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电梯条例

贵州省电梯条例,第1张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以及住宅电梯多元共治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电梯管理坚持安全第一、为民服务、依法监管、多元共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电梯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的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电梯使用和维护保养过程中的问题。第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提高电梯服务、管理水平,推进电梯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安全追溯体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电梯机房、井道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统筹协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对电梯配置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指导承担电梯使用管理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基础电信营运企业加强电梯轿厢内移动通信信号覆盖。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应急、保险监管等部门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鼓励新闻媒体、学校、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第七条 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投保电梯责任保险。第八条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电梯安全宣传等活动。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电梯违法行为。第二章 生产和经营第十条 建筑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标准的要求,设计电梯的数量、参数,设置井道和轿厢移动通信设施装设空间,保证电梯选型、配置、通信装置与建筑结构、使用要求相适应,并综合考虑安全、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等功能需求。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电梯选型和配置的地方标准。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电梯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要求选型配置和购置电梯,为电梯轿厢通信网络建设预留所需管孔、设施装设空间。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安装电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和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供电系统未设置双回路供电的,应当配置备用电源或者安装电梯应急平层装置。
新建住宅安装电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和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安装电梯视频运行监控系统,视频信息至少保存30日,视频信息内容的使用和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电梯生产单位不得通过设置密码等技术屏障影响电梯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第十四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对电梯作业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并进行考核,保证电梯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电梯安全知识和作业技能。第十五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所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对其制造的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并为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提供以下技术指导和服务:
(一)指导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二)提供应急的电梯零部件及相应技术支持;
(三)提供电梯管理、应急处置等知识技能培训。第十六条 电梯及其零部件的质量、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电梯整机质量保证期从交付使用之日起不得低于2年,在质量保证期内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提供免费维护保养,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出现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召回;电梯制造单位未实施召回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召回。
电梯出厂时,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提供以下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电梯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一)设计文件(含电气原理图或者液压系统图);
(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三)安装、使用及维护保养说明;
(四)电梯部件明细表;
(五)应急处置技术指导文件;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技术资料和文件。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梯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协调、考核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教育、应急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采用互联网、物联网和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第六条 鼓励电梯使用单位联合或者单独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制造、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新闻媒体等应当开展电梯使用安全知识普及、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家庭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电梯使用安全教育。第八条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按照章程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发布电梯维护保养等合同示范文本,收集、发布电梯主要零部件、维护保养工时参考价格等行业信息,组织开展电梯使用安全培训、咨询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电梯行业协会参与相关标准制定、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第二章 生产和经营第九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禁止将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第十条 在电梯投入使用前,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为电梯使用单位提供安全使用电梯培训服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定期公布电梯主要零部件的参考价格。
电梯制造单位不得设置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障碍。第十一条 电梯存在制造、安装质量问题的,电梯经营单位应当协助电梯使用单位与制造单位协商解决。第十二条 设置电梯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设计、通信装置、供电电源以及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建设工程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满足救援、消防、无障碍通行等需要。
电梯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车站、轨道交通站、行人过街设施、机场、客运码头等公众聚集场所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选用符合标准的公共交通型电梯。
本市建设项目电梯设计和选型配置的管理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设置电梯的,应当将电梯故障率和电梯制造单位、经营单位的售后服务、信用状况等纳入采购或者招标评定内容。第十三条 本市支持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鼓励有关单位、个人为具备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供便利。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旧住宅区改造中统筹安排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事项,为其筹集资金提供必要支持。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理相关手续。
加装电梯建设工程和加装完成后的电梯使用管理应当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受托单位不得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
原电梯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不再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改造、修理,必要时组织专家对改造、修理方案进行论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为改造、修理方案论证提供专家名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含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改作公共使用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建项目中的电梯井道、机房等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并对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日常安全运行管理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督。
通信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电梯井道通信信号覆盖的监督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财政、规划、公安、经信、市场监管、教育、卫生以及招标投标监督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鼓励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信用评价、推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等工作。
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应当采用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第六条 本市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投保电梯安全综合保险,运用保险机制创新电梯安全管理方式。第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乘梯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幼儿园、学校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幼儿、学生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监护义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公益性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涉及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投诉举报情况,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和答复;对于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第二章 建 设第九条 电梯井道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标准的规定,并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
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标准对电梯井道工程设计未作规定,或者电梯的使用环境、条件和实际运作工况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协调、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电梯井道设计方案。
建设单位和通信运营企业应当保障电梯井道的通信信号覆盖。第十条 建设单位设置电梯应当综合考虑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底坑防漏防潮、机房降温等要求,充分评估拟安装电梯的使用频率、使用场所等因素,选择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电梯。
用于车站、机场、客运码头等公共交通场所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当选择公共交通型。
电梯设置不符合有关强制性规范和标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第十一条 本市新建的公共聚集场所的政府投资项目,其电梯应当安装对重缓冲距离调节装置,并在机房中安装空调用于降温。
鼓励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或政府投资的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按照前款规定对电梯及机房进行建设、改造。

