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机补贴

国家农机补贴,第1张

农机具购置补贴,又称农机购置补贴,是指国家对农民个人、农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作业服务组织,购置和更新农业生产所需的农机具给予的补贴,目的是促进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和农业生产效率。
措施
截至2012年8月30日,全国共实施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429亿元,中央财政第一批补贴资金基本实施完成,补贴农机具4052万台(套),受益农户3117万户。为保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农机化、财政主管部门按照“早、快、严、细、实”的总体要求,尽早启动,加快实施,精心部署,规范 *** 作,严格监管,主要开展了六方面工作:
动员部署 尽早实施
1月6日,农、财两部办公厅联合印发《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发布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月14日,农业部召开了全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会议,总结近年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成效、做法和经验,部署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与各省(区、市、兵团、农垦)农机化主管部门一把手签订落实农机购置补贴责任书,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责任机制,做到目标到岗、责任到人。
完善机制 规范管理
农业部印发《2012年度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对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启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推动党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严惩不法产销企业,切实维护农民和诚信企业的合法权益。
认真审核 严格把关
组织认真审核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对与政策文件规定和农财两部要求不符的,及时提出,全面整改,从源头上严把政策实施关。农、财两部及时对各省上报的补贴 *** 作试点方案进行批复,已联合批复山东、江苏、浙江、湖南、甘肃、广西等17个省(区、市)全价购机后凭发票申领补贴及结算级次下放等试点方案。
强化宣传 扩大影响
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中央媒体上发布了农机购置补贴答记者问,联合编印了136万份《农机购置补贴申请程序图》免费发放到基层。各地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开展补贴政策宣传,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对政策的知晓率,增强政策的透明度,扩大政策的影响力。
加强督查 确保成效
农业部印发《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监督检查方案》,从4月上旬开始,联合成立8个督导组,分赴辽宁、吉林、黑龙江(含垦区)、江苏、湖南、四川、浙江、安徽、江西、湖北、甘肃、广西、新疆、宁波等14个省份开展春季督查,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彻底整改,规范政策实施。赴湖南、四川、江苏等省开展创新试点情况调研,为进一步完善补贴 *** 作运行机制提供依据。7月,农业部召开农机购置补贴春季督导检查汇报会,张桃林副部长、朱保成组长出席并讲话,对下一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开展核查 严惩违规
坚决果断严厉地查处农机购置补贴过程中暴露出的违法违规问题。近期,农业部依据浙江省农机局查实情况,在全国范围内取消了新乡市傻瓜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所有产品补贴资格。同时,督促各地严厉查处了一批违规产销企业。如,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对参与违规 *** 作、行贿的9家经销商、5家农机生产企业予以严厉处罚;新疆农机局在查实基础上,永久取消了新疆吉峰聚力公司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对不法企业起到了警示震慑作用。
中央财政第二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已经下达,为进一步加快补贴工作进度,尽快将补贴实惠落实到农民手中,确保补贴机具在重要农时农业生产中发挥主力军作用,农业部于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和结算进度的通知》,要求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切实提高又好又快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扎实抓好补贴实施各项工作。要在规范、廉洁实施的基础上,把加快实施和结算进度作为当前农机购置补贴的重要任务,原则上全年补贴资金应于11月15日前实施完成,全年中央财政资金结算最晚于12月底前完成。

