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1张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选型配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第三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本市电梯安全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县及开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域内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房屋、工商、公安、安监、城(棚)改、价格、交通运输、市政、教育、卫生、商务、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 电梯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并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排查电梯安全隐患,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事故调查处理、隐患整改、日常监督检查等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电梯使用安全引发的矛盾纠纷。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助处理因电梯使用安全引发的矛盾纠纷。第五条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责任制度,并对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负责。第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提高电梯安全知识水平。
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电梯法律法规和安全乘用电梯的公益性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七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诚信运营。第八条 鼓励电梯制造、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采用物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市人民政府对在电梯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九条 本市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第二章 生产和经营第十一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取得许可,对其生产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二)所制造的电梯(包括整机和部件)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
(三)电梯出厂时,附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要求的技术资料和文件;
(四)为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提供必需的电梯备品备件和技术培训及其他技术帮助,不得设置技术屏障;
(五)在质量保证期限内电梯出现质量问题予以免费修理、更换主要零部件的,电梯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
(六)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七)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八)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故障或者发生事故的,应当对本市同型号电梯采取措施整改,消除隐患,及时告知相关电梯使用单位,同时报告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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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意电梯旗下的家用电梯产品在业内一直非常出名,尤其是VILLUX家用电梯这款产品,很受高端用户家庭的欢迎。至于原因,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这款产品不仅设计、安全性在行业里遥遥领先,还非常节能环保,下面我们就展开来详细说说。

首先,说说产品的设计

VILLUX家用电梯的颜值非常高,除了有多彩井道外观,还有多种轿厢内装潢可供选择,比如时下大火的轻奢风不锈钢镀玫瑰金、简约大气的发纹不锈钢、高雅有质感的铝合金边框+木饰或岩板轿壁等等样式,都应有尽有。

像有的用户,喜欢完全无遮挡的设计,快意电梯还专门设计了四面观光款电梯以供选择。总之,不管您的家是新中式风,还是轻奢风,亦或是现代简约风,快意VILLUX家用电梯总有一款设计能够适配您的家居风格。

其次,说说电梯的安全性

大家都知道,家用电梯不同于一般的乘客电梯,前者的使用频率和人数要比后者低很多,一般就是家中的成员居多。所以,为了更大程度的保护业主在私人空间里,使用家用电梯时的安全性,快意电梯在VILLUX家用电梯中还设置了多重安全保障。如除了有市电自动智能救援、断电自动救援、一键自动拨号等多种安全救援措施外,还专门设置了电梯物联网远程监控功能,为用户的乘梯安全提供了更多方位、全面的保障。

最后,说说产品的绿色环保功能

对于私人用户而言,在家中安装电梯,也会比较关注电梯是否环保、是否节能等情况。在这一方面,快意电梯也做得不错,快意的家用电梯在技术上都做了升级和改良,完全符合国家绿色环保要求。

