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垃圾箱后台管理数据是怎么上传的?

智能垃圾箱后台管理数据是怎么上传的?,第1张

能废物管理受技术影响的主要方式是路线优化。
废物管理或废物处理是管理废物从开始到最终处置所需的所有活动和行动这包括收集,废物的运输,处理和处置以及监测和管理。 它还包括与废物管理相关的法律和监管框架,其中包括有关回收的指导。从而使得使用物联网实现更智能的废物管理和更好的管理业务。
是什么使智能垃圾管理如此智能?废物管理公司依靠技术来减少分配用于管理废物的时间和资源。基于传感器的技术是开发固体废物管理更智能解决方案的关键。
使用路线优化和连接废物管理服务的好处:
无论您是使用城市提供的解决方案还是签约公司,废物管理服务都可以让您的环境更加清洁智能废物管理解决方案解决的最大问题之一是路线优化。废物管理不是唯一受路线优化影响的行业,货运(物流)也是优化路线的主要采用者。
采用路由优化的主要原因是:
减少车队车辆的里程数。
削减成本(劳动力/维护/燃料等)
节省时间 - 提高生产力。
确定最具成本效益的路线。
更好地回应客户
计划路线或在不需要服务的站点上花费的时间更少。
检查驱动程序性能
避免运输延误,同时实时跟踪车队。
收集废物的方式更加智能,减少了整体运输和收集50%。
智能废物管理是必要的解决方案,专门用于检测废物水平的填充水平传感器是怎么运行:从传感器发送声纳波以测量垃圾箱的充满程度。收集数据并通过蜂窝网络发送,以便在客户的基于Web的平台上进行分析和显示。该设备使用超声波传感器进行距离测量,以便与管理公司进行通信,无论垃圾箱是否已满并需要进行维修。公司将能够根据收集的数据预测垃圾箱何时满员。例如垃圾桶超声波传感器 - MB7139是一种用于检测垃圾桶容量的抗天气超声波传感器。用于检测垃圾箱的水平,以确定是否需要清空垃圾箱。这意味着卡车上路的时间减少,人力资源需求减少,燃料排放也减少。超声波传感器适应这种情况的方式是通过检测垃圾箱中的废物水平。传感器可以安装在垃圾桶或垃圾箱内,并连接到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可以传递垃圾箱是否已满(或靠近垃圾箱)。如果废物容器已满,则将其放在要收集的路线上。没有快速填满的垃圾箱则不会被收集到路线中。
垃圾桶超声波传感器MB7139产品参数:
1、检测距离:0-5m产品参数
1、检测距离:0-35m
2、分辨率:1cm
3、供电电流:27-44mA
4、工作电压:3V-55V
5、超声波测距频率:42kHz
6、采样速率:10Hz
7、工作温度:-40°C ~ +65°C
8、输出方式:模拟输出、脉宽输出、RS232输出
9、工作模式:自由运行模式和外部触发模式

导语:《报告》指出,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现状堪忧。主要体现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无害化水平不高,且缺乏连续达标排放的证据,减量化没有进展,资源化水平低,低成本化缺乏信息。《报告》建议,针对当前我国城市垃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生活垃圾管理需要端口前移,做好源头分类和信息公开工作。

如何管理好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

1、社区垃圾分类宣传仍需加强

课题组于2004年11月至2005年1月期间在北京的社区、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内开展了关于垃圾分类环境意识的调查活动,采取随机调查的方式,共发出228份问卷,回收到有效问卷204份。虽然样本量不大,但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一些客观事实。

为了解北京市宣传推广“垃圾分类”政策的成效和北京市民对政府这一举措的关心程度,问卷内特别设计了三个问题,统计结果分别为:有525%的被访者知道“2004年5月发布的《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手册》”;有574%的被访者知道“北京市政府在《北京2008》奥运申办报告中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率和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率的承诺”;760%的被访者知道“北京部分小区已经试行了垃圾分类收集,并大大减少了垃圾的排放量”。

2、垃圾分类参与率低、缺少监督

此次调查的统计结果显示,有281%的被访者一直保持在家中进行简单的垃圾分类,有422%的被访者在家中会偶尔进行简单分类,有296%被访者从不进行分类。一直保持在家中简单分类的被访者比例远低于对垃圾分类的知晓率。

在实施垃圾分类的小区观察垃圾的投放情况发现垃圾混放的情况特别普遍。因此,目前社区垃圾分类工作主要还处于重宣传、轻效果的阶段。如果要提高垃圾分类效果,需要加强对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

3、现有政策不利垃圾减量

实施垃圾分类的小区与未实施垃圾分类的小区居民的垃圾收费标准一样。

垃圾减量后,环卫部门有可能减少垃圾清运收入,因此环卫部门对实施垃圾减量的动力不足,主要表现在社区居民将垃圾分类,垃圾清运时混合运输。严重影响了居民参与垃圾分类的积极性。

