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说的的IOT产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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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年,麻省理工学院(MIT)的 Kevin Ashton 在他关于 RFID 标签的演讲中提出了“物联网”一词。他这样描述自己的愿景:现在的计算机和互联网几乎完全依赖人类来获取信息然而问题是,人们的时关的复杂数据。假如计算机能在不依赖我们任何帮助的情况下收集数据,了解一切事物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用它们来跟踪并计算每一个‘物’,从而大大减少浪费和损失,降低成本。我们就能知道什么时候需要对‘物’进行更换、修理或是召回;就能知道这些‘物’是否处于最佳状态。”

在当时,物联网(IoT)上的“物”被设想为可以计数的东西。它们存在于一系列相对简单的应用中,比如运输箱上的 RFID 标签;用于掌握车位是否停满的停车场出入口系统;以及酒店的迷你吧,可以记录您晚上消费的零食并自动将费用计入您的账单。最初,单独的计数系统只是作为自主的独立应用而运行。

而现在的 IoT 则具有更广泛的视角,更强调对累积数据的后期处理。因此,这就需要把单独的应用与云存储保持连接,并通过互联网实现远程控制。IoT 所需的网络规模可能难以想象,而要让这种情况成为现实需要绝对可靠的连接,从一开始就设计在产品中,并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都要经过充分测试。

传统的产品开发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个个孤岛、一次次返工和碰壁。PathWave 平台可以支持敏捷的互联设计工作流程。它在一个平台之上集成了是德科技值得信赖的设计和测试软件,可以让您加快进行产品开发。在产品开发路径中,每个步骤都是相互连通和集成的。

定义“物”的性质和规模

自 1999 年以来,IoT 已经扩展到机器对机器(M2M)通信和应用领域,例如制造行业和公用事业(天然气和电力)。虽然自动化在制造业中已有一席之地,但 IoT 和所谓的工业互联网都支持更高程度的自动化,同时也提高了制造流程的灵活性和效率。支持远程和前瞻性维护的新工具就是其中的例子,它们可以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

这些趋势影响了对 IoT 实施规模的预测,预计到 2020 年,各行各业中互联的“物”将达到 150 亿至 500 亿之巨。针对颠覆性的新型 IoT 相关业务的进一步预测表明,其潜在收入将比 IoT 硬件和网络供应的收入高出许多倍。

2018 年 2 月,IoT Analytics 根据已组装和分类的 IoT 项目对 IoT 前十大细分市场进行了排名。排名前三的细分市场均属于工业物联网(IIoT)应用领域。

1 其中,智慧城市由 2016 年的排名第二跃升至第一位。智慧城市中最受欢迎的应用有智能交通、公用设施、照明、环境监控和公共安全。

2 排名第二的细分市场是互联行业。最受欢迎的应用是设备监控和互联机械的远程控制,如起重机、叉车,乃至整个矿山和油田。

3 互联建筑是 2016 年以来增长最大的细分市场。大多数应用涉及设施自动化,有助于降低能源成本。

从工作的角度来定义,物联网中的“物”可以是任何固定或移动的自然物体或人造物体,能够通过网络传输数据。以货物运输、车队管理和船运为例,在这些行业中,智能 BLE 标签使得物流公司能够对位置、速度、运输和存储情况进行跟踪。另一个例子是火炬气监控。无线声学传感器可以监控阀门,控制流向炼油厂火炬烟囱的气流阀门,从而提高合规性,降低由于未能及时检测并修复故障阀门而导致的碳氢化合物损失。

2018 年 IoT 十大细分市场

IoT 支持技术

按照近期趋势,可能只有一部分器件会使用有线连接(如 USB、以太网、光纤),大多数的 IoT 器件将会采用无线技术。这包括用于移动支付的近场通信(NFC),用于无人值守远程气象站的地球同步卫星,以及蓝牙®、无线 LAN(WLAN)、ZigBee、点对点无线电、蜂窝等等。

