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维修基金退款流程

房屋维修基金退款流程,第1张

房屋维修基金退款流程如下:
一、申请条件。
购房人因退其所购买商品房而退所交维修基金。
二、办理要件。
1、本人有效身份z原件和复印件。
2、退款申请。
3、《住房维修基金专用收据》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业主)》(物业或产权单位联、交易市场联、报销凭证联,如果已经办理所有权证的,用所有权证或其注销手续代替交易市场联)维修基金收据。
4、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房地产交易部门注销或《房屋权属注销通知书》)。
5、开发建设单位出具加盖印章的退房证明。
三、办理流程。
1、购房人持上述材料到办事处营业大厅前台办理。
2、中心柜员审材料后,打印结算票据,交由退款人到营业大厅内指定银行窗口办理取款。
3、银行核对票据后,支付款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房屋的使用、鉴定、白蚁防治、建筑幕墙以及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等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传统风貌区以及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城乡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与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的,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并依法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权属不清的,使用人、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综合协调、社会参与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体系,健全房屋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保障经费投入,加强安全管理执法力量。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由住房保障和房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城市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
本市建立市、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网络,并确定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人员,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七条 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的统一指导和综合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城市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实施专项监督管理。
教育、卫生计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交通运输、旅游、商务、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监督学校、医院、剧院、场馆、车站、宾馆、集贸市场、商场、福利院等公共建筑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八条 本市实行房屋使用安全救助制度。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资金,对特殊困难群体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及临时安置、白蚁防治等活动提供救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本市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投诉举报奖励制度。
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对实名投诉、举报实行限时回复。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对实名投诉、举报人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对于投诉、举报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二章 房屋安全使用第十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一)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和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检查、维修房屋,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
(三)防治白蚁;
(四)按照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五)治理危险房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房屋使用人、管理人应当配合房屋所有权人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十一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一)装饰装修拆改房屋主要承重构件、抗震措施、防火措施的;
(二)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的;
(三)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紧邻或者穿越房屋基础进行深基坑、地下工程等施工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扩大洞口,或者拆改房屋中抗震、防火措施以外的非承重墙体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
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的具体规范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二层以下的农村房屋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06月13日,我市召开条例培训动员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绍泽出席会议并讲话,市领导李琦、单景南、储永宏出席会议。陈绍泽指出,住宅物业管理是群众日常生活的重要方面,也是城市治理、社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关注度高。为了制定好这部事关全体市民切身利益的法规,市人大常委会确定了“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开门立法、坚持业主为本、坚持法治思维”的总体思路,创新了法规起草模式,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招投标,选定第三方组成专家团队起草条例文本。
条例的制定和出台,为解决住宅物业管理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了法律依据。陈绍泽要求,要扎实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广泛宣传条例,为条例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力求把条例的立法精神、立法内容全方位向执法工作者、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广大业主准确传递,使执法者正确认识、理解法规,使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积极遵守法规,形成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社会氛围。要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全面推进条例贯彻实施。业主及业主组织要依法维护自身利益,物业服务企业要依法按合同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建设单位要依法加强前期物业管理责任,专营单位要依法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要抓紧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全面落实条例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切切实实维护好广大群众的权益,为打造幸福宜居南京作出贡献。据了解,培训会将持续到16日,培训内容包括条例的主要规定、立法精神和重要制度等方面。政府部门、物业公司和业主等条例有关各方主体约4000人将分批参加学习培训。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出台纪实

拒交物业费会被列入失信名单吗物业维修资金使用难如何突破怎样督促物业公司提高服务质量……3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给出了答案。

“制定《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的一次创新实践,也是依法解决我市住宅物业管理当中突出问题的一项民生工程。”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绍泽说,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坚持人大主导立法全过程,探索人大主导、委托第三方机构起草模式;坚持问题导向,梳理问题、征求意见三次覆盖所有市人大代表,所有区、镇街人大,所有类型物业小区;坚持公民全程参与,充分吸纳业主、物业公司、建设单位、专营公司、政府相关部门等利益主体全程参与立法,让不同群体的利益需求得到充分表达、交流和尊重;坚持统筹协调,兼顾各方利益,积极稳妥地制定实名投诉登记受理、三方征信、维修资金绿色通道等制度,努力寻求立法的“最大公约数”,充分体现了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根本宗旨。

招标:首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委托第三方起草

1月5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中国招标网、南京日报、南京人大官方网站等媒体发布《南京市地方性法规起草招标公告》,首次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委托第三方起草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招标公告甫一出,就引起了媒体和市民的广泛关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委托起草地方性法规,是南京人大历史上的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也没有先例可循。”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介绍。

对此,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根据地方立法的基本要求,参照工程项目招标办法起草了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经过激烈的角逐,最终河海大学成为中标单位。

“公开招投标的做法有利于征集到具备特别经验和专业知识的立法参与者,有助于地方立法更专业、更接地气。” 南京大学 法学院教授邱鹭风对这种“开门立法”的方式表示赞同。

招标完成后,随即启动了条例的起草工作。为保证法规文本质量,市人大常委会专门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专家顾问组和各区人大联络小组,明确由中标单位河海大学项目组主导,环资城建委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协助开展前期调研和起草工作。

