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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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简称:文网文),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其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网络文化许可证涉及的业务大致可分为六大部分:

1、游戏类:游戏产品合规运营的准入许可,包含发行游戏币作为游戏里的流通货币;

2、表演类:利用互联网进行网络在线直播表演;

3、音乐娱乐类: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音乐娱乐产品类经营;

4、动漫类:利用互联网经营动漫画视听产品;

5、展览比赛类: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文化产品的展览以及其他比赛活动;

6、演出剧目类:利用互联网提供演出出节目的传播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可以办理网络文化许可证的,申请时有一些条件是必须满足的:

1、申请者是组织或企业,自然人不能处理;

2、应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规模;

3、应有至少10名互联网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4、企业注册资本认缴100万;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证书案例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有什么用?

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就需要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办理。互联网出版业务,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其作品主要包括:

(一)已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

(二)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

以上所述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要求,凡是在互联网和移动网上上线运营电子阅读,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互联网图书,互联网报纸,互联网杂志,手机出版物,学术出版物,艺术出版物,教育出版物,游戏,地图等,都需要到相关单位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办理。

哪些企业需要办理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1)网络出版是指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选择和编辑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上传到网络上或通过网络发送到客户端进行公开浏览、阅读、使用或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2)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自然环境科学、社会主义科学、工程信息技术发展等方面的作品。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适用于哪些企业
网络出版许可证主要是针对公司而言,这里的公司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的企业,具体的业务分为四大方面:
1)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
2)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
3)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
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简称:文网文),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其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网络文化许可证涉及的业务大致可分为六大部分:

1、游戏类:游戏产品合规运营的准入许可,包含发行游戏币作为游戏里的流通货币;

2、表演类:利用互联网进行网络在线直播表演;

3、音乐娱乐类: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音乐娱乐产品类经营;

4、动漫类:利用互联网经营动漫画视听产品;

5、展览比赛类: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文化产品的展览以及其他比赛活动;

6、演出剧目类:利用互联网提供演出出节目的传播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可以办理网络文化许可证的,申请时有一些条件是必须满足的:

1、申请者是组织或企业,自然人不能处理;

2、应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规模;

3、应有至少10名互联网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4、企业注册资本认缴100万;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证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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