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中理工学院专升本物联网工程专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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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升本快速报名和免费咨询:>如今,煤矿的智能化建设如火如荼,从中央到地方,相关政策的频频出台,吹响着煤矿智能化前进的号角。

日前,为推动智能化技术与煤炭产业融合发展,发挥智能化示范煤矿的引领带动作用,加快煤矿智能化建设,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国家能源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首批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推荐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到2021年底,建成多种类型、不同模式的智能化示范煤矿。

“企业自愿、地方推荐、政府引导”据了解,煤炭行业作为我国重要的传统能源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智能化建设直接关系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智能化的进程。对于建设智能化示范煤矿,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八部门今年2月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也有所着墨。《指导意见》提出,要针对我国不同矿区煤层赋存条件,从建设理念、系统架构、智能技术与装备、综合管理、经济投入等方面,制定并实施科学、合理、先进的煤矿智能化建设方案,重点推进大型煤矿开展系统性智能化建设,对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矿井,优先开展智能化采掘(剥)和危险岗位的机器人替代,建设一批智能化示范煤矿,凝练出可复制的智能化开采模式、技术装备、管理经验等,向类似条件煤矿进行推广应用。

聚焦此次的《通知》内容。记者梳理发现,《通知》提出按照“企业自愿、地方推荐、政府引导”的原则,开展首批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并从推荐原则、推荐对象等多个维度对首批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的具体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如《通知》提出,此次推荐对象应为正常生产煤矿、新建(含改扩建)煤矿,鼓励获得省级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试点的煤矿申报。同时,各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智能化示范煤矿推荐工作,突出不同类型煤矿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推荐数量遵循以下原则:正式生产和联合试运转煤矿产能在5亿吨以上的省区6家,产能在1亿~5亿吨的省区3家,产能在05亿~1亿吨的省区2家,产能在05亿吨以下的省区市及兵团1家;产能在2亿吨以上的中央企业6家,产能在2亿吨以下的中央企业2家。

另外,《通知》还针对井工生产矿、露天生产矿以及新建(含改扩建)煤矿等不同种类的煤矿分别提出了相应的推荐条件,并明确了推荐示范煤矿的工作要求及程序。

煤矿智能化是破解行业发展难题的重要手段对于发展智能煤矿的重要性,《指导意见》明确,煤矿智能化是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技术支撑,将人工智能、工业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机器人、智能装备等与现代煤炭开发利用深度融合,形成全面感知、实时互联、分析决策、自主学习、动态预测、协同控制的智能系统,实现煤矿开拓、采掘(剥)、运输、通风、洗选、安全保障、经营管理等过程的智能化运行,对于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煤炭稳定供应具有重要意义。

对此,在日前召开的煤矿智能化技术创新论坛上,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副会长、中国煤炭学会理事长刘峰指出,煤矿智能化代表着煤炭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煤炭安全绿色智能化开采和清洁高效低碳化利用是建设现代化煤炭经济体系、实现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的主攻方向,是提高能源供给质量、推动能源革命的必然选择。

另外,在刘峰看来,目前煤炭工业发展面临着先进产能不足、生态环境约束等困难,而煤矿智能化是破解行业发展难题的重要手段。

如在绿色发展方面,刘峰表示,煤炭资源的智能绿色开发,不仅能够应对采深增加导致的恶劣开采环境,高效率地开采出矿产资源,更能促使金山银山有机融入到绿水青山中,形成具有新时代特征的矿业开发模式。

刘峰同时介绍,我国煤炭企业正处于由劳动密集型向人才技术密集型转变的阶段,生产一线用工人数较多,生产安全保障难度大。煤矿智能化正是以无人或少人开采为目标,极大提高生产效率,最大减少现场作业人数,达到“无人则安、少人则安”的目标。

多省份积极推进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除《指导意见》外,近年来,我国也出台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煤矿机器人重点研发目录》等多项政策,推动煤矿的智能化发展。此外,山西、河南、内蒙古等主产煤省(区)也纷纷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发布了煤矿智能化建设的相关实施方案和意见。

记者查阅发现,各省份煤矿智能化的相关文件中不乏“示范建设”“示范引领”等字眼。

如今年5月,山西省能源局、山西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研究出台的《山西省煤矿智能化建设实施意见》提出,要坚持典型示范与全面推广相结合。通过试点先行,产生示范引领效应,凝练可复制的智能化开采模式、适用装备、管理经验等,全面推广。

7月,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贵州省煤矿智能化发展实施方案(2020~2025年)》明确,要开展智能煤矿示范建设。加大智能化综采工作面建设推进力度,积极开展智能化综掘工作面建设、煤矿机器人工程试验。到2020年底,力争新增建设智能化采掘示范工作面10个,推动井下机器人现场应用,启动至少1个智能煤矿建设示范项目。

