定意见;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应以书证(如果是医生以医院的名义出具)或者证人证言(如果是医生以个人名义出具)的方式出示,而不应以鉴定意见的方式出示。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检査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辨认笔录,是指在侦査人员主持下,让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按照法定程序对与犯罪相关的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时所作的记录。侦查实验笔录,是指对侦查机关开展侦查实验的时间、地点、实验条件以及实验经过和结果等所作的客观记录。特别提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不同于书证的地方在于,二者的制作主体不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制作主体必须是办案人员,而书证则可以是普通的公民。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是指以模拟信号存储的录音、录像等音视频资料。电子数据,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储于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作为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录音、录像,一般产生于诉讼开始之前,犯罪实施过程之中。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其依然是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重点:需要重点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考情:该部分的知识在主客观题都会进行考查,一般会结合证据的审查判断进行考查,客观题一般会考查一个案例问这属于什么证据。需要掌握证据的种类,进行记忆掌握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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