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含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将电梯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负责查找和报告本辖区电梯安全使用隐患;督促落实电梯社会监督员制度;组织和协调业主委员会筹措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资金。

第四条 市、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物中电梯规格、数量配置的设计审查以及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监控用房等建筑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在电梯移交给使用管理单位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作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管理职责;指导和监督其对住宅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单独设账、专款专用;依法办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电梯修理、改造、更新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平台,做好电梯故障的应急救援工作,实现与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规划、安监、工商、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电梯安全宣传、技术培训、安全评价服务,收集、发布电梯维护保养工时、参考价格等行业信息,推广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加强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章 生 产

第七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生产活动,对生产的电梯质量负责。

第八条 电梯制造单位对出厂的电梯,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电梯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第九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限内电梯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

(二)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提供必需的电梯备品备件、技术培训和其他技术帮助;

(三)在跟踪调查和了解电梯安全运行情况时发现电梯存在隐患的,应当向使用管理单位提出改进建议;

(四)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及时告知使用管理单位,并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受委托单位不得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

原制造单位
已经注销或者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制造许可的,使用管理单位经电梯的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改造或者修理。实施改造的,改造单位应当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出具质量证明书,更换电梯产品铭牌,在产品铭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改造单位名称、许可证书编号和改造日期等
信息,并对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实施修理的,修理单位应当对电梯修理质量负责。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必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将拟施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情况,于施工前告知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申报对其电梯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二
条 需要安装电梯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电梯,保证电梯规格、数量配置与建筑物的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电梯机房应当设置通风、
降温设施,满足机房环境要求;应当设置电梯监控用房,并保证监控用房到电梯轿厢的通讯报警、监控线路通畅;鼓励电梯使用双回路供电、配置备用电源或者电梯
断电应急平层装置。对电梯配置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施工图审查备案证明。

机场、码头、车站、轨道交通站点、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等公共交通场所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当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交通型电梯。

第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轨道交通站点、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机场、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新建住宅的电梯,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既有住宅的在用电梯,鼓励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第十四条 在本市新安装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并提供标准数据接口。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利用物联网等先进科技手段建立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对新装电梯、公众聚集场所的在用电梯的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实施远程监测;应当按要求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传送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运行监测信息系统平台,并与维护保养单位的远程监测系统联网,对其运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五条 业主是建筑物附属电梯的所有权人,依法承担电梯安全运行的相应义务,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使用管理单位。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使用管理单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电梯的,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明确物业服务费中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并将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单独设账、专款专用;

(三)组织筹措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费用;

(四)在有电梯的单元选定1名业主作为电梯社会监督员,监督电梯日常运行情况,及时向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未确定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则予以确定:

(一)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二)实施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三)未实施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电梯,只有1个所有权人的,该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有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经协商无法确定的,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业主委员会(业主)明确使用管理单位;

(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第十七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自电梯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领取电梯使用登记证书。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新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电梯报废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电梯使用标志有效期内,使用标志破损、遗失或者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领新的电梯使用标志;维护保养单位发生变更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自维护保养单位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维护保养合同申领新的电梯使用标志。

第十八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二)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按照规定配备取得相应资格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三)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并签订有效期覆盖检验周期的维护保养合同;