成文:共征集市民提出的各类意见建议3400多条,相关内容50多万字

3月28日,《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此前,《条例》已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一审、二审,市人代会三审。为做好《条例(草案)》的起草修改,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环资城建委做了大量工作。

实行市、区、街(镇)三级联动,征求意见覆盖所有区、街(镇)人大,物业小区,市人大代表;分析梳理12345市民投诉工单,对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全面摸底;先后召开有部门、区、街道、社区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专家参加的数十场座谈会,分别前往省内外8个城市学习考察。

组织多场面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全市人大系统的立法辅导讲座,帮助广大代表熟悉有关知识;二审后,常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带队到12个代表团召开座谈会,当面听取代表意见和建议。

对不同区域和类型的62个小区、1260位业主开展线下问卷调查,并同步向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和500多位市人大代表发放调查问卷;专题网议吸引约15万名网友在线参与,2000余名网友参与问卷调查;通过多种方式,共征集市民提出的各类意见建议3400多条,相关内容50多万字。

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和起草组成员逐条研究,并对分歧较大、争议较多的意见进行专题论证;经过四次集中修改,最终形成提交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文本;在全市50多个小区启动试点,并同步制定出台配套办法和文件,确保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主要制度能够落地。

亮点:三方征信、维修资金绿色通道等制度设立成关注焦点

《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关于实名投诉登记受理、三方征信、维修资金绿色通道等制度的设立成为关注的焦点。如何规范业主、物业公司、建设单位、专营公司、政府相关部门五类主体的权利义务,谋求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成为本次立法的最大挑战。

据统计,目前住宅小区的日常管理主要涉及12个政府部门的职能,但执法机制不顺畅,有些部门不愿意进入小区执法,导致小区内矛盾越积越多,市民反响强烈。为此,《条例》详细规定了物业管理相关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力求构建分工明确、综合协调的行政执法机制,同时,为了保障公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保障公民的监督权,还建立了实名投诉登记受理制度。

物业管理矛盾多发的原因,一方面是各方主体之间缺乏信任,另一方面是违法成本过低。为此,《条例》分别对物业服务企业征信、物业项目负责人征信、业主征信作出规定,以强化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契约意识。一审时,《条例(草案)》提出,业主有欠交物业服务费用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行为,经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部分业主对拒交物业费纳入个人信用档案反应强烈,有意见认为,业主不交物业费原因多样,情况复杂,不宜简单规定。经过论证,调整为:判决或者裁决后“仍不履行的”,纳入信用信息系统。

一方面大量的维修资金闲置,另一方面因维修资金申请困难,房屋得不到及时维修,居民对此意见很大。《条例(草案)》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电梯故障、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和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这三种紧急情况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有意见认为,申请时间过长,实现不了应急使用的目的。因此,《条例》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形和程序作了修改、完善,明确规定审核完成期限为两个工作日。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活动,维护业主、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条例(草案)》提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业主自治组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顾问与评估机构,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业主自治活动、物业项目交接和查验、物业项目招标投标、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等活动。

前期物业管理中的纠纷绝大多数是由于房屋质量问题引起的,而建设单位对房屋质量问题承担全部责任。之前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空白,导致建设单位的责任边界不清、无强制性法律规范对建设单位形成有效约束,为其逃避责任、消极履行义务提供了机会。《条例》设置建设单位保修金制度,强化建设单位的房屋质量责任,为前期物业中房屋质量问题的解决提供了途径。

此外,《条例》还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专营单位的义务作了明确,从而保障业主获得公开、透明、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

3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了《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为这部历时一年有余、历经三审的地方性法规落下了注脚。

“住宅物业管理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涉及面广、关注度高,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群众幸福安居。”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法规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后,要抓好落实,发挥其规范和解决住宅物业管理面临问题的作用,为市民百姓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条件,进一步增进广大市民的幸福感、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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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大业美家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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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尚层装饰:
尚层装饰是明确定位于别墅的专业装饰服务商,服务对象涵盖社会财智精英人士和高端客户。提供别墅装饰的整体规划设计与施工、别墅设备、主材、家具、配饰的私属定制服务。尚层装饰成立之初,立志尽快成为中国高端家居领域受人尊敬的领导者,最终成为世界一流的家居企业。“世界一流”意味着尚层要成为在全球企业中家居行业的代表,企业的诸多方面都成为家居行业的典范。尚层的LOGO将成为一颗闪烁的明星,照亮家居市场的大好前景。

什么是专项维修基金
专项维修基金不同于物业管理费,只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在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开发商)交纳维修基金。开发商代收的维修基金属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专项维修基金存缴比例是多少
根据长沙市政府2013年2月颁布的《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户以上业主的物业,其业主应当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八分类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
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各地房屋维修基金标准与经济水平挂钩,具体收取标准略有出入)。
哪些可以使用专项维修基金
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管道井、电梯前庭、锅炉房、发电间、配电间、线路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公用阳台、公用露台和公共厕所等。
支取费用需经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经过管理部门层层审核。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可以采取一次性表决的方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表决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一)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受益;
(二)单项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费用在三万元以下。
一次性表决方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且期限内使用总金额不得超过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总额的百分之五。
属于一次性表决范围内的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不需要业主再次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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