网络将需要应对具有不同通信要求的各种独特器件。一方面是简单的无线器件,如电池供电的传感器和执行器,它们可在无人值守的情况下连续运行数年,传输非常少的数据。而在另一方面,对于频谱的使用,那些高带宽、任务关键型业务和器件(如电力系统或医疗器件)无论如何都需要有持续、可靠和超级安全的连接。

要给每个器件提供唯一标识,需要巨大的 IP 地址空间。由于 IPv4 寻址空间非常有限,目前需要使用集中器(如路由器和网关),因此端到端地使用 IPv6 寻址将会是 IoT 器件的关键推动因素。IPv6 具有几乎无限的地址空间,支持为数十亿器件提供唯一地址。

访问云网关

对于大多数 IoT 业务模型而言,基于服务器/云的大数据分析和机器学习非常关键。IoT 使用 M2M 通信来收集数据,并在分布广泛的“物”(如传感器或执行器)和云智能之间路由控制消息。许多拓扑结构将网关节点作为“物”和“云”之间的聚合点(图 2)。

网关的复杂程度各不相同。例如,Wi-Fi 接入点包括 IP 路由器,并且还可能包括从以太网和 Wi-Fi 到 ADSL 或其他固定线路协议的转换。更复杂的网关则可能包括使用“边缘”或 “雾”应用来进行编程的重要计算资源,这些应用能够进行本地决策。

在通信成本比较低,时延可以容忍的情况下,IoT 实施倾向于使用简单的网关,然后将大部分数据路由至“云”,以便进行分析和制定决策。在通信成本比较高或者具有严格时延要求的情况下,通常会指定复杂的网关节点。这些网关可以远程进行维护和配置,并且它们会监控本地的一系列“物”。路由到云的流量可能包括偶发的状态更新,或是超过本地监控阈值时触发的警报(例如,温度超过最高值或有入侵者时触发的警报)。

许多可穿戴应用和一部分家居自动化应用利用智能手机来提供用户界面或充当网关节点。由于 Wi-Fi 几乎无所不在,因此它成为了许多 IoT 应用的首选。如果无法使用固定线路或 Wi-Fi  链接,那么通常会使用蜂窝协议。可穿戴应用和围绕智能手机的家居自动化应用中经常用到蓝牙。如果需要通过缩短距离来提升安全性,那么可以选择 NFC。ZigBee、Z-Wave 和 Thread 为家居自动化和智能能源器件可以提供强大的低功耗网状网络。

ISA10011a 和 WirelessHART 中包括跳频技术,可意提高安全关键型 IIoT 应用的d性。新兴的低功耗广域(LPWA)技术(如 LoRa 和 SIGFOX)不仅具有 ZigBee 等技术的成本、低复杂性和低功耗优势,而且能通过窄带、低数据速率协议支持更长距离的传输。

IoT映射技术与工作范围

图 3 所示为按工作范围划分的 IoT 技术。无线标准社区使用邻近(proximity)、WPAN、 WHAN、WFAN、WLAN、WNAN、LPWA 和 WWAN 等术语来指示范围。

许多制式可用于器件与网关之间的短距离连接。为了促进未来的发展,在连接新器件的同时,新的标准也在迅速形成和演进。目前,有超过 60 种传统制式和新射频格式用于 M2M 和 IoT 相关应用。其中一些制式,如蓝牙、WLAN 和蜂窝,已经被广泛使用。而另一部分制式,如 ZigBee 和 Thread 也在特定的市场领域崭露头角。

为了加速将产品推向市场,一些公司开发了相对容易创建的专有解决方案,因为这些解决方案具有低数据速率、低功耗传输和低互 *** 作性要求。这种方法可能逐渐会被淘汰,因为市场的全球化正在推动器件通信从采用专有设计转为采用标准化解决方案。

