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网站的是什么部门

管理网站的是什么部门,第1张

您好,管理网站的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信部:
一、有关职责调整
(一)将信息化推进、网络信息安全协调等职责划给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调整后,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网络强国建设相关工作,推动实施宽带发展;负责互联网行业管理(含移动互联网);协调电信网、互联网、专用通信网的建设,促进网络资源共建共享;组织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加强信息通信业准入管理,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电信和互联网相关行业自律和相关行业组织发展。负责电信网、互联网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平台的建设和使用管理;负责信息通信领域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拟定电信网、互联网及工业控制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加强电信网、互联网及工业控制系统网络安全审查;拟订电信网、互联网数据安全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网络安全防护、应急管理和处置。
(二)加强和改善工业和通信业行业管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强化工业和通信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根据职责分工拟订推动传统产业技术改造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加强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快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大力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着力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寓军于民,促进工业由大变强。
二、有关职责分工
(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目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投资审批、标准、审核的范围、标准和程序
。2、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审核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和涉及综合平衡、重大布局的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需由中央层面管理的其他项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审核项目须征求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3、涉及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由行业管理部门提出规模、方向和资金安排的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平衡,其中需要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并联合下达。
(二)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方面的职责分工。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行业管理部门拟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法律法规草案及政策,制定统一的制度、规范和程序,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推动发展和规范第三方评估机构。
2、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审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征求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对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节能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评审意见,在与能源消费总量、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衔接平衡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3、地方政府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在本地区能源消费总量以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节能审查。
三、有关机构调整
(一)将原信息化推进司和原信息安全协调司承担的生产和制造系统信息安全和信息化职责与软件服务业司的职责进行整合,并将软件服务业司更名为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
(二)将电信管理局更名为信息通信管理局。信息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电信和互联网等信息通信服务实行监管,承担互联网行业管理;拟订市场准入、监管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推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承担市场秩序、设备进网、服务质量、用户权益和个人信息保护等监管工作;指导电信和互联网相关行业自律和相关行业组织发展;承担通信网码号、互联网域名和IP地址、网站备案、接入服务等基础管理及国际协调;承担移动互联网及智能终端的管理;拟订网络有关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使用管理政策,规范信息通信服务市场;拟订网络架构与运行管理、互联互通与结算政策并监督执行;承担管理国家通信出入口局的工作;承担通信业应急体系建设及管理,组织协调国家应急通信及重要通信保障,承担国防通信信息动员和战备通信相关工作。
(三)将通信保障局更名为网络安全管理局。网络安全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拟订电信网、互联网及其相关网络与信息安全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电信网、互联网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平台的建设和使用管理;承担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审查相关工作,组织推动电信网、互联网安全自主可控工作;承担建立电信网、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电信企业和互联网企业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开展网络环境和信息治理,配合处理网上有害信息,配合打击网络犯罪和防范网络失窃密;拟订电信网、互联网网络安全防护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电信网、互联网网络与信息安全监测预警、威胁治理、信息通报和应急管理与处置;承担电信网、互联网网络数据和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管理工作;承担特殊通信管理,拟订特殊通信、通信管制和网络管制的政策、标准;管理党政专用通信工作。
(四)将通信发展司更名为信息通信发展司。信息通信发展司的主要职责是:协调电信网、互联网、专用通信网的建设,促进网络资源共建共享;拟订电信普遍服务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宽带网络建设和应用水平提升;承担信息通信业经济运行分析、监测和预警,拟订信息通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牵头信息通信业标准化及相关国际标准制定和推广工作,拟订移动互联网、物联网、新一代移动通信等网络技术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信息通信业开放政策;拟订电信业务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重要信息通信设施建设管理;监督管理通信建设市场;承担信息通信企业“走出去”和国际信息通道建设相关工作。
(五)装备工业司加挂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办公室牌子,相应增加1名司局领导职数。
(六)将中小企业司更名为中小企业局。
(七)根据内部司局之间有关职责调整,相应将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牌子由原材料工业司改挂到安全生产司。
调整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内设机构为22个,机关行政编制
717名(含两委人员编制13名、援派机动编制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18名、参事人员编制1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领导职数101名(含总工程师2名、总经济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3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7名)。

