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如何做好网络推广?

行业如何做好网络推广?,第1张

目前很多企业想做网络推广,然后咨询缪丽伟,问企业的产品适不适合在网上去宣传。其实只要在网络上有人搜产品关键词或者公司品牌,就有在线上接询盘接单的机会。

互联网营销具有如下优势,这是传统线下营销模式无法实现的:

1、线上营销具有传播范围广、速度快、无时间地域限制、无时间约束、内容详尽、多媒体传送、形象生动、双向交流、反馈迅速等特点,可以有效降低企业营销信息传播的成本,而且加上很多行业竞争度在线上还不大,所以是机会。

2、国际互联网覆盖全球市场,企业可方便快捷地进入任何一国市场。你去参加一次国外的展会,展位成本嗯、人员成本、出行成本等没有个大几万,根本拿不下来。而线上,通过运维阿里国际平台,性价比绝对是远超参加国外展会的。

3、网络营销它不同于传统媒体的信息单向传播,而是信息互动传播。通过链接,用户只需简单地点击鼠标,就可以从厂商的相关站点中得到更多、更详尽的信息。另外,用户可以通过广告位直接填写并提交在线表单信息,厂商可以随时得到宝贵的用户反馈信息,进一步减少了用户和企业、品牌之间的距离。

4、成本低、速度快、更改灵活,网络营销制作周期短,即使在较短的周期进行投放,也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很快完成制作,而传统广告制作成本高,投放周期固定。

5、多维营销,纸质媒体是二维的,而网络营销则是多维的,它能将文字、图像、声音、视频有机的组合在一起,传递多感官的信息,让顾客如身临其境般感受商品或服务。网络营销的载体基本上是多媒体、超文本格式文件,广告受众可以对其感兴趣的产品信息进行更详细的了解,使消费者能亲身体验产品、服务与品牌。

6、维护好排名,你可以源源不断地获取询盘。例如参加展会,也就两三天时间,等时间结束,你的展位就不在了。而网络推广,你在搜索引擎上有了很好的关键词排名,并且维护好,你一年365天,一天24小时都在前面,每天都引流到客户。

从以上6点中我们可以看到线上推广地优势,那么在目前阶段,那么哪些企业适合做互联网营销?

我们都知道,只要有网站(或者是信息展示的落地页、商城等)就得需要营销推广,但是不代表每个行业都有这个需要。对于不需要进行网络营销推广的行业今天在这里就不过多说明了,缪丽伟主要的目的就是想和大家分享一下,哪些企业最需要做线上营销推广。

第一,企业对于新客户依赖很强,本身具备强大的竞争力(人力物力财力等),该类企业也需要大量的新客户,通过新客户盈利反复投资,然后扩大需求,该类企业急需要快速有效的网络推广手段。那线上是一个布局的好渠道

第二,企业本身就是龙头企业,对于客户需求已经不需要在考虑来源,因为本身就有足够的品牌效益。该类客户主要就是为了提升品牌了,而且对于网络推广有充分的预算,就得看如何选择合理的网络推广了

第三,企业在线下干得不错,但是竞争对手在线上赶超了自己,自己也想去布局线上,保持自己的市场地位,那么线上也需要去做。

第四,客户群体单一、产品也单一的企业,产品容易标准化,并且非常专业的客户了,这种客户往往需要精准的网络推广。这样的客户在线上做转化,成交率会非常高。

第五,企业自身对于新客户的依赖很强,并且范围很广,同类行业非常多,由于行业竞争非常激烈,企业在同行业中的竞争力非常的有限,该类企业,做网络推广多半是为了保住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第六,企业完全依靠老客户过活,该类企业就比较悲剧了,首先,企业规模不大,要处理很多老客户的订单,老客户由于长时间合作,关系都还不错,因此就开始压价和打折,盈利点非常低,每个月事情没少做,工作没少出力,钱却赚的很少。这样的企业急需要进行客户分类,需要吐故纳新,否则企业将会形成恶性循环。