物联网垂直市场和产品

1 智慧城市-精心优化物联网物联网设备

无论是在智慧城市还是在任何其他物联网应用中,物理设备都发挥着核心作用。智慧城市项目
需要成千上万的物联网设备。这些设备必须具有更低的能耗和出色的性能,同时能够抗干扰,
安全可靠。在智慧城市中,所有物联网设备与基础设施之间都必须随时随地保持无线连通性。这种连通性必须没有任何间隙,安全可靠,并能同时提供高质量的语音和数据业务。在智慧城市中,物联网设备将可能通过低功耗广域网(LPWAN)进行 *** 作。该网络中既包括专有选件,也包括开放标准选件。如此多的无线连通性技术混杂使用,让智慧城市中的物联网设备在设计与测试上充满挑战

网络是智慧城市的支柱,其性能和容量极限至关重要。是德科技的测试解决方案帮助您利用逼真的流量在实验室中进行极限测试。此外,网络的安全性也非常关键。

打造智慧城市,需要作为中心智能网络枢纽的混合网络与大量物联网设备进行复杂的交互。将这些互联对象放在单一网络中,会给黑客留下可趁之机。利用是德科技的网络可视性解决方案,让智慧城市中的家居用品、电话等基础设施和设备全面得到安全保障。

2 医疗物联网-确保智能医疗设备高度可靠;经过优化,安全放心

医疗物联网设备的联网数量正在不断攀升。尤其在医院里的部署更为密集,其中大部分设备都是拥挤在 24-GHz 频段运行。在这个频段内,还有大量 Wi-Fi 和非 Wi-Fi 设备与医疗物联网设备争夺频谱资源,干扰连通性,导致网络经常掉线,以及在传输关键警报时故障频发。这对于医疗物联网设备来说,问题非常严重。因为这些设备必须要时时刻刻保持正常运转,不能受任何干扰,甚至在传输过程中哪怕是丝毫的数据中断,都有可能会对患者的生命造成威胁。这张信息图概述了干扰对医疗物联网设备的影响,以及可以采取哪些步骤把干扰其降到最小。

3  工业物联网(IIoT)解决方案

工业物联网(IIoT)正在改变工业生产的方式。工厂过去给人的印象是拥有大量机器、人员和制造产品的复杂体系,现在它们正在向自动化和智能化迈进。工人正在被机器人所取代。

工业物联网产品需要能完成更艰苦、更长久的工作,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寿命要达到 10 年以上。无论在怎样的环境条件下运行,它们都必须无缝协作。由此带来的挑战是,如何为工业物联网设计产品,以满足包括可靠性和安全性在内的这些要求。无论您设计的是哪种物联网产品,是德科技都能为您提供帮助,确保对它进行全面优化,以便在工业物联网中生存和发展。我们的解决方案能够让您更迅速、更准确、更经济高效地设计和测试工业物联网产品。

4 智能家居

提供性能值得信赖的低功耗物联网设备,打造令消费者倾心不已的互联家居

智能家居正在成为大众生活中的主流。很多传统家庭在日常生活中已经使用了至少一件或多件物联网设备。许多新建住宅从一开始就采用物联网技术进行了设计。据 Gartner 公司预测,到 2022 年,典型的家庭居室内可能包含 500 多件智能设备。

各种智能家居设备的功能虽然各不相同,不过作为工业物联网设备,它们遵守着很多相同的连通性和低功耗要求,智能家居物联网设备也存在许多相同的技术挑战。是德科技拥有卓越的解决方案和专业技术,可以帮助您将智能家居物联网设备从设计转化为成功的产品。