下面是关于合作社等的一些补偿政策,希望对你有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优惠政策摘编
一、增值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
{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2004年11月11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主要内容}第十九条 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视同农民自产自销。合作社销售非社员农产品不超过合作社社员自产农产品总额部分,视同农户自产自销。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113号)
{主要内容}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四)《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浙委办〔2005〕73号
{主要内容}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和非社员(不超过社员部分金额)生产和初加工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允许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入免税农产品可凭取得的普通发票按票面金额13%抵扣。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主要内容}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二、企业所得税
(一)农业生产服务行业取得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001)
{主要内容}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浙委办〔2005〕73号)
{主要内容}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的技术服务和劳务(包括机械化作业服务)所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业机械化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27号)
{主要内容}为农业生产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农机作业)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林业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71号)
{主要内容}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渔业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第114号)
{主要内容} 1、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近海及内水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营业税
(一)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业机械化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27号)
{主要内容}开展机耕、机收、植保和机插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浙委办〔2005〕73号)
{主要内容}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畜牧、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
(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 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
{主要内容}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
{主要内容}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五、个人所得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358号 )
{主要内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自产自销农产品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若干税费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466号
{主要内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属,用于进行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经营用房,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七、水利建设基金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若干税费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466号
{主要内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收入,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八、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若干税费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466号
{主要内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暂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九、用地政策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浙委办〔2005〕73号)
{主要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等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应依法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养殖小区和从事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初加工时占用的临时性用地,可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十、用电政策《关于国家发改委调整我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电〔2006〕23号)
{主要内容}农业生产用电是指蔬菜、果树、茶、桑、花卉、苗木等农作物种植业用电;各种畜禽产品养殖、海水产品养殖、内陆水产品养殖等养殖业用电;农户家庭炒茶用电。农业排灌、脱粒用电指粮食作物排灌、脱粒及农业防汛、抗旱临时用电。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指省确定的享受贫困县扶持政策的农业排灌用电。
六、农业生产用电
不满1千伏
0641元
1-10千伏
0621 元
35千伏及以上
0606 元
其中:农业排灌、脱粒用电
不满1千伏
0390 元
1-10千伏
0370 元
35千伏及以上
0355 元
其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不满1千伏
0123元
1-10千伏
0103元
十一、用人政策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浙委办〔2005〕73号)
{主要内容}鼓励农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鼓励基层农技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其工资待遇、职称评聘、考核任用等参照在岗农技人员。对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各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办理集体户口、党团组织关系挂靠、代缴社会保险等服务。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经县以上政府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备案)的聘用或劳动合同、在同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工作满一年、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费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大中专毕业生,其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十二、信贷政策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浙委办〔2005〕73号)
{主要内容}提供信贷支持。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信贷的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和季节性、临时性的资金需要,对用于种植业、养殖业等生产领域的信贷资金的利率要给予一定的优惠。对于实力强、资信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一定信贷授信额度。可以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联户担保等形式进行有效担保,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业担保公司要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在农村信用社改革中,允许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认购资格股和投资股。
十三、粮油种植大户直补政策
《关于下达2006年粮油种植大户直接补贴和良种补贴资金预算指标和有关政策的通知》(浙财农字〔2006〕74号)
{主要内容}补贴对象和标准。对全年水稻、油菜复种面积20亩以上(含20亩)的大户和管理完善、运作规范、社员30户以上的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社员,以及不到20亩的杂交水稻制种农户(以下简称粮油种植大户),按实际种植面积,由省财政给予每亩10元的补贴(合作社内水稻、油菜复种面积20亩以上的粮油种植大户不重复享受直接补贴)。同时,对以上补贴对象,按实际种植省确定的优质水稻品种面积(见附件1),给予每亩5元的良种补贴(合作社内水稻、油菜复种面积20亩以上的粮油种植大户不重复享受良种补贴)。
十四、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
《关于2006年大中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意见的通知》(浙农计发〔2006〕15号)
{主要内容}(一)补贴对象
1.具有工商营业执照、2005年12月31日前注册成立、运作规范的农机(农技)服务组织的社员。
2.省内承包种植水稻面积100亩以上(含100亩,下同),并为周边农户提供机械作业服务,拟购机具尚未享受过财政补贴政策或现有同类机具已享受过财政补贴但仍不能满足农业生产需要的大户。
3.为省内周边农户提供粮食生产机械作业服务且单机服务面积在300亩以上(含300亩,下同)的农机户。
(二)补贴范围。财政资金补贴范围为粮食生产主要作业环节的大中型农业机械,即大中型耕作机械(纯农田作业拖拉机及配套农具)、插秧机和与插秧机相配套的工厂化育秧流水线及其配套设备、高性能植保机械、半喂入和全喂入联合收割机、谷物烘干机。具体补贴机型详见浙江省200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三)补贴标准。补贴额度按农机购置金额的三分之一确定,实行定额补贴,单机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插秧机及其配套设备的补贴标准提高到购机额的50%。购机价格高于“目录”指导价的按指导价核定补贴资金,低于指导价的按实际购机价核定补贴资金。省与县(市、区)财政按以下比例承担补贴资金:经济发达地区由省财政安排50%,县(市、区)财政安排50%;经济欠发达地区(含海岛县)由省财政安排70%,县(市、区)财政安排30%。

有补贴
附农业、财政两部门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农机管理局(办公室)、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确保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科学、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加快农机化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在总结近年经验和农机购置补贴 *** 作创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制定了《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4年2月12日

