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外嫁女户口问题怎么解决_外嫁女户口迁回原籍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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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通常是指嫁到外村的农村妇女。一般而言,外嫁女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外嫁女能否仍然享有她们出嫁前或出嫁后,所在村庄的土地征收补偿、分红以及其他利益。

但由于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相关利益和补偿,应当由组成村集体的村民所分享,因此判断能否获得拆迁宅基地的补偿利益的决定性因素就是妇女对这块宅基地是否享有权利。

这个判断标准有两个:一是妇女依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是妇女嫁人之后没有另行审批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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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嫁非农户口。外嫁女嫁入夫家后,若没有将户口迁出,那么还是享有原户籍集体土地权益,当原集体遇到征地拆迁时,计算安置补助费应包含此外嫁女。如果户口已迁出,则没有资格;

2、嫁农村户口。如果妇女嫁给了外村的男子,户口并未迁出原籍,且在本村拥有承包地,夫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也未给其分配承包地,应该认定为外嫁女仍然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遇到征地拆迁时,外嫁女应该与本村其他被征收人享有同等的待遇。

3、丧偶或离婚。那么外嫁女的户口将迁回原籍,且在其它地区不再享有相关的权益,如果户口已迁回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原集体遇到征地拆迁时,计算安置补助费时应该包含此类型外嫁女。

妇女婚前在集体享有宅基地和承包地权益,婚后没有迁出,亦未在男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另外分配有宅基地和承包地的,不因结婚而丧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其家庭宅基地被征收时应享有补偿安置权益。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6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33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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