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知识点:融资租赁合同

法考《民法》知识点:融资租赁合同,第1张

法考《民法》知识点:融资租赁合同

1. 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两个合同(买卖合同和融资性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结合在一起的独立合同。

2.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即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时,依然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3. 融资租赁物品质瑕疵担保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出租人应当协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

4. 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出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

5. 承租人在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由承租人承担侵权责任,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6.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损坏的,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

7. 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双方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的,出租人、承租人双方均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8.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出租人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9. 承租人擅自无权处分租赁物的,如果出租人的所有权已经登记的,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出租人所有权未经登记的,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可以善意取得所有权。

10. 承租人欠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全部的未付租金,即剥夺承租人分期支付租金的期限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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