(四)保持电梯通讯报警装置与使用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联系畅通;

(五)负责组织电梯使用安全宣传,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使用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救援值班电话号码和电梯使用标志;

(六)监督、配合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工作,并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对维护保养单位的维保工作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确认;

(七)电梯存在事故隐患停止使用的,在显著位置张贴电梯隐患标志,及时组织电梯生产、维护保养单位消除隐患,并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八)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并组织实施救援,不具备应急救援条件时,应当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赶赴现场实施救援;

(九)制订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十)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对机场、码头、车站、轨道交通站点、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等公共交通场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制造单位或者制造单位同意的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在客流高峰时段,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关键位置安排专人值守,疏导客流,引导乘客安全乘梯。

第二十一条 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每秒25米的乘客电梯以及其他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必须采用电梯司机 *** 作的电梯,应当由持电梯作业人员证书的电梯司机 *** 作。

第二十二条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管理的电梯数量合理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每50台电梯配备1名,不足50台电梯的至少配备1名。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督促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管理的电梯每日巡查不少于1次,并如实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至少保存2年;

(二)保证电梯内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救援值班电话号码和电梯使用标志清晰,内容完整;

(三)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检验、检测时,做好现场配合工作,协助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四)配合维护保养单位开展工作,并对维护保养单位的维护保养记录签字确认;

(五)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应当决定停止使用,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六)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实施救援,不具备应急救援能力时,应当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赶赴现场实施救援。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住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从物业管理费用中列支。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与业主委员会约定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单独设账,专款专用,每半年向业主公布1次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的收支情况。

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包括维护保养费用、易损件更换费用、检验费和保险费等。

第二十四
条 住宅电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使用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落实,业主应当履行资金筹集义务。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武汉市住
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办理;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

住宅电梯存
在严重事故隐患,不采取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难以消除隐患且相关方对经费筹集、整改方案等达不成一致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使用
管理单位、业主代表和区住房保障房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商议,确定电梯修理、改造或者更新方案和费用筹集方案。

第二十五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轿厢装修,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不得影响电梯安全性能;装修结束后,应当通知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测试,经测试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乘客使用电梯时,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确标示处于非安全状态下的电梯;

(二)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三)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者电梯零部件;

(四)使用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

(五)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使用的行为。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二十七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具备电梯安装、改造或者维修资质。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计划,并按照计划要求进行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护保养,保证电梯至少每15天进行1次日常维护保养,并如实填写维护保养记录和故障记录;

(二)每年度至少进行1次自行检查,并向使用管理单位出具自行检查报告;

(三)建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以及自行检查记录档案,档案至少保存4年;

(四)更换的电梯零部件应当满足设计、使用要求,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安全部件具有合格的型式试验报告;

(五)不得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

(六)严禁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七)协助使用管理单位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电梯定期检验;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排除;暂时难以排除的,应当将解决方案书面通知使用管理单位。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使用管理单位停止使用电梯,并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应急救援电话。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接到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报告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开展救援;救援结束后,应当在24小时内将乘客被困故障和救援情况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
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开展日常维护保养业务的,应当如实将本单位名称、资质范围、办公地址、作业人员、仪器设备情况、维护保养客户、应急救援电话等
信息,录入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重新录入,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章 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价

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应当在检验检测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要求使用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时双向传送相关设备和工作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电梯检验检测时,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停止使用,并立即报告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委托特种设备行业协会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安全评价,并根据安全评价结果,提出继续使用或者修理、改造、更新的建议。

(一)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二)需要改变主要参数的;

(三)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将安全评价的结果张贴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四条 对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进行安全评价,确定继续使用的,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订电梯安全监督年度检查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年度检查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对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对本市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的电梯和自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作为监督检查重点。

