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府采购招标网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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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政府采购招标网隶属于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以下简称安徽招标网)是安徽省财政厅唯一指定采购信息网络发布媒体,专业发布建筑企业工程信息、工程招标信息和建筑企业中标信息的专业网站。安徽招标网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中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五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
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第十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三)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五)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六)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七)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
(二)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三)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第十三条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章投诉处理与决定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
第十五条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投诉人拒绝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
(二)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
(三)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二)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由被投诉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印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
(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等;
(三)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及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投诉人行政复议申请权和诉讼权利;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被投诉人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四条投诉人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财政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及其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供应商有违法行为,本机关有权处理、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处罚;本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第二十七条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但因处理投诉发生的鉴定费用,应当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过错方负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对在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财政部门及知情人应当负保密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安徽省政府采购网网站:>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成立于2001年04月18日,法定代表人:黄丛新,地址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中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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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招标信息网隶属于安徽省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安徽招标网)是安徽省跨部门‘跨行业的专业的服务机构,由建筑企业招标人、建筑单位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单位共同参加的招标投标自律组织。安徽招标网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安徽省招标投标协会中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主要包括:(1)总则(2)交易范围(3)交易规则(4)交易监督(5)法律责任(6)附则六部分内容:其中总则的基本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提高公共资源交易质量和效益,根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的省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省属院校教育技术装备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是指省市共建的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项目属地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称交易中心)。
在设区的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应经省行业监督部门同意。
第三条 建立省发展改革委(以下称综合管理部门)牵头,省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以下称行业监督部门)以及省审计厅、省法制办、合肥市政府参加的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拟订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建议;
(二)加强工作协调,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和工作调研;
(三)交流工作信息,沟通重要工作;
(四)研究其他需要协商解决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和完善电子化交易平台,按照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服务标准,为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竞争主体提供“一站受理、全程公开、按时办结”等服务,为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督部门提供监督管理保障。
前款所称竞争主体,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等。
安徽省招标投标协会网站:>安徽工程招标网隶属于安徽省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安徽招标网)是安徽省跨部门、跨行业的专业的服务机构,由建筑企业招标人、建筑单位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单位共同参加的招标投标自律组织。安徽招标网积极履行省招标网(山西招标网)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安徽省招标投标协会中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招标(3)投标(4)开标、评标和定标(5)法律责任(6)附则六部分内容,其中总则的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建筑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安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
第三条 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筑工程,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省融资的建筑工程,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筑工程,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有《安徽省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四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建设单位将招标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筑工程立项审批权限相一致的原则,分级负责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省重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由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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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中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若干意见》(皖政〔2007〕90号)和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库〔2008〕16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快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安排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结合自身工作需要,拟定采购项目的实施时间和方案,提前做好采购需求准备工作,及时在网上申报政府采购计划。采购预算执行要避免前松后紧现象,均衡执行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当年安排的采购预算要在11月20日前申报完毕,12月仅批复11、12月份追加的采购项目。
二、严格追加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对于年初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以及年度执行中追加的项目,细化后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由省财政厅业务处将其调整为政府采购预算,及时抄送政府采购处和国库支付中心,各部门、单位应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对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部门、单位自行采购的,国库支付中心有权拒付。
三、限时办理政府采购计划审批。各部门、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通过国库支付中心政府采购网上申报系统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省财政厅业务处23日前审核,政府采购处25日前审核并下达政府采购项目任务书。垂直管理部门内容相同的采购项目要统一安排、集中进行,除了所属单位各自在网上申报采购计划外,主管部门还要向省财政厅业务处报送汇总的采购计划。
四、明确政府采购项目需求。各部门、单位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应尽可能详尽描述采购需求,使之具体明确便于实施,但不得指定品牌。对于比较复杂、在网上申报时无法表述完整的项目,应在规定时间将详细材料报省财政厅业务处审核后送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五、尽快启动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任务书下达3个工作日内,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主动与各部门、单位联系。各部门、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详细需求,安排采购相关事宜。部门、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未提供详细需求的,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向其下达“催办通知单”,3个工作日后,仍未提供详细需求的,下达“再次催办通知单”,若3个工作日后还未提供详细需求的,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该项目政府采购任务书退回,省财政厅将取消此次采购任务。部门、单位如需再次启动此项目,应申诉理由重新报批。
六、限定政府采购项目办结时间。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每个采购项目的内容及所采取的采购方式规定限时办结时间。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预算金额超过千万元以上、或分10个包以上、或技术非常复杂的项目,在3个月内完成(指从接到政府采购项目任务书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为止,下同);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的一般项目,在1个半月内完成;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项目,在15天内完成。各部门、单位要根据采购项目情况,按既定时间参与采购活动。
七、及时确认评标报告。各部门、单位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必须对评标报告签署意见。凡超过7个工作日未签署意见的,视同已经确认。部门、单位如对评标报告有异议,由项目领导小组审议处理;部门、单位对项目领导小组的处理结果仍有意见的,应提供详实的书面材料,由省财政厅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以论证报告为准。
八、按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各部门、单位要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尽快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最迟不得超过30天。
九、认真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履行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采购项目完成后,各部门、单位要按合同约定组织验收,不得无故拒绝、拖延验收。
十、规范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完成后,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完整有效的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等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送达省财政厅办理采购资金支付手续。属财政国库和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的,省财政厅在3个工作日内,将采购项目资金直接拨付给供应商;属财政预算外资金支付的,各部门、单位在接省财政厅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将“预算外资金用款计划申请单”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3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给供应商。
十一、适时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对于已列入政府采购预算,但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实施的项目,各部门、单位要按规定程序调减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项目的结余资金,原则上继续用于部门、建筑单位其他项目的政府采购。年底,对于政府采购项目已全部完成,且结余资金总额在2万元以下的,由各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批准后调整为授权支付。
十二、统一办理政府采购上年结转指标。原则上当年预算当年实施,并且尽量争取在当年完成采购资金支付。对于一些特殊项目,各部门、单位已申报采购计划、省财政厅已下达项目任务书,但在年底确实无法支付采购资金的,由省财政厅统计核实,经批准后结转下年使用。
十三、加强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督查。省财政厅业务处应加强对所联系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较慢的部门、单位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督促其加快执行进度。
及时审批政府采购计划,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未作审批处理的采购计划,自动视同审批通过。
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不得将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资金安排给部门、单位自行采购。
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督促部门、单位在采购过程、合同签订、合同履约等活动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
省直部门、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纳入省财政厅相关业务处的效能建设绩效考评范围。
十四、实行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定期通报制度。继续对省直各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半年、三季度、全年各通报一次。对屡次发生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缓慢、年底有大量政府采购预算未执行、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部门、单位,省财政厅在安排下年度项目支出预算时,将少安排或不安排采购类项目资金。
安徽省财政厅
二OO八年三月十七日
安徽省政府采购网网站:>安徽省招标中心网隶属于安徽省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招标网),安徽省招投标协会成立于2009年2月27日,是经主管部门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的社会团体。安徽招标网积极履行相关招标职责,维护工程招标活动秩序。
安徽省招标投标协会章程终止程序规定:
第四十三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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