5 物联网可穿戴设备

在优秀的电池使用寿命与强大的功能之间实现良好平衡

可穿戴设备随处可见。根据预测,仅在 2020 年可穿戴设备的销量就将高达 411 亿件。物联网设备的数量如此巨大,竞争将会异常激烈。

成功的可穿戴设备必须做到不只是 “酷”,还要价格经济,性能可靠。在工作时,它不能干扰其他设备,自身也不能受干扰的影响。它必须在功能和能效之间达到绝佳的平衡,以确保更持久的电池使用寿命。当您致力于创造下一个 “热门” 的可穿戴设备时,是德科技正在努力确保您的产品具有出色的功能和能效,在同类产品中脱颖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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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石政办发〔2007〕8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石家庄市市区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新华区、桥西区、长安区、桥东区、裕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所有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本市市区户籍的非从业居民,均可参加石家庄市市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户口在农村常年随父母在本市市区就学的中小学生、入托幼儿可自愿参加石家庄市市区居民医保。
第三条居民医保遵循“低水平、广覆盖、群众自愿、属地管理、统筹协调”的原则,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需求。
第四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费)的筹集实行居民个人或家庭缴费、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相结合的办法。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第五条居民医保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教育局及各区政府协管,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经办,由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本辖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开展居民医保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
第六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全市居民医保的行政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居民医保试点的总体规划。(二)拟订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三)负责居民医保政策的贯彻落实。(四)对居民医保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指导。(五)负责市区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定。(六)协调处理有关居民医保的争议。(七)对执行居民医保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奖惩。
第七条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为市区居民医保的经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认真执行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提出改进和完善居民医保制度的建议。(二)编制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收支预、决算。(三)负责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四)选择和确定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五)会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及药品价格。(六)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及相关资料的审核。(七)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对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和个人执行居民医保政策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八)负责居民医保各项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的汇总和填报工作。(九)承办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和居民对居民医保的咨询、查询事宜。(十)负责全市居民医保经办业务的指导。
第八条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开展居民医保工作。劳动保障工作站的主要职责是:(一)认真执行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二)负责居民医保入户调查、参保登记和计算机信息建立、上传工作。(三)负责协助收缴居民个人或家庭缴纳的医保费和申报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工作。(四)负责居民医保有关报表的编制和呈报工作。(五)负责居民医保卡、病历本、医疗保险手册的发放等工作。(六)负责居民医疗费的报销事宜。(七)负责居民医保的查询事宜。(八)承办有关居民医保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立医保科或确定专人负责居民医保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承办居民医保的医疗服务业务,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二)认真执行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三)负责居民的健康档案建立、就医及医疗消费情况的登记和汇总,并按规定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及时向医保中心传输信息和报送有关报表。(四)负责按规定承办参保居民首诊定点、转诊工作;(五)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居民医保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六)承办有关居民医保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保障范围及对象
第十条居民医保的实施范围和具体对象包括:(一)在校的中小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二)户口在农村常年随父母在本市市区就学的中小学生、入托幼儿。(三)18周岁及以下年龄的非在校居民。(四)劳动就业年龄段(女18周岁以上至50周岁,男18周岁以上至60周岁)内,未参加职工医保,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属于一、二级残疾的居民;无用人单位,并持有《石家庄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五)在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经政府就业扶持不能就业的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居民医保,就业后必须参加职工医保。(六)女50周岁以上和男60周岁以上居民。
第十一条居民医保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一)现役军人。(二)异地退休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人员。(三)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
第四章参保登记
第十二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应凭本人家庭户口本及复印件、本人居民身份z及复印件、学生手册(学生证)、残疾证及复印件、低保证及复印件,户口在农村常年随父母在本市市区上学的中小学生、入托幼儿应凭父母一方《暂住证》、教育部门的相关证明,到本人户籍或暂住证所在地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参加居民医保,并根据本人情况填报《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登记表》,办理基本医保登记(以下简称参保登记)。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工作站、医保中心受理居民参保登记、核定缴费标准和基本医保信息变更备案时,应按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有关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件,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和备案。