一般情况下,以上这六种企业是需要进行网络营销推广的,各位不妨认真的分析一下,自己的企业是否需要进行网络营销推广,有的时候把握住自己的机会,成功的几率才会更大。

当然,进一步确定是否要做网络推广,还需要一些专业技能。如确定产品在线上是否有人咨询地,如有百度指数、阿里指数、淘宝指数等数据的产品,或者查看竞争对手在线上有销量的。那说明你的企业也可以在网上做推广。进一步确定怎么做网络推广,就要结合市场、产品、渠道、价格、竞争对手、网上环境等综合来考虑,找到适合的渠道、找到适合的推广产品、利用有效的推广方法、避开同行的竞争地带等策略来执行,是个非常系统地工作。

缪丽伟认为,目前工业品企业,例如机械、电子、轴承、管阀、紧固、密封等行业都比较适合做线上地推广。

缪丽伟,190年专注工业品线上营销。

非遗保护的现代困境及原因
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和文化的变迁,各地区传统文化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瑶族长鼓舞更是经受着传承主体困境、传承环境困境和传播路径困境的考验。
(一)传承主体困境及原因
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强调其“活态性”,核心是传承文化的人,但如今传承人断层状况异常突出,长鼓舞处于后继乏人、舞艺失传的状态。截止到2013年,清远市级以上非遗代表传承人共有67人,其中国家传承人仅1人,连南的省级传承人有9人,省级以上传承人平均年龄642岁, 占总人数的近七成,连南“鼓王”唐桥辛二公如今也已经74岁,部分项目面临“传承无人”的困局,传承主体陷入困境,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1 城镇化的发展和现代文化的冲击
随着城镇化进程加速和新兴生活方式的盛行,社会分层的存在及社会流动的可能性,年轻人的人生观和职业观有了很大改变,以至于当前非遗传承人断层现象非常严重,导致非遗保护受阻。社会分层使得社会成员在财富、权力和声望方面有高低之分而且处于较高位置者更可能实现自己的愿望,那么“人往高处走”就是社会成员普遍的价值观念,社会流动的可能性更大,传承人的流动也是社会流动的一种,直接地影响到非遗保护的持续性。部分非遗传承人的转行则是为了上向流动,能够较多的获取自己所期望的资源的机会,是对促进自身及家庭更好发展的渴望。因此很多年轻人进城打工,他们很少跳长鼓舞,进入城市接触的更多是现代舞蹈,如节奏劲爆的爵士舞、舞姿绚烂的国际交际舞等。瑶族一般都会选取传承老人以“传、帮、带”的形式传承长鼓舞,但如今传承人年事已高且人数极少,传承人的培训经费也比较少,很多培训活动无法正常开展。
此外,根据势能理论,瑶族文化应归类为低势能范围文化,易被汉族文化、西方文化、流行元素等强势文化辐射和渗透以致发生文化变迁,使其外延逐渐挤压,内延逐渐被吞噬[3](p2)。在全球化大背景下,世界文化逐渐变为单一性的发展,人们的价值观、生活方式逐渐变得一致,且现在的年轻人越来越多的将城市人的生活方式、行为习惯带回家,认为家乡的一切都是“土”的。外来新思想及现代强势文化的冲击使得瑶族青年人淡化了“少数民族”的身份意识,扭曲了非遗本身所具有的文化身份认同功能,对传统文化失去兴趣或拒绝接受,其文化认同受到文化变迁质的影响,长鼓舞已渐渐地处于“人亡艺息”的状态。
2教育方面的忽视和人力资源的匮乏
教育是向上流动的助推器,所谓“学而仕则优”,学业优秀的人更能获得进入更高社会阶层的机会,因此很多瑶民为了获取向上流动的机会,让孩子把重心放在文化课上,而对非遗关注则少之又少。长鼓舞传承主体困境一方面原因也在于瑶民对教育的忽视。其一,家庭教育的忽视。学校虽然有编写《瑶族长鼓舞》等课本,开设校本课程,聘请老艺人来教学,但很多家长觉得孩子以后要高考,留在大城市工作,必须得把精力放在文化课学习上,父母的影响导致大多数学生学习长鼓舞的兴趣和热情不高,学生只是应付式的学习。其二,学校教育的忽视。学生繁重的课业和教学内容,一定程度剥夺了学生学习长鼓舞的时间。而且学生大多是寄宿在学校,长鼓舞的传承是一般孩童待在父母身边耳濡目染、言传身教中学会继而传承下来的,寄宿制学校的发展也剥夺了孩子待在父母身边学习长鼓舞的机会。
3经费投入的不足和文化主体的缺失
