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商经知》知识点: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法考《商经知》知识点:破产的申请和受理,第1张

法考《商经知》知识点: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1、破产申请:

(1)债务人---提交充分破产原因的证据---申请破产、重整、和解。

(2)债权人---提交到期不能还得证据---债务人7天内提交异议---申请破产、重整。

(3)先受理后付诉讼费

2、实质资不抵债或偿付能力缺失属于企业的内部情况,债权人无法得知,因而不能要求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加以证明。

3、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有权提出异议,证明自己无破产。

4、破产受理后对债权进行统一集中管理,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5、债务人被受理破产前,针对债务人的保全措施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6、待履行合同中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7、破产受理前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再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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