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2021修正)

本溪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2021修正),第1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发挥战时防空袭、平时防灾救灾的报警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市、自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指导检查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组织实施警报发放工作。
自然资源、住建、工信、新闻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警报发放工作。
市、自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所属的人防指挥管理机构负责人防警报设施的技术支持和巡查、维护、管理等服务保障工作。
规划、建设、通信、电业、新闻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警报发放工作。第四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属于人民防空战备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履行建设和保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义务。第二章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设置第五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设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防空袭预案,结合城市建设实际,统一规划,专项审批。
对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开发建设单位应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工程建设计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第六条 新建十层以上的高层建筑,应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预留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位置。警报器基础、电源线路、终端控制线路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第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设置防空警报网所需的电力、控制线路、频率,由电业、通信、军队通信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第八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经费,从地方财政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和人防部门收取的人防建设经费中列支,纳入人防建设经费预算。第三章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保护第九条 设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负责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同时要明确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和有关档案。第十条 对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拆除单位应提出恢复计划,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一条 设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如破产、转制、撤销、合并等,不准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作为单位固定资产转卖,应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移交给接收单位维护管理;接收单位持交接手续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临时停产的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第十二条 通信等有关部门通过配线架、交接箱设置的各种警报专用线,应设有明显标记,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和占用;战时或平时遇有突发事件,应保障警报所需线路的应急调用。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专用频率和防空、防灾警报信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混同使用。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费由下列渠道解决:
(一)各种所有制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维护费计入企业成本;
(二)机关和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维护费列入本单位支出预算。第四章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使用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警报信号按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防灾警报信号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平时防灾警报信号的发放权属于市人民政府;战时警报信号的发放权属于市人民防空指挥部。第十六条 有线电话网、有线调度网、无线寻呼网、无线移动通信网、无线电台网、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其它通信网必须优先传递防空、防灾警报信号。第十七条 电业部门必须保障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电力供应。第十八条 新闻单位对人民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应免费优先发布。第十九条 平时为检验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技术状况,每年10月31日进行一次防空警报器试鸣。第五章 罚则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同时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赔损失:
(一)占用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人民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
(二)阻挠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1、防空日规定:

防空日是各个省市自己规定日期,国家不对此做规定。不是全国统一的日期,一般都是各个省市选择比较重要的战争日期作为防空日。

2、防空警报规定:

①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3遍为一个周期。这种警报是预先告知城市居民,敌人可能对城市进行空袭,告诫人们提前做好空袭的各种准备。

②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15遍为一个周期。这种警报是在敌机或其他空袭兵器已经临近城市上空,空袭行动即将或已经开始时施放的,通知人们迅速采取疏散、掩蔽等防护措施,以防止遭受空袭。

③解除警报。鸣3分钟为一个周期。这种警报是告知人们空袭情况已经解除,可以按照防空袭计划进行清理和消除空袭后果的工作,同时可以恢复城市的正常生产和生活。

扩展资料

防空警报的疏散措施

(1)早期疏散,是指国家预测并侦察到战争将要爆发至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之前时间内,按照国家或战区发布的动员令,组织城市居民、物资、工厂、设施等按计划分批进行的疏散。

(2)临战疏散,是指国家在宣布战争状态后至战争爆发之前这段时间内,按计划组织以城市居民为主的疏散。

(3)紧急疏散,通常指首次空袭前24小时内,或在空袭的间隙中实施的撤退隐蔽行动。在组织紧急疏散时,应根据城市的地形条件、人口数量和密度、工事布局等情况,按照统筹兼顾、保障重点的原则,进行全面安排,有重点地分配使用人防工事,组织各种保障。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防空警报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及警报信号发放的工作。第三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发放警报信号的重要工具。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系指用于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的警报信号的发放、控制设备及相关的通信、供电线路、构筑物等附属设施(以下简称人防警报设施)。第四条 人防警报设施建设必须贯彻执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坚持与城市建设、城市防卫、要地防空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地上与地下、自控与统控相结合的现代化人防警报体系,提高人防警报设施稳定性和抗毁能力。第五条 人防警报设施实行分级管理、社会化维护。第六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在市人民防空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全市人防警报设施的管理工作,管理全市人防警报设施档案,组织、协调电信、供电及有关部门保障人防警报设施的建设与使用。
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防办)负责本辖区人防警报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设有人防警报设施单位的人防或武装保卫部门,负责本单位人防警报设施的日常管理。第二章 人防警报设施的建设第七条 市人防办应根据《石家庄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定全市人防警报设施建设规划,报市人民防空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区人防办应根据市人防办下达的人防警报设施建设任务,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建设地点和建设方案,报市人防办审批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确定须安装、迁移、更新人防警报设施的单位,应按照人防警报设施建设方案和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标准,落实建设资金,组织施工。警报网所需的电路、频率,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保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人防警报设施建设竣工后,由市、区人防办联合组织验收。第十条 单位要求安装、拆除、迁移、更新人防警报设施,须向区人防办提出申请,并报市人防办审批。第十一条 电信部门应将人防警报通信建设纳入城市电信工程规划,并优先提供人防警报的通信线路,保障线路畅通。因撤机、调局、改号、换线或因障碍导致暂时中断警报通信线路时,应会同市人防办采取补救措施。第十二条 供电部门应对战时、平时人防警报设施的供电予以保障。第三章 人防警报设施的维护第十三条 市人防办负责制定人防警报设施维护制度和标准,对全市人防警报设施维护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并组织达标验收。第十四条 区人防办负责组织本辖区人防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的监督考核,并负责本辖区人防警报通信设施的维护管理。第十五条 设有人防警报设施的单位,必须将人防警报设施纳入设备维修计划,保证维护管理经费,建立健全有关制度,确定维护管理人员。第十六条 供电、电信部门应加强警报供电、通信线路的检修维护,确保线路正常。第四章 人防警报信号的发放第十七条 战时警报信号的发放权,属于市人民防空指挥部。第十八条 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大面积毒气泄漏事故以及重大意外情况时,防灾警报信号的发放权,属于市人民政府。第十九条 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向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通报空中情报,市人防办负责组织实施战时、平时警报信号的发放工作。第二十条 设有人防警报设施的单位接到发放警报信号的命令后,必须按规定即时发放,不得延误。第二十一条 设有人防警报设施的单位遇有重大突发性灾害,确需鸣响警报时,须经市人防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发放。第二十二条 市人防办根据战时、平时需要,实施全市性警报试鸣,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试鸣的五日前发布公告,将有关情况告知全体市民。第二十三条 安装、迁移、更新人防警报设施后需试鸣时,应报市人防办批准。检修人防警报设施后可进行点试,点试不得超过五次,每次不得超过三秒。
试鸣、点试前,应通知相邻单位和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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