瑶族地方经济本身不够发达,没有专项保护资金和多元的资金来源渠道来投入长鼓舞的传承和保护工作,用于保护的资金大多数来源于政府的拨款和瑶民表演得来的部分收入,且社会参与度不够高,只有政府进入,严重影响了长鼓舞的开发利用。长鼓舞是以人为主体的舞蹈,必须用录影等音响设备来保存,经费投入不足,另一方面也造成了瑶族地区技术力量薄弱,专业技术人员缺乏,设备落后,影响长鼓舞保护工作。并且缺乏多学科的交融碰撞,造成研究视角比较狭窄,方法措施不够多样化。
此外,现阶段对非遗的保护大多数是在政府主导之下的自上而下的保护过程,政府掌握着对文化资源的 *** 纵权,造成文化主体间性缺失和文化的原真性及认同感难以得到真正体现[4](p41-45)。造成如此的原因主要在于主位观点与客位观点差异的不了解与忽视。主位研究和客位研究是美国人类学家哈里斯提出来的,主位观指尽可能的从当地人的视角去理解文化, 客位观指研究者以文化外来观察者的角度来理解文化[5](p36-38)。因此传承人的看法与意见就是主位的,政府、专家学者的观点则是客位的,由于地位、动机、价值判断的差异,主位与客位的观点往往有着较大的差异。如果不重视传承人主位意见,太侧重客位看法,实行地方式的“宏大叙事”,就会造成瑶民缺少管理文化资源的权利,丧失“发言权”,导致瑶民在长鼓舞的保护过程中主体性缺少和参与性不足、文化自觉意识的逐渐缺失。
(二)传承环境困境及原因
良好的媒介环境有利于民间文化的传承,呈现出一种传播机构在运作管理中的整体气氛,是参与者参加大众传播活动的行为方式汇合后形成的一种习惯模式。传承环境是媒介与社会长期交往互动中形成,是一种无形的巨大的教育力量和影响媒介主体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但当前连南地区传承环境有所变化,人们重经济、轻文化的思想和世人欣赏水平逐渐世俗化、舞台化等风气影响了长鼓舞的传承,神圣性有所下降,使之缺乏民族内涵,民族精神受到污染,原因在于:
旅游业能够促进对外文化交流和当地文化的拯救与发展,但也带来很多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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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文化传承与旅游开发间的矛盾。旅游业的发展使得传统文化过度商业化,跳长鼓舞不再是祭祖的需要,更多的偏向于谋生手段,其性质和作用都发生了很大的偏离。且在本地发展旅游业的基本上是汉族人在经营,他们为了谋求经济利润,不断的改造传统文化,使其尽可能的符合游客脑海中的“异者幻想”和“他乡”期待,带有强烈的功利色彩和短期效应,缺少文化内涵和可持续发展。外来游客也只关注表演形式,很少了解文化蕴含的民族精神。其二,传统价值观发生变化。外来人的进入,将自己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也带入瑶族地区,对瑶民产生“示范效应”,民风淳朴、与世无争的他们逐渐认同外界金钱社会,争强好胜和竞争心加强。同时也可能使瑶民产生自卑心理和排外情绪,丧失民族个性,民族精神受到污染。
(三)传播路径困境及原因
文化的传承还有赖于传播路径。传播路径可根据媒介的表现形式不同而有声、光、电、字等,也可根据媒介工具的不同分为报刊DM传单、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平台、口口相传等。传播中路径越广泛,就越容易传播流传。但是目前长鼓舞的宣传大多数是政府主导下的线下活动,如一些表演节目、节庆节日,世人对长鼓舞的认识大部分是靠这些节目、节日了解的,很少在线上推广,连南政府官网也很少关于长鼓舞的描述,瑶民自身也不善于宣传,传播路径非常狭窄,形式非常单一,使其处于“处在深闺人未知”的状态。
导致传播路径困境的主要原因在于瑶族地区文化符号紊乱,文化符号是一个地区具有象征意义和文化内涵的载体,但瑶族地区民族符号多样化但并不个性突出,很少为世人所知,这既不利于当地民族文化符号的保存与发展,更不利于经济的持续增长[6](p1)。文化符号,如长城就是中国的符号,凝结着深厚的文化内涵和象征意义,赋予自身特定的民族身份。瑶族地区文化符号紊乱,没有打造出突出的特色文化精髓,品牌意识淡薄,一说民族舞蹈苗族的芦笙舞、傣族的孔雀舞闻名遐迩,长鼓舞却比较鲜为人知,不利于推广,导致当地旅游业发展缓慢。
综上所述长鼓舞作为非遗的典型代表,经受着各种困境的考验,推而广之,非遗保护也面临很多困境。因此,我们做出人为的努力来保护非遗是合理且必不可少的,重点在于该实施什么对策来更有效的保护非遗。