垃圾收费主要是垃圾清运费,没有实施按量全成本收取垃圾处理费。

政府对社区、企、事业单位没有明确实施垃圾减量的指标规定,很难实现真正意义的垃圾减量。

三、完善社区生活垃圾管理体系的思路

目前,许多城市社区垃圾管理已经走出了产多少,运多少,埋多少的简单管理模式,把垃圾管理流程向垃圾产生源头推进。实施源头分类收集,有效减少垃圾处理量。

社区垃圾分类管理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而不仅仅是社区配置好分类垃圾桶、贴宣传、发放宣传品就能有效地到达垃圾减量的目的。根据对北京、上海社区垃圾管理现状的调查,提出以下完善社区垃圾管理的思路。

1、社区垃圾管理——全过程控制

2、促进社区垃圾减量管理的措施

实施以区、社区为核算单位的垃圾总量控制

政府可以根据历年垃圾数据,规定各区垃圾总量控制指标,对于垃圾量少于指标的区县、社区政府支付奖金,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部分,由超标单位支付全成本处置费用。这样可以有效地保证垃圾减量目标的实现。详见图3。此项政策的出台实施,社区垃圾前分后混的大难题很容易解决,为配套实施此项政策的前提是需要安装垃圾量计量统计系统。

实施垃圾处理全成本收费

目前,我国只有上海对单位用户执行了半成本收费、四星级以上宾馆和娱乐场所执行全成本收费。其他城市主要是收取垃圾清运费,没有实施垃圾处理全成本收费。有些城市对居民收取垃圾处理费,基本是以户为单位定额收取垃圾处理费,但收取率非常低。

实施全成本收费一方面可以为垃圾处理处置提供资金,另一方面还可以运用经济杠杆控制垃圾产生量。

建立社区资源回收中心

社区建立资源回收中心,可以有效地将大量可回收物资在扔到垃圾桶前就得以回收,而不是等到垃圾被送到垃圾场后再由拾荒者来分拣。政府可以尝试给社区资源中心垃圾补贴,免收所得税等办法鼓励成立社区资源回收中心。建立资源回收中心,政府可以大大降低垃圾清运的成本和处理成本,同时还可以解决一部分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如上海卢湾区成立的物资回收公司,每年回收物资1万多吨,解决33名下岗职工的就业,每年营业额1000多万元。

四、社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试点推进

根据对北京市、上海市居民有关垃圾分类意识的调查,两个城市居民对垃圾分类的知晓率都非常高,但参与率不高。

如何管理好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

一、广泛开展媒体宣传。

1、利用电视、网络、广播、报纸等媒体编制专题栏目、互动节目、公益广告、新闻报道……持续开展垃圾分类宣传。

2、扩大公益广告传播渠道,利用公交车上的移动电视、公交站牌电子屏、各商家户外电子屏、移动信息推介等载体滚动播出。

3、扩大群众参与宣传活动面,适时开展垃圾分类卡通形象征集活动。

4、建立垃圾分类宣教基地或主题公园,集科普教育、知识培训、案例展示、文化休闲和互动体验等多种功能于一体,让其成为城市居民和在校学生现场体验与环保教育的宣传窗口。在喜闻乐见之中,垃圾分类不仅得到宣传,还为民众所知晓、理解、支持与参与。在媒体广泛宣传之下,将垃圾分类知识广而告之,进入千家万户。

二、完善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近几年,市政府相关部门为垃圾分类已经做了不少的工作,在主要街道两旁设立分类垃圾箱,为推进垃圾分类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但是,在大多数居民社区中,还没有完善垃圾分类收集。

建议:

1、由职能部门对各居民生活小区的分类垃圾箱配套建设标准予以强制性规定,并做好有关垃圾分类宣传工作;

2、探索建设社区垃圾分类智能回收平台,对积极参与的社区群众给予适当奖励。

三、从娃娃抓起养成垃圾分类习惯。

学校通过课堂教育与实践体验,从小培养学生分类意识,不仅有助于促进广大学生自身养成分类习惯,还有助于影响和推动家庭垃圾分类。

建议:

1、推进校园垃圾分类教育,从幼儿园、小学开始培养孩子们垃圾分类的习惯。在学校的德育教育中加大环保教育的比重,组织环保实践活动,注重垃圾分类、保护习惯意识的养成及长期推广普及。

2、统一编制校园垃圾分类教育基础教材,将垃圾分类教育作为一项长期而特定的环保、德育教学内容,进入全市校园。3、同时制定相关政策对于学校进行的垃圾分类和处理成果给与支持和配合。

四、引进新技术,加快改进传统的垃圾处理模式。

目前,随着生态文明城市和乡村建设步伐的加快人,群众的环保意识日益增强,不仅城市的环境越来越好,而且农村的垃圾也逐步实现了统一回收和处理。这是一个很大的社会进步和生态进步。但是,垃圾的处理技术也需要不断的升级和改造。

建议:

