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四层及以上住宅应设置电梯”!

贵州:“四层及以上住宅应设置电梯”!,第1张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了《住宅电梯选型和配置要求》和《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要求及评价规则》两个地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设置电梯的层数要求及高度提出了更高要求。
《贵州省电梯条例》等要求规定了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或最高住户入口层楼面距离主楼层的高度超过10m时,应设置电梯。该标准将于2021年4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实施。
据了解,截至2020年12月,全省在用住宅电梯数量已达68万余台,占所有在用电梯总数的近70%。由于部分住宅在建设时期其电梯在选型配置上不够合理,造成部分电梯在使用、管理及安全方面出现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在今后的使用中均难于整改。因此,制定这两个标准旨在有效解决住宅电梯选型配置长期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为设计、建设单位及相关职能单位开展工作提供标准依据,使省内电梯得到法制化管理。
《住宅电梯选型和配置要求》规定了针对住宅电梯的基本要求、附加要求、布置要求。例如:电梯轿厢内应全面覆盖各基础运营商通信信号;高层住宅电梯速度不应小于15m/s;每单元至少应配置1台额定载重量不小于1000kg的电梯,其它电梯不小于800kg等。
在加强住宅电梯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上,《标准》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一是要求住宅电梯供电系统应设置双回路供电或配置备用电源或安装电梯应急平层装置;
二是要求安装视频运行监控系统;
三是要求电梯轿厢内应全面覆盖各基础运营商通信信号。将确保电梯安全、急救、消防、通信、无障碍通行。
据了解,《标准》范围仅限于适用新建住宅,既有住宅建筑更新、改造、加装电梯可作参考。
《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要求及评价规则》则针对“售后”作了相应规定。主要包含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使用管理评价、维护保养评价以及各类支持性文件,如管理制度、技术档案与台账、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自行检查和使用管理评价、维护保养评价的推荐要求和标准等。
该《标准》明确要求电梯使用单位特别是公众聚集场所电梯使用单位,在节假日等特殊时段设置专人进行引导和应急处置,在日常检查时要对消防开关进行检查,鼓励使用单位采用物联网等新技术加强电梯管理和监控等。另外,电梯维护保养评价规则的评价办法采取资料核对、抽查考核和现场查证的方法,评价项目共4类13项。并确定了评价结论的判定条件、评价报告格式和不符合项的处理要求。同时,结合贵州省在用电梯维保管理综合绩效考评机制,引导电梯维保单位提高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自觉性和有效性,倒逼维保单位提升质维保量,促进电梯市场的良性竞争。
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处长杨鹏告诉记者,从现在看,有些电梯数量配置比较少,速度比较慢。通过出台的标准,强制进行规范,希望从设计、建设到今后的使用,都能够保证整个电梯的安全和人民群众的需求。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明确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民群众乘用安全和出行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应急处置、监督管理以及与电梯安全相关的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电梯,是指具有载人功能的乘客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自用电梯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制定应急预案并纳入应急救援联动体系,统一协调指挥应急救援,保障安全监管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电梯的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等实施监督检查,建设和维护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向社会定期公布电梯安全状况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推进电梯使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组织事故调查,受理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行为。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使用管理单位、有关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公共安全教育内容,增强学生、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意识。第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和举报制度,公布投诉和举报方式。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危害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可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第七条 鼓励电梯所有权人或者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等参加与电梯安全相关的保险。第二章 选型配置与施工管理第八条 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依附设施的工程设计和电梯的选型与配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并与建筑结构、安全使用需求相适应。
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对电梯依附设施的设计、电梯选型与配置未作规定,或者电梯的使用环境、条件和实际运作工况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部门提出电梯选型与配置要求,协调确定建筑设计方案。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应当根据建筑物结构的安全要求配置电梯。第九条 电梯应当具备安全运行和应急救援等功能;电梯轿厢内应当实现移动通信网络信号覆盖。
鼓励在用乘客电梯加装停电自动平层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鼓励电梯配置具有物联网远程监测功能的装置。第十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和设计文件进行,并使用质量合格的电梯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
电梯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应当建立质量追溯登记制度,有质量保证期限的应当在登记中注明。
电梯交付使用前,除必要的调试和试运行外,禁止使用。第十一条 电梯轿厢装修不得使用易燃、易碎、有毒、有害等材料,装修重量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标准。第三章 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第十二条 使用管理单位,是指对电梯使用安全进行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未移交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
(二)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单位;
(三)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被委托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
(四)出租场所的电梯,可以约定使用管理单位;没有约定的,出租方为使用管理单位;
未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三条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以及 *** 作规程;
(二)采购、使用质量合格的电梯部件;
(三)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公开值班电话并保持通讯畅通,定期对电梯进行检查并如实记录存档;
(四)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
(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对维护保养过程进行监督并及时签字确认。维护保养单位变更的,做好安全管理衔接工作,并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六)在电梯的显著位置明示并及时更新电梯使用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应急救援电话以及保险信息标识等;
(七)保持电梯报警装置和应急照明设施有效使用、应急救援通道畅通;
(八)运载物品可能造成电梯故障或者损坏的,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九)电梯因故障需要暂停使用的,在出入口设置停用标志,并组织全面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直至电梯恢复正常使用;
(十)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安排安全人员值守;
(十一)对有视频监控的电梯进行实时监控,监控数据保存不少于三十日;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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