非遗对国家的意义有很多,下面我想分别从非遗对于乡村振兴、非遗对于国家经济发展、非遗对于文化传承这三个方面来浅谈一下我认为的非遗对于国家的重要意义。

第一,非遗对于乡村振兴具有重大的意义。众所周知,乡村振兴是我国近年来一个非常重要的战略组成。在我们国家,农村人口仍然占据总人口的很大一部分比重,但是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却远远落后于城市。许多农村面临着留守妇女儿童、空巢老人等劳动力缺失的问题。但是非遗在我国农村部分存在的比重却占很大,这不得不让我们思索非遗传承与乡村振兴之间究竟能建立起怎样的联系才能达到双赢的目的。非遗技艺的传承与发扬在我国也是一个资源尤为匮乏的领域,无论是在人才还是资金等方面。在农村大力发展非遗文化保护与传承,既能为乡村的剩余劳动力提供工作岗位,也能为农村吸引大量的资金、企业等资源助力乡村经济发展与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的实施。乡村在通过非遗传承富起来之后便会吸引劳动力的回流,因此缩小农村与城市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

第二,非遗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非遗文化产品等行业在我国虽然面临无人继承、濒临灭绝等问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作为我国宝贵的文化遗产,非遗在经济发展方面的潜在市场还是很大的。目前我们利用非遗制作的文创产品或者与数字技术相结合应运而生打造的产品在市场上受到广泛的喜爱和推崇,在这个过程中,非遗创造了大量的价值和财富并且能够较为持续地存在。很多非遗文化的原产地因此得以闻名全国,获取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促进了其经济发展。

第三,非遗对于文化传承具有重大的意义。非遗全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正是由于其非物质性和不可复制性才使其变得尤为珍贵。非遗的发展也一定程度上地说明了我国文化产业的兴起和发展。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共同承担着人类社会的文明,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体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我国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需要,也是国际社会文明对话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也能够加强我们的文化自信。因此非遗的发展对于文化传承有着重大的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我国的宝贵遗产,理应需要更多的人来继承和发扬光大,身为青年人的我们应该追随国家的号召,勇于进行非遗传承,积极学习非遗技艺,做好新时代的文化传承工作,让我们国家的宝贵遗产永不蒙尘!

