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中再云珈环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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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中再云珈环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是2017-09-12注册成立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郑家村一路440号(袁河经济开发区)。

新余中再云珈环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60502MA3694QR4D,企业法人关光武,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新余中再云珈环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橡胶制品、煤炭、冶金炉料销售;金属材料加工制造及销售;环保产业的投资与管理;普通道路货物运输;固体废弃物资源回收与开发;周转箱、废纸、废塑料、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橡胶回收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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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生命健康,改善仙女湖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仙女湖水体的保护、治理、利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仙女湖水体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范围,分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及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范围,以新余市第三水厂取水口为圆心,半径5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与水域相邻的迎水面山脊线(分水岭)以内的陆域及一级保护区水域中的岛屿。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范围,以一级保护区边界向外延伸2500米的水域和与水域相邻的迎水面山脊线(分水岭)以内的陆地及二级保护区水域中的岛屿。
准保护区的范围,包括下列区域:
(一)除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外的仙女湖水域、岛屿及沿湖岸向外延伸1000米或至山脊线的陆地;
(二)袁河入湖河口上溯至分宜县与宜春交界处的河道及河岸两侧500米或至山脊线的陆地;
(三)除袁河外的其他入湖河口上溯3000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支流、溪流及其两侧500米或至山脊线的陆地。
准保护区的具体边界由新余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第四条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质标准;准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第五条 仙女湖水体保护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仙女湖水体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仙女湖水体保护目标和计划,制定仙女湖湖体清淤规划,实行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仙女湖水体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保护区范围内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仙女湖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市人民政府和保护区范围内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污染防治、污水处理、湖体清淤、垃圾处置和生态补偿等仙女湖水体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保护区范围内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对受污染水体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仙女湖水功能区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对仙女湖水体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水利主管部门负责仙女湖水资源保护、河道综合治理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林业、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仙女湖水体保护工作。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仙女湖水体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仙女湖水体保护重大事项。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仙女湖水体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开展仙女湖水体保护的相关工作,提高公众参与仙女湖水体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仙女湖水体保护的公益宣传,对污染和破坏水体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仙女湖水体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污染和破坏仙女湖水体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保护仙女湖水体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第二章 水体保护和污染防治第十一条 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二)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及其他污染水体的废液;
(三)将剧毒废液或者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六)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七)设立装卸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八)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
(九)围湖造地、筑土拦坝;
(十)网箱养殖、投饵养殖,使用无机肥、有机肥、生物复合肥等进行水产养殖;
(十一)电鱼、毒鱼、炸鱼;
(十二)爆破、采矿、采石、采砂;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污水以及畜禽尸体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第四条 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并将其纳入政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管理委员会等派出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六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监督管理工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七条 鼓励村民自治组织将有关畜禽养殖行为、数量和废弃物处置等内容纳入村规民约。
畜禽养殖协会应当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防止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权制止或检举,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户):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农村村民集中居住区500米以内;
(五)铁路、高速公路、国道沿线500米以内;
(六)仙女湖区管委会辖区内和分宜县环仙女湖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内;
(七)孔目江沿岸2000米范围内;
(八)袁河、袁惠渠两岸500米范围内;
(九)小(一)型以上水库周边500米范围内;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第十一条 禁养区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户),已有的畜禽养殖场(户),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限期关闭或搬迁,并依法予以补偿。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纳入禁止养殖区域,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第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户),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户)应当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雨污分流和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确保其正常运行。委托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及能力的第三方代为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第三方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户),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第十四条 自行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畜禽养殖场(户)或第三方处理机构,应当建立畜禽养殖档案和相关设施运行管理台账。台账应当载明设施运行、维护情况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
畜禽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第三方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新余永清环保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是2015-06-18在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青年路黄家村13栋2单元202。

新余永清环保环卫工程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605023433318800,企业法人刘敏,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新余永清环保环卫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土方挖运工程渣土的清运;废弃物回收、无害化处理以及资源化利用;道路保洁、绿化维护、清洁卫生服务、固体废物处理集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江西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556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18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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