第十四条居民年龄计算至参保登记当年的12月31日。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工作站根据参保登记获得的信息,按医保中心要求的内容及格式,为每个申请参保居民建立有关计算机信息,并及时向医保中心传输或报送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医保中心根据劳动保障工作站传输或报送的信息及时进行复核和确认,并根据确认的信息分别编制《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计划》和《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病历本和医疗保险手册制发明细表》,反馈至相应劳动保障工作站,作为向居民收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发放医保卡、病历本、医疗保险手册的依据。
第十七条居民就业、户籍迁移出本市市区、死亡等,应分别办理终止医保关系和医保卡注销手续。本人所缴纳的医保费,不予返还。劳动保障工作站应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件,对符合条件的于每月10日前到医保中心办理。(一)居民由无业变为就业,需办理终止医保关系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1就业的劳动合同。2医保卡。3居民身份z。(二)户籍迁出本市市区,需办理终止医保关系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1、医保卡。2、户籍迁移证及复印件。(三)居民死亡的,医保关系自行终止,直系亲属在30日内办理医保卡注销手续,办理时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1、医保卡。2、死亡证明。
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
第十八条居民基本医保费由居民个人或家庭缴费、政府补助资金和社会捐助构成。居民个人或家庭缴费,由医保中心负责收缴,劳动保障工作站协助收缴;政府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归集。
第十九条居民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如下:一、在校的中小学生和18周岁及以下年龄的非在校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6元用于意外伤害费用)。其中一、二级残疾人、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居民个人不缴费,全额由各级政府补助;其他人员个人缴纳50元,各级政府补助50元。二、18周岁以上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其中6元用于意外伤害费用)。其中:一、二级残疾人、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居民个人不缴费,由各级政府全额补助;低收入家庭的60周岁以上居民个人缴纳100元,各级政府补助200元;女50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上居民个人缴纳200元,各级政府补助100元;其他人员个人缴纳250元,各级政府补助50元。
第二十条居民个人或家庭缴费、政府补助标准需调整时,在医保中心根据收支情况提出建议后,由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居民基本医保费实行预缴费制,按年度缴纳。每年9月1日至11月25日为集中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及居民医保信息变更时间。居民应按规定的时限参保,按规定的标准及时足额缴纳居民医保费。启动阶段自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为集中办理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期。新生儿和新迁入中小学生、18周岁及以下年龄非在校居民,自户籍落户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参保和缴费,但未在集中办理期限办理的,当年居民基本医保费全部由个人或家庭缴纳。
第二十二条医保中心在石家庄市商业银行设居民医保基金收入过渡户。居民个人或家庭缴费由石家庄市商业银行代收,居民应在规定的参保登记缴费期内凭医保卡或居民身份z到石家庄市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向收入过渡户缴费,医保中心月末将居民缴纳的医保费划入财政专户,月末收入户无余额。商业银行应满足居民缴费需求,及时向医保中心传输居民个人缴费信息。
第二十三条医保中心根据居民实际缴费情况分区编制居民缴费汇总表,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据此及时向本级财政申报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区财政局接到资金请示后20日内将本级政府补助资金上缴市财政局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市财政局应将中央、省、市政府补助资金及时划入财政专户,确保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的正常使用。市、区两级财政负担的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应足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本市市区居民医保,不建立个人账户,用居民基本医保费为参保居民建立居民基本医保基金。
第二十五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设立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设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医保中心设立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出户,每月根据上月支出情况编制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拨款申请,由市财政局及时将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划入医保中心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出户,确保按时结算。
第二十七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不计征各种税、费。
第二十八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的计息,参照职工医保基金计息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用于支付居民住院、门诊急诊抢救属于《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病种目录》所列病种、恶性肿瘤(含白血病)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透析、白内障门诊超声乳化人工晶体置入术、器官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异药物的个人负担以外的费用。
第三十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的级别分别确定,具体数额如下:在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时为400元;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时为600元;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时为900元;医疗机构未评定级别的,参照基本标准相同的医疗机构级别执行。一例白内障门诊超声乳化人工晶体置入术视为一次住院,其起付标准执行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额。
第三十一条居民一次住院是指办理一次入院、出院手续的过程。急诊抢救与住院不间断的,视为一次住院。一次住院诊治过程跨年度的,按出院结算时间确定医保年度。
第三十二条居民住院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主要由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按医疗机构的级别分别确定。具体标准如下:在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为7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为6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为50%。居民缴纳基本医保费的年限与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挂钩,连续参保5年以上的,缴纳基本医保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可相应提高05个百分点,但提高的比例最高不超过10个百分点。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互不视同。恶性肿瘤(含白血病)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透析、器官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异药物、白内障门诊超声乳化人工晶体置入术的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执行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居民住院采用属于基本医保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15%,其余85%再按规定由个人和基本医保基金支付。使用属于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药品的,个人先自付10%,其余90%再按规定由个人和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居民使用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一次性医用材料的费用,个人先自付50%,其余50%再按规定由个人和基本医保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经批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较在本市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的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