你好 个人有以下几点建议

1、搜索引擎营销

目前搜索引擎营销仍然是全网营销常用的推广手段之一。搜索引擎推广分作两种,一种是SEM(搜索引擎竞价广告),另一种是SEO(搜索引擎优化)。简单来说就是一个花钱,一个不花钱。对于建站初期的企业来说,没有关键词排名的情况下,SEM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但见效快的同时SEM成本也较高。相反,SEO具有周期长、速度慢、成本低、效果持久的特点。当然,对于有一定资金的企业,建议二者共同努力,搜索引擎优化和SEM相互结合。

2、软文营销推广

与硬广告相比,软文之所以叫做软文,精妙之处就在于“软”字,好似绵里藏针,收而不露,克敌于无形。软文推广还有性价比高的优点,成本仅为硬广的1/20。较其他推广而言更具公信力、时效性。这里可以参考我们公众号有篇文章,专门讲软文的。现在有很多自媒体平台可以发布软文。

3、新闻网站

将企业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软文的形式投放到各大媒体门户网站(如:腾讯、新浪、网易、中华网、搜狐焦点等等)。投放后可以直接在各大门户网站上永久查看,通过门户网站的权威性来提升品牌度。这便是新闻软文营销。

4、百度系列产品

度娘的态度就是,只要钱给对,啥姿势都会。百度知道,百度经验,百度文库,百度百科,百度口碑,百度贴吧等等,在这些平台上做好推广,对引流也有很好的效果。因为它自身的产品就有很高的权重和很好的排名。但是商业广告一般都需要付费。

5、移动端互联网宣传

现在是21世纪利用好现在移动端互联网,主要推广拿一些人群来进行定性,最近又款第三方推广软件不错:红信圈APP 可以根据你所需要的人群精准的发布信息,成本低廉,效果效率高。

