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刑法》处断的一罪疑难解答

2021法考《刑法》处断的一罪疑难解答,第1张

2021法考《刑法》处断的一罪疑难解答

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刑法》处断的一罪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 问题:吸收犯和牵连犯的区别是什么?

【答案】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被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情况。牵连犯应是指犯罪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吸收犯是更为紧密的牵连犯。吸收犯中,两罪之间的联系性非常紧密,分也分不开。例如,盗窃q支罪必须吸收非法持有q支罪。吸收犯中,两罪侵犯的客体、对象具有同一性。例如,盗窃q支又持有q支的,虽然两行为分别触犯了盗窃q支罪、非法持有q支罪,但由于行为人有两个行为,触犯了两罪罪名,但这两个行为根本不可能分开,盗窃q支必然会持有q支,并且盗窃q支罪与非法持有q支罪针对的也是同一个对象,属于吸收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2. 问题:刑法中规定成结合犯的有哪几个?

【答案】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为另一个独立新罪的情况。日本刑法第241条规定的强盗强奸罪,就是典型的结合犯,我国刑法中还没有典型的结合犯。

3. 问题:请问选择性罪名和吸收犯的关系是什么呢?

【答案】它们的划分依据不同,选择性罪名是相对于单一罪名而言的,是指包含的犯罪构成具体内容,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又可分解使用的罪名,从我国刑法分则看,具体包括三种情形:一是行为对象的选择,典型的如《刑法》第240条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当犯罪分子既拐卖了妇女,又拐卖了儿童时,则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但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针对其中的一种对象犯罪,则分别构成拐卖妇女罪和拐卖儿童罪。二是行为方式的选择,该类罪名包括两个以上的行为方式。这种情形多出现在严厉打击的对社会安定有严重性的几类犯罪中,如有关假币、增值税发票、毒品等。典型的如《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当犯罪分子实施了其中四种行为中的一种行为或多种行为时,就可以分解拆开使用或整体使用。三是既有行为对象、又有行为方式的选择,即罪名中包括两种以上的行为和两种以上的对象,选择的方式就是依据具体案情对上面说到的两种情形的进行组合式选择。而吸收犯是事实上有数个不同行为,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而只成立一个罪名的犯罪。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前后行为在性质或程度上有轻重差别时,重行为应吸收轻行为;(2)实施行为吸收预备行为。有预备行为又有实施行为时,预备行为为实施行为所吸收;(3)主行为吸收从行为。某人在共同犯罪中开始为从犯,后来成为骨干分子,则其从犯行为为主犯行为所吸收。吸收犯依照吸收行为成立后的罪名论处,不适用数罪并罚。

4. 问题:实质的一罪和处断的一罪的区别和运用?

【答案】实质的一罪是指在外观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或称为形式上的数罪、实质上的一罪。它包括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和继续犯。处断的一罪,刑法概念,又称裁判的一罪,是指本来是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但因其固有的特征,在司法机关处理时将其规定为一罪。它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区别关键点在于去判断行为人是否只是实施了同一个行为,如果只是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犯罪特征的,就是实质的一罪。而处断的一罪是指实际上就是好几个不同的犯罪行为,因为法律规定而最终只定一罪的情形。

5. 问题:刑法中规定了哪些情形属于牵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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