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理论法》之法律职业道德概述难点解疑

2021法考《理论法》之法律职业道德概述难点解疑,第1张

2021法考《理论法》之法律职业道德概述难点解疑

以下内容为同学在学习《理论法》法律职业道德概述中疑问比较多的,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同学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问题:什么是检察官和法官离任后的工作回避?

【答案】《法官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同理。”

2.问题:法官遴选条件是什么?遵守什么程序?

【答案】 各地中级法院、高级法院、以及最高法院法官遴选的条件都是不一样的。例如: 2019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遴选条件 (1)政治素质好,具备与司法责任制相适应的业务素质、职业品行,实绩突出、群众公认;(2)在中级、基层法院担任法官5年以上,其中报考刑事、民事、行政、知识产权审判法官职位的,应具备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含员额制改革前任职经历;中级、基层法院任职经历可累计计算)。因业务工作表现突出,近5年内荣记二等功以上,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单位表彰奖励的法官,法官任职年限可放宽至4年。(3)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4)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为四级高级及以上,或一级法官(含正科级)任职满3年;(5)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8年7月15日及以后出生);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为四级高级及以上的,年龄可以放宽至45周岁以下(1973年7月15日及以后出生); (6)2016-2018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7)具有正常履行审判职责的身体条件; 遴选程序 《法官法》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初任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高级人民法院的内设职能部门承担。遴选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 第十七条 初任法官一般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法官一般逐级遴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可以从下两级人民法院遴选。参加上级人民法院遴选的法官应当在下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一定年限,并具有遴选职位相关工作经历。

3.问题:如何区分司法公正和司法中立?

【答案】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整体公正与个体公正的关系反映了司法公正的价值定位和取向。司法中立,其讲究的是不偏不倚,法官居中裁量,不偏向于任何一方。司法中立其目的也是在实现司法的公正。

4.问题:公务员不能兼职律师,那能否担任公职律师呢?

【答案】公职律师必须是行政编制 公职律师是在国家行政部门设立的政府律师,由政府支付薪水,属于国家公务员序列,公职律师不是我们意义上在律所的律师,他的本质上是公务员。

5.问题: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和行政司法工作人员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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