以上五点是本人总结,希望采纳。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历史和文化的重要载体,其中蕴含着不同民族所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文化基因、意识理念等,同时也体现不同民族的旺盛生命力和非凡的创造力。对于我们国家来说,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化的发展和建设,保护好文化生态环境,提升文化软实力等都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深远的现实意义。因此,如何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许多珍贵的民间民俗文化遗产逐渐被淡忘、被忽略、被毁坏,有的甚至被灭绝。目前现实的状况是: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重视和保护,另一方面却是老艺人人衰艺绝,老作坊被推倒碾碎,老工艺失传掺假,老品牌灰飞烟灭……。即使是幸存的庙会、年画、皮影等民族民间手工技艺以及民间口头文学、地方戏曲、民间歌舞、曲艺等,也呈现出日渐萎缩,日渐衰落的现象。这些状况已经引起党和政府的极大关注,党和政府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将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的工作议程,明确了由文化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政府行为,成立了相应的组织,强化各级文化馆业务指导和保护实践活动,认真地开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普查工作。就合肥市而言,市文化部门精心组织,广泛发动,在两年时间内,组织专业普查队伍,深入全市街道、乡镇,走村串户,共挖掘整理出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126项。其中,“庐剧”、“洋蛇灯”、“巢湖民歌”等已被列入国家级非遗保护项目;“火笔画”、“吴山铁字”、“葫芦烙画”等已被列入省级保护项目;“民间剪纸”、“蛋雕”等69项已被列入市级保护项目。这些保护项目的确立,初步形成了合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框架,对需要保护的所有项目均建立了数字库,每年市里还举办形式多样的展示展演。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既普及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扩大了社会影响,又锻炼了一大批保护队伍。
自合肥市“庐剧”入选国家“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之后,市庐剧院在重新修订《合肥市庐剧艺术保护和发展条例》的基础上,结合省政府皖政[2006]40号文件精神,制定出《“庐剧”保护措施和实施方案》,该方案分别从颁布“庐剧艺术保护和发展条例”、培育庐剧新人、加强庐剧艺术研究、建设庐剧传承基地和演出场所、抓好庐剧新剧目创作演出、加强庐剧演出市场的开发等方面制定出详尽的措施。2007年成立了“安徽省庐剧研究会”;近年来,创作、改编多种新剧目,如《村长娘子》、《万年桥》、《借罗衣》、《皖川情》、《卖棉纱》等;完成对省艺校庐剧班的教学培训工作,采取理论与舞台实践相结合的教学办法,让同学们在《村长娘子》和《庐剧演唱会》等剧目中参演,得到了很好的锻炼;为直观展示庐剧的戏曲风采,市文化馆在非遗展厅内常年巡回播放庐剧经典剧目,并配以图文、实物等,展示这一国家级非遗项目,并通过电视、报纸、橱窗等方式进行宣传,达到了一定的效果;市文化馆在每年举办的“暑期非遗绝活培训班”活动中,特邀国家级非遗传承人丁玉兰老师亲自授课,不设门槛,面向大众宣传本土戏剧,培养出更多的兴趣爱好者。又如“巢湖民歌”作为第一批成功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将抢救、保护及传承工作放在首要位置,对此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如先后举办了“皖中南民歌大赛”、“安徽省民歌歌会暨歌手大赛”、每两三年便举办一次“巢湖歌会”和“南巢歌会”,并制作《巢湖民歌》专题片。同时,先后出版了《巢湖地区民歌集成》、《中国民歌民谣集成巢湖卷》等书卷;制定出《巢湖民歌保护发展指导性意见》加强对巢湖民歌工作的保护和发展;建立巢湖民歌资料室、陈列室、数据库和多媒体展厅,面向广大群众,进行直观的展示和宣传;在中小学义务制教育阶段开设相关巢湖民歌音乐课程,如巢湖学院附中、巢湖市炯炀中学均设立了巢湖民歌传承基地,每周设置相应课程,普及巢湖民歌;并通过鼓励和支持各类传习培训活动,目前巢湖市各乡镇文广站均建立起巢湖民歌流动传习所,通过不定期举办民歌基础知识传授和教唱活动,努力培养出一批年轻民歌手和少儿歌手,让巢湖民歌有序地传承下去。
通过近几年的工作实践,我们对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整体水平提出以下四点看法。
1政府主导,发动社会广泛参与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涉及的知识领域广泛,而且具有历史的延续性,必须确定政府主导的地位,认真贯彻“抢救第一,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指导方针,在现实工作的基础上建立长期有效的保护机制,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制定规划,常抓不懈。文化馆是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责无旁贷,馆内要确定专司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有效开展保护工作,并要担负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人员培训、知识普及、上下通联等具体工作。注重资源整合、发动社会广泛参与、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于人民群众之中,使其代代相传,薪火不断。政府要把非遗保护所需经费列入预算,保证其各项工作的经费投入,同时,注意非物质文遗产保护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为合理利用奠定基础。
2科学保护,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要通过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针对非物质文遗产的特异性,以其不同的价值予以区别对待。那些具有很高的人文价值,蕴藏着民族文化优秀品性和审美特性,必须在现实生活中让其“廷年益寿”,予以活性传衍。有些类别应作为“让人类寻找历史记忆的痕迹”实施文献记载,进行博物馆式的保护。决不能采取“以牺牲部分人享有现代文明”为代价来实施保护,要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特征,分门别类加以保护,充分协调处理好某些政府的功利行为、企业家的商机,专家学者们的研究成果,都要以保护非特质文化遗产的长远利益跟协调,遵循唯物辩证法的辩证统一原则。牢记人民群众是创造物质和精神财富的主体。
3有的放矢,遵循“非遗”项目的自身规律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其特殊性,在保护中应尊重其自身内在规律,依据其呈现状态,传承方式的多样性、复杂性、动态性——与自然主体人的思维、理念、情感、习俗、生存、生活方式密切相关。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其最主要的是保护相关文化生态环境和代表传承人。以强调文化保护的整体性理念。对个别特殊、濒临灭绝危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要有挽救意识,特事特办,采取及时、有效的保护措施。
从某种意义上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具有本原性的民族民间文化,它的创造、拥有者一般都是广大农民和市民,其传载与传衍地域应在广大农村和乡镇。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战略中,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农村文化建设结合起来,引导广大农民在新的社会环境中享受其传统文化成果,保障农民文化权益,这样才能使文化生态的植被繁茂生长,使优良的“文化基因”得到传承。
4加强宣传,营造非遗保护氛围
培育人民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觉性,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宣传媒体,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活动,并要利用“文化遗产日”为抓手,以传统节日春节、元宵节、端午节、中秋节、重阳节等节日为载体,大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演、展示、论坛、讲座等宣传活动,形成声势,激励人民热爱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觉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条件的地方文化主管部门要与教育部门协商,将民歌、民乐纳入中小学音乐课,将民间刻板印刷、手工雕塑、剪纸、年画纳入美术课,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真正从娃娃抓起,使他们从小就懂得中华民族的“根”与“魂”是植根于人民群众长期的生产、生活之中,达到爱国、爱民的艺术效果。
作为一种鲜活的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众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伴随着人类发展的历史而衍生、发展,装点着华夏古老文明。即使现代文明相对发达的今天仍散发着独特的光彩和魅力。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就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协调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发展,仍然是推动社会协调发展的不竭动力,是文化创新发展的“源头活水”,也是发展文化产业、增加经济新的增长点亟待开发的重要领域。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历史使命,更是我们文化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已经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进文化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予以统筹协调。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交流与合作活动,以多种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

