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准则三条例考试答案

两准则三条例考试答案,第1张

一规定两守则(一规定两守则考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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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介:

1.食物系统的一个规则和两个规则是什么意思?

2.什么是「一宪一标两规四书」?

3.食品体系中的两条规则指的是什么?

4.两项规定

5.什么是规矩、规则、条例?

粮食系统一规定两守则指的是什么

粮食系统中的规定参照《粮油仓储安全责任暂行规定》;两个规范是指《粮油安全储存规范》和《粮库安全生产规范》,共同构成了粮食行业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的责任体系和行为规范。

简单介绍如下:

1.粮油仓储安全责任暂行规定

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粮油仓储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制定本规定。它的实施进一步落实粮油仓储安全责任,全面加强安全储粮管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本规定分为总则、粮油仓储单位职责、政策实施主体职责、粮行管理部门职责、责任追究、附则六章。具体有30条。对粮油仓储中出现问题的责任监督和责任追究做了非常具体和详细的说明。

2.粮油安全储存规范

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仓储技术规范》、《粮油仓储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等制度标准和规范制定。制定本规范“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安全储粮方针,强化落实“谁储粮、谁负责、谁糟蹋粮、谁负责”的粮油仓储安全责任,规范粮库安全储粮经营管理行为,确保粮油安全储存。

3.粮库安全生产规范

为加强粮食行业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粮油仓储安全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规范。

行业食品安全生产遵循“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本规范是粮库经营管理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适用于各类粮油仓储单位。

什么是「一宪一标两规四书」?【章程】即《中国共产党章程》

[1]守则,即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守则。

【两个条例】,即《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四本书】,分别是《习主席谈治国理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论述摘编》、《优秀领导干部先进事迹摘编》、《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警示记录》。

食物系统中的两条规则是什么意思?粮食系统中的规定参照《粮油仓储安全责任暂行规定》;两个规范是指《粮油安全储存规范》和《粮库安全生产规范》,共同构成了粮食行业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的责任体系和行为规范。

简单介绍如下:

1.粮油仓储安全责任暂行规定

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粮油仓储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制定本规定。它的实施进一步落实粮油仓储安全责任,全面加强安全储粮管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本规定分为总则、粮油仓储单位职责、政策实施主体职责、粮行管理部门职责、责任追究、附则六章。具体有30条。对粮油仓储中出现问题的责任监督和责任追究做了非常具体和详细的说明。

2.粮油安全储存规范

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仓储技术规范》、《粮油仓储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等制度标准和规范制定。制定本规范“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安全储粮方针,强化落实“谁储粮、谁负责、谁糟蹋粮、谁负责”的粮油仓储安全责任,规范粮库安全储粮经营管理行为,确保粮油安全储存。

3.粮库安全生产规范

为加强粮食行业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粮油仓储安全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规范。

行业食品安全生产遵循“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本规范是粮库经营管理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适用于各类粮油仓储单位。

两个规定的内容是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办理具体案件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人民法院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办理具体案件记录、告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实施办法》)和《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防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实施办法》),为人民法院认真落实两个规定,

《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实施办法》共十二条,主要包括六个方面:一是明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对人民法院以外的组织和个人转来的与具体案件有关的函电、信函或者口头意见,应当全面、真实、及时记录。二是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建立专门的外部人员讯问信息数据库。外来人员询问信息录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时,应同步录入外来人员询问信息库。三是明确党政机关、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公益团体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受人民法院委托或者许可,按照工作程序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提出参考意见,应当存入案卷备查。四是要求人民法院对外部人员问题专题数据库中领导干部问题涉及的内容进行季度汇总分析,列出专题报告项目,报送相关党委政法委和上一级人民法院。5.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记录、不如实记录,或者经主管领导指示不记录、不如实记录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六是要求完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履职保障机制,防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严格执行《实施办法》而在评优、晋升、履职等方面遭遇特定组织和个人的刁难、打击和报复。

《防止知情人提问实施办法》共24条,主要包括六个方面:一是对法院工作人员提问、说情、查询案件、调取涉案材料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对法院工作人员如何处理当面提问、邮寄涉案材料提出了具体的行为准则。二是严格规范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而提出问题、审批转递涉案材料的行为。同时,严禁法院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不经正当程序提问的行为。三是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过问案件必须全程留痕,要求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提出监督指导意见的批示、信函、记录等资料应当存入卷宗备查。四是人民法院对建立司法机关内部工作人员涉案信息专项数据库作出了明确规定。五是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实施办法》的行为规定了更具刚性和 *** 作性的处罚措施。六是对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询问案件的办案人员制定了保护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根据“两个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抓好落实,主动报送信息,筛选典型案例,确保铁的规定发挥威力,制度日益强大。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监督检查,将“两个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司法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何帆)

