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新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电话是多少?

韶关新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电话是多少?,第1张

韶关新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电话8280339,公司邮箱947709741@QQCOM,该公司在爱企查共有6条,其中有电话号码1条。

公司介绍:
韶关新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是2000-07-19在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成立的责任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韶关市武江区沐溪大道168号韶关市辉越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科研服务楼五楼501至504室。

韶关新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志华,注册资本100,000万(元),目前处于开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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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韶关市汇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1月03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室内装饰设计等。
法定代表人:黄绍文
注册资本:101万人民币
:13192439777
地址:韶关市武江区工业中路岭南大厦66幢第三层

韶关招标网属于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韶关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韶关招标网积极履行省招标网(广东招标网)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基本概况:
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由原市政府招标采购中心、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和市产权交易中心整合而成,为各类公共资源的交易平台,于2013年4月28日挂牌成立。
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管理的副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内设7个副科级机构:综合部、工程交易部、政府采购部、国土资源交易部、产权交易部、信息服务部、政策法规部。
韶关工程招标网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地区建筑企业招投标项目发展,结合本地区工程招投标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主要的内容包括:总则、一般规定、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其中法律责任的内容如下: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
(三)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
(四)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
(五)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
(一)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
(二)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四)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五十四条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第五十五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条 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或者结果的,责令改正;该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干预采购活动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韶关招标网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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