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诉》知识点:不起诉的种类

法考《刑诉》知识点:不起诉的种类,第1张

法考《刑诉》知识点:不起诉的种类

1. 法定不起诉: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诉法第十六条(显时特告死)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 酌定不起诉: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诉后,犯罪嫌疑人反悔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当视情况作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或者提起公诉的决定。

3. 存疑不诉: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4. 存疑不诉:检察院发现有非法取证行为的,依法对该证据予以排除后,其他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不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已移送起诉的,可以依法将案件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

5. 特别不起诉: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6. 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以及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7. 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调查或者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并建议重新调查或者侦查。

8. 被害人对不起诉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对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9. 被酌定不诉人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的7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申诉。

10. 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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