第三十六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选取不少于10%的在用电梯,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机构对其生产、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的质量实施专项监督抽查,并向社会通报监督抽查情况。监督抽查工作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不得向监督抽查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
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督管理时,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
令,责令相关单位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逾期未整改的电梯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以及检验机构,可以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依法给予处罚;对存在
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并予以查封。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梯生产单位、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的诚信监管,建立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资质范围、举报投诉、现场检查、奖惩、事故、故障救援、演练情况等内容,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电梯发生事故后,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组织排险、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电梯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核实情况,并按规定上报。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会同监察、公安等机关和工会等组织对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较大以上事故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电梯安全应急专项资金,用于特殊情况下的电梯应急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电梯制造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电梯改造单位在电梯改造后未更换产品铭牌、标明相关信息的,由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公众聚集场所以及新建住宅的电梯建设单位或者使用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使用管理单位未履行管理职责,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第七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医院等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第四十八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申请、申诉、举报和控告未及时受理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对移交或者上级交办案件敷衍、拖延、拒绝办理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改造,是指采用更换、调整、加装等作业方法,改变原电梯主要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致使电梯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

(二)修理,是指用新的零部件替换原有的零部件,或者对原有零部件进行拆卸、加工、修配,但不改变电梯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活动。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确定。

(三)日常维护保养,是指为保证电梯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标准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检查、调整以及更换易损件的活动。

(四)电梯故障,是指在电梯使用过程中,因某种原因丧失规定功能或者危害安全的事件,如电梯的控制系统或者机电部件动作异常、安全保护装置动作导致电梯停止运行、困人、冲顶、蹲底等。

(五)安全评价,是指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方委托,以实现电梯安全为目的,通过查找设备本体、使用管理、日常维护保养等一个或者多个环节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对其进行风险分析和评定,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通过在电梯上安装独立的传感装置来连接。
平安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是基于电梯场景的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服务企业,以打造一个安全,健康,便利的电梯世界作为企业的使命,致力于提升电梯管理。

物联网就业方向主要是在科学研究机构、设计院、咨询公司、建筑工程公司,前景好。

1、物联网(Internet of Things,缩写:IoT)是指通过各种信息传感器、射频识别技术、全球定位系统、红外感应器、激光扫描器等各种装置与技术。

2、物联网可以实时采集任何需要监控、连接、互动的物体或过程,采集其声、光、热、电、力学、化学、生物、位置等各种需要的信息,通过各类可能的网络接入,实现物与物、物与人的泛在连接,实现对物品和过程的智能化感知、识别和管理。

3、物联网是一个基于互联网、传统电信网等的信息承载体,让所有能够被独立寻址的普通物理对象形成互联互通的网络。

物联网的定义:

1、物联网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IT行业又叫:泛互联,意指物物相连,万物万联。

2、“物联网就是物物相连的互联网”。这有两层意思:第一,物联网的核心和基础仍然是互联网,是在互联网基础上的延伸和扩展的网络;第二,其用户端延伸和扩展到了任何物品与物品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和通信。

3、物联网的定义是通过射频识别、红外感应器、全球定位系统、激光扫描器等信息传感设备,按约定的协议,把任何物品与互联网相连接,进行信息交换和通信,以实现对物品的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的一种网络。

4、中国物联网校企联盟将物联网的定义为当下几乎所有技术与计算机、互联网技术的结合,实现物体与物体之间:环境以及状态信息实时的实时共享以及智能化的收集、传递、处理、执行。

工业物联网越来越火 看看通用电气在做啥

所谓智慧制造、智慧机器,在硬体技术上如感测器等领域,其实都已经发展相当完备,目前最核心的关键,正如通用所关注的,是“软”的整合与服务方面,以 ServiceMax 来说,其物联网云端平台可接收物联网上各装置内建感测器的资讯,让使用单位或是维修公司了解哪个零件何时将要故障,据此排定检修更换时间,可大量提升维修效率,节省时间与成本,并且提高装置的可靠率。

现在物联网应用越来越普遍,在生活中很多见,电子标签应该也属于物联网技术应用吧。

RFID射频识别是一种非接触式的自动识别技术,它通过射频讯号自动识别目标物件并获取相关资料,识别工作无须人工干预,可工作于各种恶劣环境。
目前RFID技术在广州服装行业的应用越来越收到服装企业主的重视,通过RFID技术提供供应链管理的透明度,提高库存转转率,减少缺货损失,提升门店的消费体验 通过RFID技术基本上为服装行业带来四大类的利益:
快--物流效率快,货品交接点数快。
准--在供应链的各个环节对服装的流通资料采集准确。
防--通过嵌入理德RFID晶片到服装内部,实现防窜货和防伪功效。
服务--通过理德服装RFID智慧商店,提高消费者体验,通过互动,更多商品的展示,快速响应消费者需求来提高服务水平。

