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的性质

改革的性质,第1张

改革的性质

我国改革的性质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这一性质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和目标决定的,是不容改变的。只有坚持这一性质,才能不断实现、维护和发展以占中国人口最大多数的工人、农民及其他普通劳动者为主体的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现实和长远利益。

改革所以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革命,而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是因为:

1、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不是对抗性的矛盾,而是一种非对抗性的矛盾,因而它可以经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通过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环节,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从而推动社会主义社会不断完善和发展。

2、社会主义社会的各个历史阶段,都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适时地通过改革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这样才能使社会主义制度充满生机和活力.全党同志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改革和发展的基本观点可自觉性。

扩展资料:

《指导意见》明确,国有企业将分为公益类和商业类两类,并实行分类改革、分类发展、分类监管、分类定责、分类考核,推动国有企业同市场经济深入融合,促进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

商业类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公益类国有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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