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启动修订电梯安全法规

南京启动修订电梯安全法规,第1张

电梯空间虽小

却是关系群众生命安全的大事

增加电梯视频监控有关条款

明确业主委员会参与电梯安全管理

对15年以上老旧高层建筑电梯进行安全评估

……

《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将迎来首次修订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修订草案)》。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首次审议。《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是当时国内首部电梯安全法规。“时隔10年,对《条例》进行首次修订,既是为了贯彻落实上位法有关要求,更是为了通过立法方式固化我市电梯安全监管的创新成果,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隐患治理。

“电梯惊魂”频发

呼吁《条例》与时俱进作修订

去年1月15日,位于鼓楼区建宁路8号的玉桥市场三期酒店公寓1号电梯发生困人故障,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经过58分钟的紧张救援,最终将被困乘客救出。随着我市电梯保有量迅速增长,类似这样的“电梯惊魂”也逐年上升。

“截至2020年年底,全市电梯总量达116万台,且年增长幅度一直保持在8%以上。其中,使用10年以上的在用电梯约占全市在用电梯总数的2135%。”市市场监管局讲述,仅2020年一年检验发现电梯安全隐患就达11718台次,其中596台次有严重安全隐患和重大问题,被困人员12343人

频发的“电梯惊魂”事件,让市民百姓对已制定10年的《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有了新期待。“电梯安全是事关业主生命安全的大事。《条例》要规范电梯专业维保公司、物业公司和乘梯业主三个方面的责权利,共同来维护电梯安全。

此外,201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5年颁布的《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上位法,也对电梯安全监管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广听“民声”

85条意见写入《条例》修订草案

▲建邺区天顺苑小区60岁以上人口占比30%以上,小区考虑老人需求,安装电梯、无障碍通道、门禁人脸识别系统等。南报融媒体记者 徐琦摄

《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修订被确定为今年正式立法项目后,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人大立法主导地位,确定了市人大财经委、法制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四位一体密切配合、联动推进的《条例》修订工作机制。

作为《条例》一审委,市人大财经委提前介入《条例》的修订工作,先后组织参加相对人(含企业和行业协会)、专家、部门、基层立法论证会,多次召集电梯相关企业代表、行业人士和市民代表座谈,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由南京大学王太高教授团队多次论证研讨,修改完善。

“作为人大代表,能够参与《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的修订,我倍感责任重大。”鼓楼区人大代表讲述,他对《条例》进行了认真学习和调研,听取了华侨路街道代表组及街道辖区范围内的企业、楼宇、社区、居民小区及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建议增加业主委员会职责,将原《条例》中表述的“监督电梯更新、改造”修改为“组织和监督电梯更新、改造”。

截至3月底,市人大财经委先后收到36家单位提出的86条修改意见,立法工作小组迅速组织人员梳理意见建议,逐条研究,经与相关部门多次沟通确认,将采纳的85条意见写入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稿

15年以上老旧高层建筑电梯

要进行安全评估

了解到,提请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共9章65条,包括总则、生产和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和检测、监督管理、应急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 。

据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修订草案)》在回应民生关切重点、强化主体责任落实、破解“电梯久病不治”难题、固化电梯安全责任险、推进物联网技术应用、建立电梯安全风险防控体系等方面都有创新内容。

高层建筑电梯困人故障占全市的86%,既有住宅增设电梯97%为业主自管。了解到,《条例(修订草案)》聚焦群众关注的高层建筑电梯、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安全使用的突出问题,拟增加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特别条款。

在生产和经营方面

增加电梯视频监控有关条款,对企图违法犯罪者形成威胁,保障群众乘梯安全;增加电梯轿厢移动通信信号覆盖的条款,服务市民基本通信需求。

在强化监管责任方面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将相关工作纳入政府安全责任考核体系;修改部门监管职责条款,推动建立多元共治体制;明确业主委员会参与电梯安全管理,在电梯管理的全链条中注入新力量。

在应急处置方面

《条例(修订草案)》要求对15年以上老旧高层建筑电梯进行安全评估,并对其中困人故障率高的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强化电梯应急处置职责,建设统一处置平台,设置统一接警号码,建立统一救援体系,并首次以列举方式对应急处置平台职责进行了规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使用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使用安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以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不含个人或者单个家庭使用的电梯。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协调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梯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商务、文体旅游、公安、消防、卫计委、应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电梯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
电梯使用单位、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应当开展电梯使用安全知识和常识的普及、宣传,倡导文明乘用电梯。
幼儿园、学校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幼儿、学生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第六条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以下工作:
(一)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发布电梯不同类别(类型)、楼层等维护保养工时、维护保养参考价格等行业信息;
(二)组织宣传咨询、教育培训;
(三)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技术鉴定、监督检查;
(四)参与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建设以及管理,参与电梯事故(故障)应急救援工作,规范应急救援行为。第七条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措施,建立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对电梯运行情况及应急处置实施远程监测。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监管部门,电梯的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应当纳入电梯远程监测系统,相关数据接入智慧城市大数据平台中。第二章 使用和维护保养第八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电梯、修建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等与电梯使用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第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电梯使用单位依据以下原则确定:
(一)新安装未移交业主的电梯,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的电梯,物业服务单位是使用单位;
(三)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电梯,产权单位是使用单位;
(四)电梯属于共有产权,且未委托他人管理的,共有人应当书面约定使用单位。
未明确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使用。第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三十日内办理使用登记。
电梯使用登记信息变化,使用单位应当在信息变化后三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电梯报废的,应当在报废后三十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电梯拟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一次定期检验日期时,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在电梯停运后三十日内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第十一条 未办理交付使用手续或者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除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调试、测试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第十二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以及电梯的实际使用状况,组织进行维护保养。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资格的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并且与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维护保养的期限、内容、频次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第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使用管理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以及 *** 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二)建立健全电梯台账及安全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变更时,应当随机移交台账及安全技术档案;
(三)使用30台以上(含30台)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其它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制度进行电梯日常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做好日常检查记录和隐患台账,并收集、存档安全隐患整改见证材料;
(五)监督并配合电梯维护保养工作;
(六)对电梯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七)对电梯应急救援设备、设施配备等情况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八)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以及应急救援电话号码和电梯应急处置标识;
(九)电梯发生故障等非正常状态下,在显著位置明示乘客禁止乘用电梯;
(十)发生电梯故障乘客被困时,立即安排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作业人员采取措施组织救援,并做好被困乘客的安抚工作;
(十一)在电梯轿厢内设置紧急呼救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电话,保证其正常使用,紧急呼救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电话接收端应当派人二十四小时值守;
(十二)保证电梯轿厢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十三)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按照预案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并将演练见证材料存档备查;
(十四)对电梯作业人员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 *** 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教育、培训和考核记录存档备查;
(十五)一小时内处理电梯使用安全投诉,二十四小时内向投诉者回馈处理情况,并做好投诉处理记录;
(十六)发现违反电梯乘用规范的行为,予以阻止;
(十七)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电梯,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八)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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