8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矿智能化发展实施方案》提出,到2021年,建成1座智能化示范煤矿,建成5个以上智能化综采示范工作面,实现综采工作面内少人或无人 *** 作,掘进工作面减人提效。

各省份的密切跟进,也让智能化示范煤矿呼之欲出。对于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的目标,《通知》明确,要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推进智能制造的有关精神,组织开展首批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到2021年底,建成多种类型、不同模式的智能化示范煤矿,初步形成煤矿开拓设计、地质保障、生产、安全等主要环节的信息化传输、自动化运行技术体系,基本实现掘进工作面减人提效、综采工作面内少人或无人 *** 作、井下和露天煤矿固定岗位的无人值守与远程监控。

6月29日,凤凰网房产从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全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市住建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七部门牵头起草了《关于太原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山西省太原市金刚堰路1号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发展科,邮编030009。信函请注明“《关于太原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反馈”字样。

二、通过邮件方式将意见反馈至:电子邮箱tysljxqgz@163com。邮件请注明“《关于太原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反馈”字样。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0年7月7日,联系人:雷永光,电话:0351-5625648。

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关于太原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晋建城字〔2020〕28号)、《太原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遵循“业主自愿、政府引导、规范实施、保障安全”的原则。充分发挥住宅业主的主体作用,依法通过民主协商,确保电梯加装科学、合理、可行。充分发挥政府的协调服务职能,规范引导、优化审批,确保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二、加装条件

(一)申请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应具有合法的权属证明,未列入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等拆迁和改造计划,符合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及安全疏散等要求

(二)以单元、整幢楼或小区为单位申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应当经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全体业主依照《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充分协商,依法达成一致意见,并妥善处理好周边相邻关系。

三、实施主体

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相关业主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负责意见统一、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实施主体可以委托业主代表、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电梯安装维护企业、原建设单位、产权单位等作为代理人具体负责上述工作。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对自行管理的职工住宅组织实施加装电梯工作。

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承担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四、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比例分摊建设费用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对市区范围内四层及以上的集合式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在目前确定的省级财政为符合条件的电梯加装项目每部补助10万元基础上,市级财政对加装电梯给予20万元/台的资金补助,区级财政可根据实际予以奖补。加装费用不足30万元/台的,根据实际建设费用补贴。对特殊困难家庭可按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鼓励企事业单位对自行管理的职工住宅加装电梯统筹资金。

五、实施程序 

(一)充分协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房屋全体业主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妥善处理好周边相邻关系,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出具书面同意意见

(二)制定方案

实施主体委托专业机构对加装电梯的住宅原有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并出具相关检测鉴定报告后,方可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设计单位要根据鉴定报告进行设计,确保加装电梯安全性。专项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水电气暖等规范要求,包括加装电梯可行性评估报告、设计施工方案、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后期运行维护保养分摊方案等内容。

(三)协议公示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有关业主同意后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协议需明确加装电梯委托代理人及其主要职责、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加装完成后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等内容。

实施主体应将协议和方案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调解申请,社区居委会应申请人请求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四)联合审查

实施主体向所在区政府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加梯组”)提出加装电梯的申请,并提供相关业主身份z和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代理人身份z和授权委托书、加装电梯方案文本、施工图设计单位承诺书、加装电梯协议等其他材料。

区加梯组召集区住建、市场监管、工信、自然资源、规划督查、城管、应急、房产、园林等涉及部门及有关管线单位对加装电梯协议及相关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既有临街住宅在临街面加装电梯的,区加梯组组织联合审查前应向市行政审批局书面征求加装电梯方案审查意见。

(五)工程施工

加装电梯施工前,实施主体应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开工手续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施工单位应向市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特种设备安装告知手续,并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电梯监督检验。施工过程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

(六)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持竣工验收报告和电梯使用登记证书向区加梯组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区加梯组召集区住建、市场监管、工信、自然资源、规划督查、城管、应急、房产、园林等相关部门及相关管线单位、街道社区进行联合验收,出具联合验收意见。

(七)申请补贴

联合验收后,实施主体可以向区加梯组申请政府资金补贴。区加梯组统一组织政府补助资金申请、拨付工作。

六、有关要求

(一)安全要求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加装的电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制造和安装,安装前应报告所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入使用前应经监督检验合格。

(二)规划要求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实用性为原则,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应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化,尽量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所占用地不计建筑密度。

七、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纳入市城镇老旧小区工作,由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推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民政局等部门牵头负责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督查检查等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成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组织实施。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协调等工作。

市工信局、市城乡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房产局、市园林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和有关管线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工作。

八、保障措施

(一)加装电梯新增部分,不再另行测绘,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对已经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三)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公布有资质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名单等信息,方便群众自主选择。

(四)加装电梯的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理按照《太原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办法,鼓励购买相关保险。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太原市城六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适用本意见,三县一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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