1、学习和借鉴最新的垃圾处理技术和模式,逐步摒弃填埋、焚烧等传统的垃圾处理方式;2、在推广垃圾燃烧发电等项目建设的基础上,探索更加进步的垃圾分类回收利用方式,提高垃圾回收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中国政府对垃圾处理实行了一系列政策,其中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作出了规定和要求。
垃圾分类制度的推行。多个城市先后出台了垃圾分类的实施细则,鼓励居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
垃圾分类投放设施的建设。政府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分类投放设施,以方便居民分类投放垃圾。
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政府加大了对垃圾处理设施的投资和建设,同时也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入垃圾处理行业,提高垃圾处理的效率和水平。
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政府加大了对垃圾处理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对垃圾黑市和非法倾倒的打击力度,以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
推广垃圾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政府鼓励居民和企业采用可再生资源,如回收利用和再生利用,来减少垃圾的数量,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垃圾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总的来说,中国政府在垃圾处理方面采取了多种措施,旨在推进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减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92]101号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必须实行统一规划,全面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要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同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筑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执行。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由环卫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市区街三级管理。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第六条 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斗(桶)、转运站等设施。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第七条 居民生活垃圾和单位、门店桶装垃圾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统一上门收集,实行有偿服务。每天定时、定点收运1-2次,确保垃圾当天收集清运干净。各单位、门店、居民住户应积极配合环卫部门开展工作,参与管理,按时缴交清运费。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方,应当按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定时、定点实行上门有偿服务收运。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不得随意投放。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和居民都应当维护环境卫生,遵守有关规定,不得乱倒、乱丢垃圾。第九条 单位处理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按批准指定的地点堆放、处理,不得任意倾倒。无力运输、处理的,可以委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运输和处理。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第十条 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生活垃圾运往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场,不得任意倾倒。第十一条 在街道(或单位内)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容器必须保持完好,外观和周围环境应当整洁。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搬动,拆除、封闭和损坏。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做到密封化,经常清洗,保持整洁、卫生和完好状态。城市生活垃圾在运输途中,不得扬、撒、遗漏。第十三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委托其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服务费,并逐步向居民征收生活垃圾管理费用。所收专款,专门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维修和建设。第十四条 各种动物尸体必须拉到郊外深埋或进行高温、火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入垃圾容器内。需委托环卫部门处理的,应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五条 医院、科研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垃圾应按环保、防疫部门有关规定自行处理,必须达到无害化标准。第十六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改善环卫职工的工作条件和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卫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对环卫职工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和技术培训工作。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十八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治理城市生活垃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
(二)将有毒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的;
(三)不按规定地点,时间和要求任意倾倒垃圾的;
(四)影响存放垃圾的设施、容器周围环境整洁;
(五)随意拆除、损坏垃圾收集容器、处理设施的;
(六)垃圾运输车辆不加封闭,沿途扬、撒、遗漏的;
(七)威胁、侮辱、殴打或妨碍从事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
(八)违反本办法其他行为的。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设施,是指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房、垃圾通道、垃圾转运站、垃圾码头、垃圾处理场等设施;垃圾收集容器是指果皮箱、废物箱、垃圾箱(桶)等设施。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产生生活垃圾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建、规划、房管、建管、市政公用、园文、环保、卫生、公安、商业、旅游、交通、工商等部门应协助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城市生活垃圾。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逐步推行净菜进城,发展垃圾焚烧技术,在实现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的同时,鼓励和支持城市生活垃圾有用物资的回收和综合利用工作,逐步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资源化和减量化,防止污染,保护环境。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本办法,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七条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编制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城市生活垃圾设施建设计划,并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发展规划和计划体系。第八条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发展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公共生活垃圾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对乡镇规划的要求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公共生活垃圾设施。
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开发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配套建设垃圾转运站、垃圾房和垃圾收集容器。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交线路始末站、公园、广场、集贸市场、停车场、体育馆(场)、影剧院、展览馆、大中型商场、医院、宾馆等(以下简称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规范,设置垃圾房和垃圾收集容器。
各类小型商店、摊点必须自备符合规范的废物箱。第九条 新建、改建生活垃圾设施的,应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规划、设计审查、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生活垃圾设施必须与建设工程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对已建成尚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设施,由原建设单位负责改建。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生活垃圾设施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设计;设施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偷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或封闭按规定设置的生活垃圾设施;不得阻挠建设生活垃圾设施。因城市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拆一还一、先建后拆”的原则提出拆迁方案,经当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上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 生活垃圾设施的设置,应便于使用和清运。城市主要道路两侧不得设置垃圾箱(桶)。
城市设置的垃圾收集容器必须达到规定的密闭要求。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设施由产权人或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修;生活垃圾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并及时维修或更新。第十二条 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市区道路、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扫保洁;
(二)里弄、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负责由街道办事处划定的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
(四)公共场所以及铁路沿线,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五)街心花园、绿带、绿地、花坛和临时停车处,由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六)乡镇范围的清扫保洁,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七)公园、风景点、西湖水域以及市区河岸、护坡,分别由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人保洁;
(八)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域,由经营单位责成作业者保洁;
(九)在市区水域行驶或停泊的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由船主依照有关规定处置;
(十)责任不清地区,由当地政府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范围,明确责任者负责清扫保洁。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是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依据我国相关建筑法律编制而成。以下是中达咨询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进行相关解读:
《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基本简介: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主要包括:(1)适用范围(2)适用原则(3)具体规定(4)责任追究四部分内容,其中责任追究内容如下: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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