第二章 代表性项目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认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并建立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本级代表性项目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上一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九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或者建议。

第十条 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较高学术水平专家组成的代表性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库资源由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共享。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小组负责对申请、建议或者推荐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初评,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拟列入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出异议。有关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经过调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复审;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二十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情况,拟定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代表性项目名录公布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认定代表性项目的同时,明确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以下简称保护单位)。

保护单位应当具备实施该项目保护的能力,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人员、场所和相对完整的资料。

第十四条 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向本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定期报告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

(二)培养该项目传承人;

(三)收集、保管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四)保护相关的文化场所;

(五)开展该项目的展示、展演活动;

(六)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代表性项目实施分类保护:

(一)对濒危的、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项目,将其内容、表演形式、技艺流程等予以记录、整理,编印图书,制作影音资料,建立档案等,进行抢救性保护;

(二)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项目,通过培育、扶持传习基地等方式,进行传承性保护;

(三)对具有市场需求和开发潜力的项目,通过合理开发利用,进行生产性保护。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特定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

(一)传统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并为社会广泛认同;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分布较为集中,且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价值和鲜明的区域特色;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存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生态环境良好;

(四)当地居民的文化认同感和参与保护的自觉性较高。

在整体保护区域内修建建筑物,应当尊重该区域的传统文化和历史风貌。建筑物的风格、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该区域的传统文化相协调。

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传承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传承人人选。推荐传承人的,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书面同意。

公民可以自荐作为传承人人选。

第十八条 传承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直接从事代表性项目传承活动的人员不得被认定为传承人。

第十九条 传承人的认定程序,参照本条例关于代表性项目评审程序的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将其认定的传承人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传授、展示技艺;

(二)开展讲学、文艺创作和学术研究等活动;

(三)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建议;

(四)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传承活动给予支持;

(五)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的补助和奖励;

(六)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收集、整理和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五)对政府给予的补助按照规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鼓励、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与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传播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展示、表演和整理、出版有关技艺资料等活动;

(三)采取助学、奖学等方式,资助传承人的学徒学习技艺;

(四)支持传承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播等社会公益性活动;

(五)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与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向公众展示代表性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节庆、当地民间习俗等文化活动,组织开展代表性项目的展示、表演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和保护工作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活动。

