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商经知》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疑难解答

2021法考《商经知》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疑难解答,第1张

2021法考《商经知》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疑难解答

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商经知》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 问题:合伙企业、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哪些情况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答案】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三条(注意本条是限于普通合伙人的对外转让)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第七十四条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公司不存在优先购买的情形。

2. 问题: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非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答案】有限合伙人,即参与投资的企业或金融保险机构等机构投资人和个人投资人,这些人只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一、主要权利:1、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2、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3、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4、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5、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6、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7、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8、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9、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二、主要义务:1、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2、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非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权利: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非合伙事务执行人的义务:向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3. 问题:有限合伙人的份额被强制执行,其他普通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吗?

【答案】有,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合伙企业法》第42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这里并没有区分有限合伙还是普通合伙,所以有限合伙人的也包括在内。】

4. 问题: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质押,股权抵押是否也需要按照股权转让的程序办理,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具体程序如何?

【答案】《担保法》第78条第3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据此,分为对外转让与对内转让,(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故,对股东以外的人出质的,需要经过半数以上同意。(2)对内出质的,适用股份对内转让,即无须经过股东同意,自由出质。

5. 问题: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的立法背景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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