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16)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16),第1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等专业公安机关参照本规定依法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是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为分管业务范围内消防工作直接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为分管业务范围内消防工作直接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第六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统筹城乡消防发展,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消防规划纳入有关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监督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和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并根据消防工作需要配备消防装备,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七)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日内作出决定;
(八)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积极推广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公共消防安全领域的研究应用,根据工作实际,将城乡居民家庭火灾保险和城乡老旧建筑消防设施改造纳入政府民生工程;
(九)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每年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一次综合分析评估,并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二)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
(三)依法确定火灾高危单位,根据社会单位申报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检查中发现达到标准未申报的,及时督促其申报;
(四)组织扑救火灾、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
(五)督促、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训练和灭火演练,每季度至少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和专职消防队开展一次业务指导;
(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和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七)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商业、文化、卫生计生、教育、民政、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定期研判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整改火灾隐患,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推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并逐级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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