如在VILLUX家用电梯中,快意电梯加装了智能化控制系统,当无人乘坐电梯时,智能化控制系统会让照明、通风等功能自动切换到待机模式,以节约更多能源;VILLUX家用电梯采用的永磁同步曳引机驱动,也比传统液压驱动和强制驱动电梯降耗高达70%以上,同时让主机、钢带和导靴免于维护,也实现了零污染,非常节能环保。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工程建设(包括井道、机房、底坑等土建工程施工)、安装、改造、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第三条 电梯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综合治理、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经费,督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在建项目中的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等土建工程质量和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日常安全运行管理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督。
财政、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通信行业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电梯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内容,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学生、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第七条 鼓励采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新技术、新方法,推动电梯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和监督管理智能化、信息化发展,提升电梯安全管理水平,增强防范事故和应急救援能力。第八条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电梯事故赔付能力。第九条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开展电梯安全培训和咨询服务,参与电梯应急互助救援活动,提高行业服务和安全管理水平。第二章 建设和安装第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合理设计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等建筑结构,并提出电梯配置数量和参数性能的意见。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井道、机房、底坑等建筑结构以及电梯选型配置进行审查。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电梯选型配置的具体规定和建设工程设计单位的意见,采购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满足应急救援、消防、无障碍通行、交通流量等要求的电梯。
电梯交付使用前,应当完成电梯轿厢和井道的移动通信信号覆盖。第十二条 电梯安装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采取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有关规范对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组织验收。第十三条 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等土建工程,防渗漏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五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十四条 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配置电梯的,应当在电梯机房中安装空气调节器。鼓励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在电梯机房中安装空气调节器。第十五条 保障性住宅、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房改善项目以及其他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采购安装电梯的,相关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电梯的安全性能、技术保障、故障率、售后服务和信用评价等进行评估论证,保证电梯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第三章 使用管理第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二)电梯属于一个所有权人所有的,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
(三)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共有人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确定使用单位;
(四)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含有电梯的场所使用权的,可以约定使用人为使用单位;没有约定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
(五)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为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无法确定的,电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所有权人确定使用单位,或者指定使用单位。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明确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民群众乘用安全和出行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应急处置、监督管理以及与电梯安全相关的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电梯,是指具有载人功能的乘客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自用电梯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制定应急预案并纳入应急救援联动体系,统一协调指挥应急救援,保障安全监管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电梯的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等实施监督检查,建设和维护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向社会定期公布电梯安全状况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推进电梯使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组织事故调查,受理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行为。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使用管理单位、有关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公共安全教育内容,增强学生、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意识。第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和举报制度,公布投诉和举报方式。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危害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可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第七条 鼓励电梯所有权人或者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等参加与电梯安全相关的保险。第二章 选型配置与施工管理第八条 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依附设施的工程设计和电梯的选型与配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并与建筑结构、安全使用需求相适应。
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对电梯依附设施的设计、电梯选型与配置未作规定,或者电梯的使用环境、条件和实际运作工况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部门提出电梯选型与配置要求,协调确定建筑设计方案。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应当根据建筑物结构的安全要求配置电梯。第九条 电梯应当具备安全运行和应急救援等功能;电梯轿厢内应当实现移动通信网络信号覆盖。
鼓励在用乘客电梯加装停电自动平层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鼓励电梯配置具有物联网远程监测功能的装置。第十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和设计文件进行,并使用质量合格的电梯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
电梯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应当建立质量追溯登记制度,有质量保证期限的应当在登记中注明。
电梯交付使用前,除必要的调试和试运行外,禁止使用。第十一条 电梯轿厢装修不得使用易燃、易碎、有毒、有害等材料,装修重量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标准。第三章 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第十二条 使用管理单位,是指对电梯使用安全进行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未移交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
(二)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单位;
(三)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被委托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
(四)出租场所的电梯,可以约定使用管理单位;没有约定的,出租方为使用管理单位;
未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三条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以及 *** 作规程;
(二)采购、使用质量合格的电梯部件;
(三)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公开值班电话并保持通讯畅通,定期对电梯进行检查并如实记录存档;
(四)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
(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对维护保养过程进行监督并及时签字确认。维护保养单位变更的,做好安全管理衔接工作,并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六)在电梯的显著位置明示并及时更新电梯使用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应急救援电话以及保险信息标识等;
(七)保持电梯报警装置和应急照明设施有效使用、应急救援通道畅通;
(八)运载物品可能造成电梯故障或者损坏的,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九)电梯因故障需要暂停使用的,在出入口设置停用标志,并组织全面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直至电梯恢复正常使用;
(十)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安排安全人员值守;
(十一)对有视频监控的电梯进行实时监控,监控数据保存不少于三十日;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含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改作公共使用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建项目中的电梯井道、机房等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并对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日常安全运行管理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督。
通信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电梯井道通信信号覆盖的监督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财政、规划、公安、经信、市场监管、教育、卫生以及招标投标监督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鼓励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信用评价、推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等工作。
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应当采用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第六条 本市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投保电梯安全综合保险,运用保险机制创新电梯安全管理方式。第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乘梯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幼儿园、学校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幼儿、学生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监护义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公益性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涉及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投诉举报情况,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和答复;对于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第二章 建 设第九条 电梯井道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标准的规定,并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
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标准对电梯井道工程设计未作规定,或者电梯的使用环境、条件和实际运作工况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协调、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电梯井道设计方案。
建设单位和通信运营企业应当保障电梯井道的通信信号覆盖。第十条 建设单位设置电梯应当综合考虑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底坑防漏防潮、机房降温等要求,充分评估拟安装电梯的使用频率、使用场所等因素,选择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电梯。
用于车站、机场、客运码头等公共交通场所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当选择公共交通型。
电梯设置不符合有关强制性规范和标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第十一条 本市新建的公共聚集场所的政府投资项目,其电梯应当安装对重缓冲距离调节装置,并在机房中安装空调用于降温。
鼓励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或政府投资的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按照前款规定对电梯及机房进行建设、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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