头不动 眼不眨 看看小猫在做啥 左看看 右看看

歌名:《小花猫》小花猫喵喵喵,饿著肚子咕咕叫,左瞧瞧右看看,地上小鱼快吃掉。小花猫,跳跳跳,磨磨爪子喵喵叫。左扑扑右跳跳,发现老鼠别放掉。

谁来守卫工业物联网安全

根据物联网自身的特点,物联网除了面对行动通讯网路的传统网路安全问题之外,还存在着一些与已有行动网路安全不同的特殊安全问题。这是由于物联网是由大量的机器构成,缺少人对装置的有效监控,并且数量庞大,装置丛集等相关特点造成的,这些特殊的安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物联网机器/感知节点的本地安全问题。由于物联网的应用可以取代人来完成一些复杂、危险和机械的工作。所以物联网机器/感知节点多数部署在无人监控的场景中。那么攻击者就可以轻易地接触到这些装置,从而对他们造成破坏,甚至通过本地 *** 作更换机器的软硬体。
感知网路的传输与资讯保安问题。感知节点通常情况下功能简单(如自动温度计)、携带能量少(使用电池),使得它们无法拥有复杂的安全保护能力,而感知网路多种多样,从温度测量到水文监控,从道路导航到自动控制,它们的资料传输和讯息也没有特定的标准,所以没法提供统一的安全保护体系。
核心网路的传输与资讯保安问题。核心网路具有相对完整的安全保护能力,但是由于物联网中节点数量庞大,且以丛集方式存在,因此会导致在资料传播时,由于大量机器的资料传送使网路拥塞,产生拒绝服务攻击。此外,现有通讯网路的安全架构都是从人通讯的角度设计的,并不适用于机器的通讯。使用现有安全机制会割裂物联网机器间的逻辑关系。

看看物联网(IoT)如何让电网更加智慧

智慧电网与能源参考设计
用于塑壳断路器 (MCCB) 的低功耗、低噪声模拟前端设计
高压 12V-400VDC 电流感测参考设计
用于 G3-PLC 电力线通讯的模组上系统(CENELEC 频段)
我这周在浏览物联网 (IoT) 时,想仔细看看IoT将如何使电网更加智慧(反之亦然),在整个基础设施和住宅内提供更多的资讯,实现更佳的互联互通。通过IoT,使用者、制造商和公共事业服务供应方将揭示一种全新的方法来管理装置,并最终节省资源和开销。让我们看一看世界上的智慧电表将智慧电网与你的住宅连线在一起的实现方式。
在全球都在关注能源管理和节能的当下,IoT将把智慧电网的连线优势扩充套件到公共事业供应方所完成的配电、自动化和监视之外。住宅和楼宇内,管理系统的使用将帮助使用者监视他们自己的用量并调整使用习惯。这些系统将最终通过在非高峰用电时间执行来自动调节,并且连线至感测器来监视使用者数、光照条件以及更多引数。但是,这一切都源自一个更加智慧和互连程度更高的电网。
智慧电网使IoT成为现实的第一个关键步骤是大量采用智慧仪表。目前已经连线了数百万个仪表,并且互连电网的势头仍在增长。然而,要发挥其最大潜能,智慧电网的第一步是从机械电表向智慧电子仪表的转变,其目的是建立仪表和公共事业供应方的双向通讯。
美国的智慧电子仪表的采用率接近50%,目前现场已经安装了数百万个电表,与电网互连并定期通讯。从本质上说,电表正在将它们的功能从电能计量装置扩充套件成为双向通讯系统。
现代的电子仪表必须符合特定的标准才能在智慧电网和IoT中发挥如此关键的作用。首先,仪表需要在住所和楼宇中将能耗资讯报告给公共事业单位。在美国,合适的解决方案是低功耗RF (LPRF) 通讯,使用的是Sub-1 GHz网状网路。然而,根据国别和电网属性的不同,无线解决方案也许不是最佳选择,比如说在西班牙或法国等使用有线窄带正交频分复用 (OFDM) 电力线通讯 (PLC) 的国家。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互联互通解决方案。使IoT成为现实需要更大量的产品组合,能够支援从有线到无线,而有时需要将二者结合起来。
第二,仪表需要通过住宅内显示器或闸道器将有用的能耗资讯传送到屋内。这些资讯使得使用者相应地调整用电习惯并降低这方面的开销。在美国,ZigBee标准与智慧能源应用系统组合使用。其他像英国或日本等国,正在评估Sub-1 GHz RF或PLC解决方案,以实现更大的覆盖范围,或者混合RF和PLC的组合实现。所以,本质上说,电表正在成为智慧感测器,用于在住宅和楼宇内外进行双向通讯的IoT,以网状网路的方式互连,同时将基本能量资料报告给公共事业单位。
此外,智慧仪表需要支援诸如动态定价、需求响应、远端连线和断开、网路安全、无线下载和安装后升级等高阶功能,这样的话,公共事业供应方也就没有必要为每个仪表都派遣一名技师了。
如你所见,智慧电网在支援IoT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但这只是开始。将楼宇和住宅中的装置连线在一起是发挥智慧电网全部优势的下一件要做的事,而很多创新型解决方案和便利化应用已经向用户提供。专用家庭能源闸道器、智慧应用中心或能量管理系统将使使用者更快地感受到互连电网和IoT所带来的益处。
如需了解更多资讯,立即检视智慧电源与电网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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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电气6q管理