第三十四条按年度计算,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为25000元。超过最高限额以后,按《石家庄市市区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居民意外伤害住院费用另行制定支付管理办法。
第七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居民就医实行首诊定点制度。
第三十七条居民应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就近就便选定一家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首诊定点医疗机构,一定一年不变。居民患病需要住院治疗时,必须首先在本人选定的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病情需要确需转院诊治的,应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方可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首诊定点医疗机构有条件诊治的,不得随意转出。
第三十八条居民患病时凭医保卡和病历本就医。
第三十九条居民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核验患者的病历本和医保卡,发现冒用的,应扣留病历本和医保卡,并及时报告医保中心。
第四十条居民因急诊抢救属于《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病种目录》所列疾病病种的,可以就近就便就医,但应在五日内到医保中心办理急诊抢救病种认定手续,认定后,住院费可以使用医保卡在就医医疗机构记账结算;不符合急诊抢救要求或未办理认定手续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十一条居民未经首诊定点医疗机构批准,擅自到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十二条医保中心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有关医疗保险服务项目范围、服务质量标准、监督检查、费用结算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居民使用基本医保基金就医,所用药品、所采用诊疗项目、所使用的医疗服务设施和收费标准参照石家庄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首诊定点医疗机构要按医保中心要求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医疗服务管理资料和病历。
第四十五条为便于医疗费的结算和医疗服务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医保中心的要求建立居民医保计算机系统,并与医保中心联网。
第四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规范医疗行为,根据就医居民的实际病情,按照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并严格执行住院、出院标准和转诊、转院制度,不得无故拒绝、推诿、滞留和转让就医居民。
第四十七条在居民住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要求进行登记,及时准确地将居民住院的医疗费用明细输入计算机,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上传医保中心。居民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应让患者或其亲属核实住院医疗费用明细并签字,未经患者或其亲属签字的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如有争议,报医保中心处理。居民出院或急诊抢救终结带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7日量,慢性病不得超过15日量,中草药不得超过7天剂量。
第四十八条居民因所住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在不转院情况下,需到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治疗、购药的,需经所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审批。
第四十九条恶性肿瘤(含白血病)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透析、器官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异药物,实行定点管理,所患病种经医保中心认定后到指定的定点综合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疗机构治疗。定点管理结算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居民因本市市区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需转往外地诊治的,应由三级医疗机构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提出意见,医保科审核,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医保中心核准,方可转院。
第五十一条居民医保不办理常驻外地和异地安置人员就医。
第五十二条居民出国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五十三条居民因违法犯罪、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自杀、故意自伤自残、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责任的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八章医疗费的结算与报销
第五十四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应由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本人凭医保卡与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五十五条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结算参考《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结算办法》。
第五十六条居民一次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下(含起付标准)的,不视为一个住院人次。
第五十七条居民外出期间因诊治急诊抢救病种目录所列疾病而发生的医疗费,通过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凭当地医院全部病历资料、住院医疗费明细、医疗费收据、医保卡,到医保中心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五十八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经批准到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治疗、购药的,其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由批准医疗机构按规定报销,并列入本次住院费用。
第五十九条转往外地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诊治终结后,通过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凭转往外地审批表、全部病历资料、住院医疗费明细、医疗费收据、医保卡,到医保中心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九章监督考核
第六十条各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当每年向本辖区居民公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年龄居民参保名单,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十一条居民有权对医保中心、劳动保障工作站、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居民医保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督,群众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投诉和举报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二条成立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和居民代表参加的居民医保基金监督委员会,对居民医保基金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六十三条医保中心负责对参保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和劳动保障工作站执行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参保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和劳动保障工作站应积极配合。