第二十五条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知识。

第二十六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引导中小学校将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纳入素质教育内容,开展相关教育活动。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科研机构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和课程,或者建立教学、研究基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研究,培养专业人才。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下列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一)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和传承场所,展示和传承代表性项目;

(二)将其持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捐赠或者委托给政府设立的公共文化机构收藏、保管、展出;

(三)捐赠或者设立基金会,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传承人档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本行政区域内上级文化主管部门认定的传承人的`传承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第四章 利用与发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关联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予以维护、修缮并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专门档案,具备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开放。

标志说明包括代表性项目的名称、级别、简介和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等内容。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引导扶持代表性项目生产性保护示范中心、示范基地或者示范园区建设,支持和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下列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与发展:

(一)采取与经贸、旅游相结合的方式,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产品的文化贸易;

(二)开展代表性项目的交流与合作;

(三)开展以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题的文学艺术创作;

(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文献、典籍、资料的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

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应当处理好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的关系,尊重其文化内涵,保持原有风貌,不得歪曲、滥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和植物、动物等原材料。

鼓励种植、养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植物、动物等原材料。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侵占、破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关联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

(二)乱采、滥挖、盗猎或者盗卖与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植物、动物等原材料。

第三十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涉及商业秘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资金、场地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保障。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应当用于下列事项: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

(二)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抢救;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四)传承人的补助和奖励;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重大项目的研究;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的征集与收购;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理利用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税收、信贷、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建设,以多种方式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研究等各类专门人才。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护措施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保护单位履行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保护单位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保护职责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并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保护单位。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承人传承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保护管理职责的;

(二)在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的评审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的;

(三)未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时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的;

(四)截留、挪用、挤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侵占、破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关联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乱采、滥挖、盗猎或者盗卖与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植物、动物等原材料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申报代表性项目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认定机关撤销已认定的代表性项目,并责令退还该项目保护经费。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申报传承人的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滥用和过度开发代表性项目的,由认定机关撤销对传承人的认定,并责令退还传承人补助经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发展南充历史文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属于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保护是指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的传承、传播等措施;保存是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的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应当注重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正确处理好政府和社会、事业和产业、保护和利用的关系。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总体保护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布局、扶贫开发、项目准入、资金投入、人才培养、设施建设等方面制定相对应的扶持措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商标、字号、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第七条 鼓励、支持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奖励、提供商业保险、设立基金等形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保护职责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建立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二)组织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规划、制定年度保护工作计划和工作规范;
(三)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收集、整理、研究;开展项目的保护、展示、交流和传播等活动;宣传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四)组织申报、评审、推荐代表性项目和认定代表性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及传承基地;
(五)组织抢救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六)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和培养专业人才;
(七)依法查处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的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配合、参与有关单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重要项目的审核立项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资金的保障、使用、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教育和体育部门负责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教育内容,在中小学和大中专院校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负责传统体育类项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与保护工作;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把符合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有关技能培训纳入人才培养范围,为具有专业技术水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提供指导和帮助;
(五)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的研发;
(六)规划部门负责展示、传承场馆、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及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规划工作;
(七)商务部门负责对应当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老字号企业的传统技艺和商贸习俗加强抢救与保护工作;
(八)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抢救与保护工作;
(九)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饮食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抢救与保护工作;
(十)旅游部门负责宣传、推介与旅游项目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在旅游产品的开发中,注重融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元素;
(十一)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非法采录、侵占、破坏、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二)民族宗教部门负责民族宗教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工作;
(十三)科技和知识产权部门负责鼓励和扶持符合科技项目支持条件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课题的研究,负责依法处理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利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四)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处理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及广告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五)扶贫移民部门在扶贫开发中负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在资金、人才培养、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
(十六)宣传部门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十七)文联、社联、科协、作协和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应当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按照各自章程和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十八)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十九)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关部门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职责情况纳入绩效考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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