通用电气(GE)的电子商务战略
1GE概述
通用电气公司(GE)是一家多元化经营的全球性企业集团,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878年托马斯 A爱迪生建立的爱迪生电气照明公司。1892年,爱迪生通用电气公司和汤姆森-休斯顿电气公司合并,创立通用电气公司。一百多年来,通用电气公司秉承以科技带来美好生活的理念,始终保持科技创新,保持全球领先的技术优势。目前,通用电气公司拥有24414项专利,累计居全球第一。
GE集技术、制造和服务业为一体,致力于在其所经营的每个行业取得全球领先地位。GE在2004年1月,将原有下属的13个工业集团重组为目前的11个业务集团:能源集团、高新材料集团、消费者金融服务集团、商务融资集团、医疗健康集团、消费与工业产品集团、基础设施集团、全国广播公司、运输集团、装置服务集团、保险集团。若单独排名,至少有9个业务集团可名列全球500家最大公司。GE在世界各地160个国家开展业务,其中包括在26个国家运作的270家生产厂,全球拥有员工30多万人。GE的境外收入逐年上升,1999年该公司在美国以外地区取得的收入占其1070多亿美元总收入的41%,达439亿美元。2003年销售收入达到了1342亿美元。GE在中国有悠久的历史,目前它的11个业务集团都己在中国开展业务,建立了20家办事处和近30家合资或独资企业,总投资超过15亿美元。GE仍是世界上仅有的七家3-A级工业公司之一。连续六年被《金融时报》获得“全球最受尊敬的公司”称号。
2GE的电子商务战略
从一个传统型的产业公司转变为新的电子商务企业已经被GE列为公司发展的重点。1999年,GE在其原先的六个西格玛质量、全球化和服务三个战略的基础上,又将电子商务正式列为公司业务增长的又一个发展战略。电子商务实施的头一年就为公司获得了10亿美元的网上营业收入。这使得GE这家百年辉煌的公司在新世纪保持持续高速发展的动力。这一变化在整个西方企业界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GE希望通过推广电子商务,为这家一个世纪以来一直处于领导地位的公司找到并建立未来的业务发展模式。在2000年,GE公司的电子商务战略方向有三方面的内容:保证每一家GE企业集团有一个客户网路中心,以提供最高质量的线上服务、销售和支援;将内部采购和供应商资源转移到网上,以充分发挥高效率和低成本的优势;不断开发新技术和服务,以增加线上销售。
实际上,一向以科技领先的GE并不是电子商务的后来者,其下属的资讯服务集团在电子资料交换(EDI)、网际网路基础上的虚拟贸易环境等领域,一直处于全球领先的地位。近年来,GE的金融、塑料、医疗器械、飞机发动机、动力系统等部门都根据自己的业务,通过网际网路进行了网上销售、客户服务、资讯释出、远端装置监控与维护以及员工招聘、内部管理等活动,其中GE集团的一个销售网站Polymerland,在2000年一周的交易量就达到500万美元,2001年实现了15至20亿美元。
GE之所以将电子商务战略提高到决定企业发展的重要高度,其原因是GE的高层充分预见到网际网路络的发展将给所有经济实体带来的影响。网际网路的发展使企业与客户、企业与员工、员工与员工之间等一切关系变得透明,知识就是力量成为过去。因为所有的人都可以轻易地同时获得大量的资讯,企业传统的经营方式将必然受到冲击,包括中间商解体、集合竞争、虚拟商业社群、对客户的完全渗透、动态价格、针对性产品、协同市场、伙伴服务等已经初步显现的企业经营模式的变化。