第十章奖惩
第六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况且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或奖励。(一)定点医疗机构认真执行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居民就医的各种信息,积极配合有关检查和考核,为保障居民基本医疗作出贡献的。(二)劳动保障工作站认真执行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认真进行入户调查,按时办理参保登记,及时足额收缴居民医保费,及时呈送各种报表,如实提供居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对其医疗费报销严格把关的。(三)医保中心工作人员积极宣传和认真执行居民医保政策、规定,坚持原则,敢于抵制不正之风,及时纠正或处理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为居民医疗保险事业做出突出成绩的。(四)居民主动检举和揭发定点医疗机构、劳动保障工作站、医保中心违反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的行为,使居民医保基金免受损失的。
第六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医保中心应按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并给予通报批评;通报批评超过3次的,停机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中止协议;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必要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核实患者是否属于参保居民,造成冒名顶替就医的。(二)采用挂名住院、编造病历、住院病历与住院医疗费明细不符的。(三)推诿、滞留或转让病人的。(四)不能保证居民必需的检查、治疗和用药,造成不良后果的。(五)串换诊疗项目和药品,将不符合规定的诊疗项目和药品列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医疗费范围的。(六)违反诊疗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规定乱收费的。(七)检查、治疗、用药与病情不相符的。(八)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的。(九)其他违反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的。
第六十六条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居民医保基金损失的,医保中心除追回损失外,可给予通报批评,并可暂停其享受医保待遇。必要时,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他人提供本人医保卡和病历本,造成冒名顶替就医的。(二)虚报冒领医疗费的。(三)其他违反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的。
第六十七条医保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劳动保障部门追回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损公肥私的。(二)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谋取私利的。(三)违反规定,将居民医保基金挪作他用的。(四)因渎职造成居民医保基金损失的。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居民因突发性、流行性疾病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救治医疗费,由政府综合协调解决。
第六十九条本细则由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本细则自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人民群众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及其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包括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以及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美容院、按摩院等单位。药品医疗器械使用是指采购、储存、调配、使用等行为。第四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相关的工作。第五条 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和医疗器械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能保证所使用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规章制度;
(五)直接接触药品、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应健康检查合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禁止下列行为:
(一)伪造药品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记录;
(二)以邮寄、义诊、咨询、临床试用等方式经营或变相经营药品医疗器械;
(三)借医疗诊断推销药品医疗器械;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第七条 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第八条 药品使用单位应当从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其生产、经营许可范围内的药品。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从具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采购其生产、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医疗器械(不适用许可证管理的医疗器械除外)。第九条 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采购药品、医疗器械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购的药品、医疗器械应当逐批(件)验收、记录,并建立相关资料档案,验明销售人员合法资质、产品合格证明和标识。
药品的验收记录内容依国家有关规定。医疗器械的验收记录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批号(出厂编号)、有效期、注册证号、供货单位、采购数量、采购价格、采购日期、验收人员等。医疗器械验收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存至超过有效期2年。第十条 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接受赠送、捐助的药品、医疗器械,应在使用前5日内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进行查验、出具书面答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遇有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的,依照法律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应当符合法定的标准,分类存放。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应当在划分的特定区域内单独存放,标识规范;储存药品、医疗器械的仓库或设施应当符合避光、通风、温湿度检测及调节、防尘、防潮、防污染、防虫、防鼠等条件。第十二条 药品使用单位应对本单位药品进行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对自查发现、经检验认定、质量公告公布的不合格药品应及时封存,并对不合格药品的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单位、有效期、数量、货值等进行登记,经本单位批准后,报送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药品使用单位封存的不合格药品不得擅自处理,封存药品销毁时应按照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定点销毁,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现场监督。第十三条 调配药品应当严格执行 *** 作规程,不得估量取药。第十四条 拆零调配的药品应当按规定使用注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的药品袋;拆零剩余的药品应采用原包装存放。第十五条 药品使用单位、药品零售企业代煎中药时,不得事先批量煎制、调配、冠以成药名称或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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