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刑法》间接正犯疑难解答

2021法考《刑法》间接正犯疑难解答,第1张

2021法考《刑法》间接正犯疑难解答

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刑法》间接正犯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 问题:间接正犯与教唆犯、帮助犯之间的区别与关系?

【答案】1、间接正犯,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犯罪意图,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或无犯罪意思的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自已的犯罪目的的人。是教唆行为的一种特殊情况,就是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没有刑事责任的人犯罪,这时候不是教唆犯而变成间接正犯。因为只有他一个人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那么就是主犯;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其次作用,那么就是从犯。2、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教唆罪的特征是教唆人并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实施自己的犯罪意图。

2. 问题:正犯和共犯怎么区别?表现形式如何认定?

【答案】间接正犯又可以称为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它包括以下情况: 1、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例如,甲教唆15岁的乙盗窃,因为乙未到刑事责任年龄,与甲不构成共犯,甲属于实行犯,即正犯。 2、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行为犯罪。如,甲医生欲杀害病人丙,将毒针交给不知情的护士乙。乙给丙注射后,致丙死亡。甲医生为间接实行犯,乙视为不知情的工具。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决意的人。教唆犯成立的主要特征有以下两个方面: (1)在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2)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要区分间接正犯与教唆犯,可以用一个小案例来理解间接正犯与教唆犯: 甲教唆乙(乙为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去杀人,甲和乙是共犯,甲是教唆犯。甲教唆丙(丙未满14岁)去杀人,甲是间接正犯。

3. 问题:如何认定间接正犯的支配?

【答案】间接正犯的成立条件:对实行者具有支配力。间接正犯表现为强制他人实行犯罪,或利用他人的错误支配犯罪事实。间接正犯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间接正犯不要求行为人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要求行为人参与共同实施行为。必须对被利用者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结果承担责任。 1.被利用者欠缺构成要件要素:被利用者实施行为,但欠缺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要素(如身份),利用者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2.被利用者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或利用被害人的自我侵害行为。当利用者使被害人丧失自由意志,或者使被害人对结果缺乏认识或产生其他法益关系的错误,导致被害人实施了损害自己法益的行为时,由于不能认定被害人对自己的法益侵害具有违法性,故应认定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 3.利用欠缺故意的行为:属于利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或者被利用者虽然具有其他犯罪的故意,但缺乏利用者所具有的故意时,利用者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4.利用欠缺目的的行为:在目的犯中,目的属于责任要素,缺乏该目的的行为不构成目的犯;行为人利用他人实现该目的犯的行为,即使被利用者有故意,但只要缺乏特定目的,利用者就该目的犯成立间接正犯。 5.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行为:无责任能力者缺乏辨认、控制能力,对其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只能将结果归责于背后的利用者,即肯定利用者的行为支配了犯罪事实。达到法定年龄的人与未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共同犯罪时,达到法定年龄的人不一定成立间接正犯,只有当其支配了犯罪事实时,才可能被认定为间接正犯。 6.利用他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的行为:利用他人不可避免的违法性错误与利用他人缺乏期待可能性的行为,成立间接正犯。 【注意】间接正犯并不否定共犯的成立。要将被利用者实施的违法事实归属于间接正犯;至于双方是否成立共犯,则按照共犯原则认定,二者完全可能成立共犯,但可能成立不同罪名。是否对实行者有支配力,这是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别。

4. 问题:讨论间接正犯,如果被利用者知情,利用者构成间接正犯还是教唆犯?

【答案】间接正犯是利用他人作为犯罪工具的一种形式。一般来说被利用者是不知情的,如果知情而为,被利用者就存在了犯罪故意,就不属于间接正犯了,而应该是教唆犯。但是有些情况下也存在知情的情形,例如利用他人有故意但是无目的的行为,甲利用乙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乙不知道牟利目的,只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间接正犯。还有利用他人有故意无身份的行为,利用无身份z进行刑讯逼供,利用者构成间接正犯,被利用者是帮助犯。

5. 问题:怎么理解间接正犯在实行中拥有优势中的“法律拟制的支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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