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上海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1张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与铁路安全管理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第三条 铁路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路地协同、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统筹、企业负责、行业监管与属地治理、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辖区管理职责依法负责本省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本级人民政府、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建设单位和运输企业参与的铁路沿线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铁路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项,依法处理铁路安全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按照国家规定由地方承担的铁路安全环境管理以及护路联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牵头协调等职责。第六条 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构建铁路、地方突发事件应急联动体系,并定期组织开展联防演练、预警响应机制演练、模拟突发事故处置演练,提高铁路安全预警、事故处置能力。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利、公安、交通运输、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地质灾害、极端天气等监测预警沟通机制,落实安全防范和防灾减灾措施。
铁路运输企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应急救援电话号码,方便公众反映影响铁路安全的突发事件。第七条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建设单位和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铁路安全意识,共同维护铁路安全。
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小学校应当定期开展铁路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引导村(居)民、中小学生遵守相关规定。第八条 在铁路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监测、安全防护、风险预警、应急处置等方面,充分应用物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铁路安全管理的智能化水平,建设数字安全保障体系。
鼓励铁路安全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大数据安全管理、大数据安全分析、数据安全可视化等新技术、新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第二章 安全责任第九条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铁路安全管理属地管理责任,应当将铁路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平安建设范围,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和双段长工作责任制,承担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和安全保卫职责。
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辖区内铁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组织村(居)民维护铁路安全。第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用地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履行铁路外部环境隐患排查责任,依法对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线路实行全封闭管理,加强对铁路沿线安全环境巡查和铁路线路封闭设施日常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不能处理的,立即依法报告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做好跨越航道的铁路桥梁区域、责任范围内上跨铁路道路桥梁和道路铁路并行路段安全防护设施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整治等安全管理工作,设置并维护责任范围内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防撞设施、道路限高限宽标志;依法与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共同做好铁路道口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沿线规划管理,将铁路线路、车站、枢纽及其他有关设施的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做好铁路沿线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防治。第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铁路沿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工程建设的管理,城镇规划区内铁路沿线两侧高大烟囱,彩钢瓦、石棉瓦等采用轻质物体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安全隐患问题排查整治,上跨铁路城市道路桥梁的安全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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