1998年全国打私工作会议上确定的。朱镕基《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迅速而严厉地打击走私犯罪活动》(三)深化改革,建立反走私新体制
为适应反走私斗争新形势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对现行缉私体制进行重大改革。
一是组建国家缉私警察队伍,专司打击走私犯罪活动。国家缉私警察是对走私犯罪案件依法行使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的专职刑警队伍。国家缉私警察实行海关与公安双重垂直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按照海关对缉私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指挥,部署警力,执行任务。国家缉私警察不承担维护社会治安和打击其它刑事犯罪的职责,与地方公安没有隶属关系。由于走私案件具有不同于其他经济案件、刑事案件的特殊性,走私是跨国(境)犯罪,线索稍纵即逝,必须当机立断采取措施。因此,组建国家缉私警察队伍,有利于迅速、有力地打击走私犯罪活动。这是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国际通行作法的一项改革措施。
二是联合缉私、统一处理。为了改变原来多部门不规范缉私,政出多门,秩序混乱的弊端,要建立以海关为主,公安、工商等执法部门联合缉私,对查获的走私案件由海关统一处理的制度。各执法部门查获的不构成走私罪的案件,一律交由海关作行政处罚;构成走私罪嫌疑的案件,一律移送缉私警察侦办;查获的走私物品和价款,一律交由海关及时上缴国库,任何单位不得坐支截留。
三是改革现行缉私罚没收支管理办法,坚持收支两条线制度。缉私罚没收入全部上缴中央财政。中央财政留30%作为补税,其余部分的50%用于有关缉私部门改善缉私装备、办案、奖励缉私有功单位和人员,另外的50%返还给省级财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安排,也主要用于反走私工作。缉私罚没收入还要拿出一些支持和奖励缉毒队伍。中央财政要简化返还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国务院《戒毒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绩效考核、平安建设考核、文明创建考核评价体系,并将禁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禁毒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法做好毒品预防、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以及其他管理与服务工作。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禁毒法律、法规、政策和毒品预防知识;
(二)明确成员单位禁毒工作职责分工,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禁毒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监督检查成员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年度禁毒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四)组织开展毒情监测、评估、预警工作,建立健全药物滥用监测预警和毒情通报机制,定期研判和发布毒情形势;
(五)督促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并组织考核,组织开展禁毒示范创建和禁毒重点整治;
(六)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公安机关,配备必要工作人员,承担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按照禁毒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禁毒工作职责,并定期向禁毒委员会报告禁毒工作情况。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案件侦查、吸毒人员查处和动态管控,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结合工作职责指导和支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管理,负责涉毒服刑人员戒毒治疗和教育改造,统筹禁毒法治宣传教育,结合工作职责指导和支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医疗机构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戒毒医疗服务、吸毒所致精神障碍的防治等工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广播电视、网信、邮政管理、民航安全监督管理等其他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毒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禁毒重点问题通报和重点整治制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毒重点整治区域和单位,明确整治工作目标,责令限期整治。
禁毒重点整治区域和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整治,定期报告整治情况。第六条 省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禁毒综合治理数字化平台,加强禁毒工作数据归集与共享、研判分析,推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在禁毒监测预警、执法查处、管理与服务等工作中的应用,提升禁毒数字化治理能力。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禁毒工作需要,设立禁毒工作站或者确定禁毒联络员,协助做好禁毒宣传教育、毒品违法犯罪预防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鼓励将禁毒措施依法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依法设立的禁毒协会,按照章程开展禁毒相关工作。
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快递、娱乐、交通运输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本行业禁毒规范,督促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实施行业内自律惩戒。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毒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奖励措施,并对举报人员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禁毒工作中牺牲、伤残的人员及其家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和优待。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走私,规范和推进反走私工作,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反走私工作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权责一致、统筹协调的原则,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尽其责、企业自律配合、群众积极参与、军警民协调联动的综合治理机制,服务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将反走私工作纳入政府考核,完善反走私军警民协调联动综合治理机制,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支持和配合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负责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的组织、指导、协调、指挥、监督和检查等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划、计划;
(二)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预防走私工作,监督、检查、考核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三)组织、指挥、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联合执法和专项执法,协调、督促查处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复杂走私案件;
(四)协调处理海关、海警查缉走私需要地方政府部门、单位配合的有关事项;
(五)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智能化水平;
(六)组织宣传有关反走私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七)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五条 海关、海警按照国家规定职责查处走私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外的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并及时查缉其他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外的走私行为;在海关等有关部门履行反走私职责遇到抗拒时,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并依法处理。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通过港口、铁路、机场运输出岛货物的查验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渔业、商务、财政、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烟草专卖、海事、税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严禁利用国家给予本省的关税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进行走私违法犯罪活动。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反走私省际交流合作和跨境交流合作机制,实现区域间反走私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第二章 预 防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在本省的港口、码头、机场、邮件处理中心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口岸监管机构,对相关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海关监管的货物、物品进出本省的,应当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或者经批准的地点进出。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和物流监管平台等信息化平台建设,强化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对反走私工作的支撑。第十条 县级以上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预警监测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收集、汇总、分析涉嫌走私案件信息和数据,促进资源共享、协作联动和监管互认。第十一条 海事、渔业、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船舶的管理,建立船舶信息搜集跟踪机制。
在海南水域活动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无线电通信设备、船舶定位识别等装置,并保持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关闭、拆卸。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船舶定位识别等装置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报告海事、渔业等主管部门并迅速修复。第十二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层预防走私工作机制,在容易发生走私的区域设立反走私工作站(点),设置固定的反走私宣传栏、警示牌、监控设施以及其他必要的装备设备。
反走私工作站(点)负责向有关部门反映涉嫌走私的情况和问题,并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娄底新闻网讯(通讯员 童硕桐)近日,娄星区花山街道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干部作风意识,狠抓落实良好的工作氛围,由街道纪工委牵头,联合督查室组成督查组,深入机关各个部门办公室,对办公电脑、干部职工手机上下载的游戏软件开展大清理,并明确告知干部职工督查组将不定期抽查,对屡教不改者将严肃处理。
公职人员“休闲式上班”,敲响了狠刹“四风”警钟。抓“四风”就要抓问题,改作风更是要从小事开始。“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小问题也可能成为大问题。针对上班时间玩游戏的现象,花山街道党工委对此严肃处理,认真对待,发现一起打掉一起,坚决把作风建设抓到底。唯有如此,才能让“慵懒散浮拖”的公职人员“红脸出汗”,彻底将“休闲式上班”现象拒于千里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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