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行政法》知识点: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与原告

法考《行政法》知识点: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与原告,第1张

法考《行政法》知识点: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与原告

1、行政诉讼的争议三角结构为法院、原告和被告,行政诉讼是“民告官”,原被告双方是恒定的。

2、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合伙企业起诉,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告;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4、【无字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有字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原告,并应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5、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的出资人、设立人认为行政行为损害法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原告可以是投资人或设立人)。

6、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7、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8、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法定代表人等认为企业经营自主权受到侵犯的,可以企业的名义起诉(原告是企业)

9、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时,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在这种情况下,近亲属享有原告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其地位等同于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

10、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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