GE推崇电子商务,正是为了及时把握和参与这些变化,通过在销售方(客户)、购买方(供应商)、投资业务以及内部程式等方面的变化,继续在“更快、更好地使客户满意”方面保持领先,从而保持企业发展的活力,巩固其领先地位,这也是GE视变革为机遇的企业精神的又一个切实的体现。
GE迄今为止仍是全球最优秀的公司,它正以最大的热情推动电子商务的革命。这不仅决定了这个百年巨人未来的命运,也必将产生全球性的深远影响。
美国最著名的网际网路和资讯科技杂志《因特网周刊》,首次对美国各大公司做了主题为“因特网周刊100强”的调查,选出了在10个主要工业领域里最领先的电子商务企业,GE被评为2000年“本年度电子商务企业”。
3GE的电子采购系统
GE积极推进向电子商务企业的战略转型,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效益。下面仅以GE下属的照明工程集团(注:该集团业务在2004年1月后合并入GE能源集团)采用了基于网际网路的电子采购系统后的情况为例:
GE的原材料成本在1982-1992年间增长了16%,而同期的价格却保持了不变甚至开始下降。为了抵消由于成本上涨带来的不利因素,GE全力以赴改进其采购方式,经过对采购过程的分析发现采购方式缺乏效率,中间交易过程过多。因为订单、收据和发货单上的资料不符,1/4以上的发货单需要重新填写。
GE照明工程集团过去每天需对许多低价机械零件向公司采购部发出询价申请。采购部每天都要向合作伙伴传送成百上千的询价单以获得最低的原材料价格。以往的手工采购程式是:对于每一笔询价申请,采购部都要对每一份询价申请附上设计图;设计图要从公司技术资料档案中检索出来,拿到影印室影印,摺叠后与询价申请一同装入信封寄出。该过程需要7天才能够完成并且非常复杂和浪费时间。由于程式繁琐、时间紧迫,公司采购部每次通常只将招标档案寄给两三家供货商。
自1996年GE启动了第一个网上线上采购系统(TPN Post)后,采购过程变得简单快捷了。如今GE照明工程集团电子采购的做法是: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采购部发出电子询价申请,采购部通过网际网路向全球供货商发出招标档案。该系统可自动检索出准确的设计图纸,并自动将正确的图表和附件附在电子询价单上。在采购部开始处理该采购过程的两个小时内,全球的供货商们就能以电子邮件、传真或EDI方式收到了询价单,有7天时间进行竞标准备并将标书通过网际网路传回,GE收到标书的当天就可完成评标工作,并最终选定中标人。
照明工程集团实施线上采购系统(TPN)后,获得了一系列的好处:线上采购系统使公司中60%负责采购的人员获得了解放并被重新安排了工作。采购部从大量的纸面、影印和邮寄工作中解脱出来,每月至少能够腾出6至8天的额外时间集中研究发展战略问题。由于能够线上与范围更广的供应商联络,采购中人工成本节省了30%,原材料成本也下降了5%至20%。过去通常需要18至23天来确认供货商、准备投标请求、与供货商谈判价格并签署合同等事宜,现在只需要9至11天。交易过程自始至终通过电子方式进行 *** 作,收据与采购定单自动相一致,反映出整个过程发生的全部变动情况。世界各地的采购部门就最好的供货商的情况互相交流资讯。1997年2月,GE照明工程集团通过网际网路发现了7个新的供货商,其中一家的报价甚至比另一家的报价低20%。GE估计,仅全面转变采购方式一项每年就可以为公司节省5至7亿美元。