发[2015]10号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实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关于干预具体案件的记录、通知和问责的规定>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印发《人民法院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办理具体案件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实施办法》,自2015年8月20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实施细则的备案和定期报送工作。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8月19日

人民法院实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具体案件处理中的记录、通报和干预

执行问责规定的措施

为贯彻落实《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办理具体案件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办国办发〔2015〕23号,以下简称《规定》),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民法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得执行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程序、妨碍司法公正的请求。

第二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全面、真实、及时记录诉讼程序外人民法院以外的组织和个人转来的与具体案件有关的函电、信函或者口头意见,保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标记、永久保存、记录在案。

领导以个人或者组织名义请求人民法院办理案件,或者领导身边的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并保存有关材料。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托信息技术,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建立专门的案外人询问信息数据库,明确相关信息录入、存储、提交、查看和处理的流程和权限。外来人员询问信息录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时,应同步录入外来人员询问信息库。人民法院专门审判管理机构负责专门库的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第二条履行记录义务时,应当如实记录相关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往来函件的时间、内容和形式;对于利用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电子邮件等网络信息询问具体案件的,信息存储介质也应当有记录;口头询问具体案件的,还应当记录发生的地点和在场的人,在场的其他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上述记录及相关的函件、信函、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应分类输入和存储。所有书面材料应随案卷归档备查,其他材料归档时应注明去向。

第五条党政机关、行业协会、商会、社会福利组织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经人民法院委托或者许可,可以按照工作程序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提出参考意见,可以不录入外部人员询问信息专门数据库,但相关材料应当存入案卷备查。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每季度对外部人员查询专题数据库中的领导干部查询内容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一级人民法院;备案涉及同级党委政法委主要领导干部的,应当报送上一级党委政法委和上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认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和具体案件处理情节严重,可能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

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辖区内法院执行《条例》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条例》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每半年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报送一次。

标准、规则和规范的风格是什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是我国会计准则的两种形式。两者有相似之处,也各有侧重。

会计准则是以特定的经济业务(交易和事项)或特殊报告项目为对象的。他们详细分析每项业务或项目的特点,规定必须引用的概念的定义,然后以确认和计量为中心,兼顾披露,为处理围绕企业或项目可能发生的各种会计问题作出规定。人们在学习了一项具体的会计准则后,就会熟练掌握一项具体会计业务的会计处理全过程。

会计系统采取另一种形式。它以特定部门、特定行业或所有部门的企业为对象,重点研究会计科目的设置、使用说明以及会计报表的格式和编制。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主要区别有两个:

第一,标准对象不同;具体准则以经济业务或项目为基础,系统以企业为基础;

第二,准则的侧重点不同:准则侧重于确认和计量,制度侧重于记录和报告,确认和计量的内容有机地体现在会计科目和使用说明中。这样,准则重在规范会计决策过程,制度重在规范会计行为和结果。

准则的形式可以指导会计人员从经济业务的确认和计量出发,考虑如何记录和报告(披露);

在制度形式下,会计人员可以直接利用科目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格式编制报表。

相比之下,指南比较抽象,难学难懂,可 *** 作性差;

该系统是具体的,易于理解和 *** 作。

但是,准则的优点是“准则与原则和概括相比,其表达方式更接近国际公认的会计准则。可以提高广大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掌握财务核算的全过程,举一反三,增强解决新问题的能力;

该制度的优点是采用了我国广大会计人员熟悉的报表和分录形式,容易被广大会计人员接受。 *** 作简单,容易理解。

同时,它们之间也有相似之处。首先,会计准则规范了企业的会计行为,会计制度也规范了企业的会计行为,即两者的功能是一致的。其次,建立和完善会计准则体系的目的是保证企业能够依次通过会计核算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为广大会计信息使用者服务。建立和完善会计制度的目的也是如此。从这个角度来看,两者的目的和出发点是一致的。再者,在我国,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是行政法规,对企业的会计行为具有约束作用。鉴于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之间的交叉互补关系,我们应该尽可能地协调它们,并尽可能地避免制造准则和制度之间的新矛盾。并且它们可以组合使用。

关于一规二规和一规二规的考试问答介绍到此结束。不知道你有没有找到你需要的资料?如果你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并关注这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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