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诉》知识点:讯问犯罪嫌疑人与询问证人、被害人

法考《刑诉》知识点:讯问犯罪嫌疑人与询问证人、被害人,第1张

法考《刑诉》知识点:讯问犯罪嫌疑人与询问证人、被害人

1.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2. 讯问的地点:已移送看守所的,应当在看守内讯问;未送看守所的哪都行。

3. 侦查人员在讯问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4.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向他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笔录核对无误后,应当由犯罪嫌疑人逐页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5. 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讯问的时候,可以进行录音或录像;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

6. 检察院自侦案件,应当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7. 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其所在单位、住处、其提出的地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8.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9.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重点:讯问犯罪嫌疑人与询问证人、被害人中需要重点掌握的是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要求,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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