通用电气在上海所有的公司及其地址

GEHC江娱德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TD)地址:
上海市兴义路8号万都中心1101室
邮政编码:200336
电话:(8621)52574640-64000
传真:(8621)52080002
GEHC通用电气亚洲超声部地址:
上海兴义路8号万都中心1105--1108室
邮政编码: 200336
电话:(8621)52574640-64136
传真:(8621)52080582
GEHC通用电气上海外高桥物流部及仓库地址: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冰克路777号上外四号库二楼
邮政编码:200131
电话:(8621)58692900
传真:(8621)58692911
GEHC通用电气上海国贸办事处地址:
上海市延安西路2200号 上海国际贸易中心2701室
邮政编码:200336
电话:(8621)52574530
传真:(8621)62191584
GEHC通用电气上海万都办事处地址:
上海兴义路8号万都中心24层
邮政编码: 200137
电话:(021)52574650
传真:(021)52082008 52082012
通用电气(中国)研究开发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张江高科技园区蔡伦路1800号
电话:50504666
通用电气工业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地址: 冰克路777号
电话: 58692900
通用电气照明有限公司
地址: 嘉定区南翔镇真南路4727号
电话: 59127777
通用电气(中国)照明技术中心
地址: 嘉定区南翔镇大桥头西
电话: 69179474
通用电气有机矽(上海)有限公司
地址: 松江区松江镇工业区松胜路218号
电话: 57747366
GE-东芝有机矽上海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爱都路56号
电话: 021-50460460
通用电气药业(上海)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张江高科技园区牛顿路1 号
电话:+86 21 38954500
还有一些GE只列了电话号码的,就只能列电话给你了:
GE中国
(021) 6288-1088
GE中国 新闻中心
(021) 6288-1088
中国技术中心
(021) 5050-4666
GE基础设施集团
水处理
(021) 3222-4747
GE工业集团
Fanuc自动化
(021) 3222-4555
GE工业集团
(021) 2401-3333
感测与测量
(021) 3222-4555
家电
(021) 2401-3333
检测科技
(021) 3414-4620
照明
(021) 2401-3333
NBC环球
CNBC
(021) 6288-1088

物联网可以应用在什么方面让我们的生活越来越美好

在物联网时代,车载装置会及时提醒司机减速换道行驶;老人如遇意外跌倒、生病或异常状态都可以通过远端网路,传递给社群或子女;智慧化楼宇中的感测器检测到主人离开后,能自动通知控制器关闭水电气和门窗,并对住宅内的安全情况进行监控,实时向主人的手机发送异常情况报告。
你也可以去物联商业网上看下相关内容

现在通用电气总裁是谁

杰夫·伊梅尔特(Jeffrey R Immelt)是通用电气(GE)公司现任董事长兼执行长。

如何用物联网资料来构建工业智慧

得益于物联网和工业40的兴起,最近几年,不少企业已经通过物联网的手段,建立起了资料采集,监控和展示的平台。对于资料的深层次应用,例如利用最新的机器学习演算法,对资料进行智慧化提升,则是目前工业使用者进行数字化转型的必由之路。
从现在的趋势来看,人工智慧的热点领域都集中在语言、影象互动类, 或者商业应用类。对于工业领域,基于物联网获取的流式资料,如何通过人工智慧来实现效率提升?在使用这些资料的过程中,如何避免踩坑,顺利进行方案的部署?这是工业界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本期硬创公开课,雷锋网邀请了觉云科技CEO常伟来为大家讲解如何用物联网资料来构建工业智慧。详情可以咨询统一通讯官网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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