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投标的标书问题

联合投标的标书问题,第1张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2、一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有类似以下规定(请查阅你拿到的招标文件):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如果允许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提交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并注明牵头方”
3、根据以上规定,你方可以进行以下 *** 作:
① 联合体几方签署联合投标协议,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并约定某方为主办方(或牵头方),联合投标协议应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主办方代表各方进行投标(包括制作标书、支付投标保证金、签字等)。
② 主办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参加答疑会、开标会、投标澄清等。
③ 中标后联合体各方按协议执行合同,并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落标后,联合体自动解散。
4、联合体各方除了签署联合体协议外,还应提供各自资质证书和说明材料。
5、子公司和总公司分别为独立法人,各自承担其民事责任和义务,享有其民事权利,在法律角度不能混同。当然,子公司和总公司(即母公司)以联合体方式投标,以各自资质承担其投标责任是可以的,但不能相互借用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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