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丘陵山区、血防疫区及草原牧区农机化发展;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 *** 作,加强实施监管和廉政风险防范,强化绩效考核,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下同)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乡村人口数、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结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确定资金控制规模。为增强地方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加快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支出进度,财政部已于2013年9月27日提前下达2014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70亿元。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科学合理地确定本辖区内市、县投入规模。补贴资金应向粮棉油作物种植大县、畜牧水产养殖大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全国农机化示范区(县)、保护性耕作示范县、全国100个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创建县和1000个专业化防治示范县、血吸虫病防疫区县适当倾斜。
属省属管理体制的上海、江苏、安徽、陕西、甘肃、宁夏、江西、广西、海南、云南、湖北等11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垦区农场和海拉尔、大兴安岭垦区农场补贴资金规模、补贴农场名单及资金分配额度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农垦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确定,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按照本实施指导意见,规范 *** 作,统一管理。其他地方垦区的市、县属农场的农机购置补贴纳入所在县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农业部根据全国农业发展需要和国家产业政策,并充分考虑各省地域差异和农业机械化发展实际情况,确定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48个小类175个品目机具(详见附件1)。
除上述175个品目外,各地可在12大类内自行增加不超过30个其他品目的机具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廉政风险,各地应严格控制自选品目数量,所有自选品目须向农业部备案,阐明补贴理由、每个品目涉及的生产厂家数量、产品型号、市场平均销售价格、补贴额等。
背负式小麦联合收割机、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运输机械、装载机、内燃机、燃油发电机组、风力设备、水力设备、太阳能设备、包装机械、牵引机械、网围栏、保温被、设施农业的土建部分(指用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温室大棚地基、墙体等)及黄淮海地区玉米籽粒联合收割机不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
手扶拖拉机仅限在血防区和丘陵山区补贴。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分别补贴。
(二)补贴机具确定。各省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在农业部确定的175个品目中,缩小范围,选择部分农业生产急需、农民需求量大的品目作为本省中央财政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对于价格较低的机具可以不列入补贴范围,具体由各省确定。
提倡有条件的省份选择部分粮食生产耕种收及烘干等关键环节急需的机具品目敞开补贴,满足省域内所有申购者的需求。
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申购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如确需缩小范围,应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方案,并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审核;也可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结合本省实际,分区域确定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和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促进农机化科技创新,2014年选择1个省进行补贴产品市场化改革试点,即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除被明确取消补贴资格的农机产品外,符合条件的购机者选择购置国家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外的产品,也可申请补贴。具体方案报经农业部、财政部同意后实施。
除试点省份外,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通用类农机产品最高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纳入多个省份补贴范围的非通用类农机产品最高补贴额由农业部委托牵头省组织,有关省份参加共同确定;其他非通用类和自选品目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各省自行确定。
要按照“分档科学合理直观、定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科学制定非通用类和自选品目机具分类分档办法并测算补贴额,严禁以农机企业的报价作为平均销售价格测算补贴额。测算每档次农机产品补贴额时,总体应不超过此档产品近三年的平均销售价格的30%,重点血防区主要农作物耕种收及植保等大田作业机械和四川芦山、甘肃岷县漳县地震受灾严重地区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50%。相邻省份应加强沟通、相互协调,防止出现同类产品补贴额差距过大。各省要按程序向社会公布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补贴额一览表式样见附件2)。
要组织开展补贴产品市场销售情况调查摸底,动态跟踪市场供需及价格变化情况,特别是对新增补贴档次的产品,要从质量、使用、服务等方面加强监管。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要适时调整此档机具补贴额,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
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可提高到25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30万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提高到40万元。
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2014年继续在山西、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新疆、宁波、青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 作办法参照《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2〕133号)执行。各试点单位要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完善 *** 作办法,进一步提高农机手参与报废更新的积极性。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有关要求,在东北地区和华北适宜地区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具体 *** 作方法按《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3〕98号)执行。
四、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商公布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够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可优先补贴。
对每一个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台(套)数或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应设置上限,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设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确定补贴产品经销商。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补贴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 *** 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省、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公布农机生产企业提供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补贴经销商名单,并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有关规定加强监管。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
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
五、补贴资金的兑付方式
倡导各地实行“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兑付方式。已经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资金兑付方式的省份,2014年要继续巩固完善。已经在部分市县开展该试点的省份,2014年要在全省范围内试行。尚未开展该试点的省份,2014年要选择部分市县或在全省范围内试行;确实不具备试点条件的,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农业部、财政部审核。
要认真调研,周密考虑,科学设计,制定切实可行的“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试点方案,拟新开展试点和扩大试点范围的省,试点方案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对于试点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资金结算进度慢、农民筹资难等问题要有应对预案,妥善解决。要积极协调当地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服务,缓解农民筹资压力。鼓励企业与农民自主议价。
继续实行差价购机的地区,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按原程序 *** 作。
要切实加快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补贴启动实施后农机化主管部门至少要按月提交相关资料,财政部门至少按月组织兑付和结算工作,确保兑付和结算进度高于时序进度。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严格执行规定,遵守纪律要求,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合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当地种植业、畜牧、渔业、农垦、农产品加工以及水利、林业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要认真做好方案制定、培训指导、建章立制、监督检查、投诉处理等工作,以钉钉子的精神全力推动各项重点工作、关键举措、制度规定、纪律要求的落实;要加大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工作力度,通过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督促落实和完善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
地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投诉调查处理督办等工作。
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政府领导牵头,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补贴范围、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纪检监察部门参加,接受监督。同时,强化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经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并报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要求,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也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要通过政策实施,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提高制造水平,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快速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区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
要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合理确定各地补贴资金规模,因地制宜确定补贴机具品目范围,科学分档测算补贴额。
要因地制宜制定和实施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坚持行之有效的经验,创新完善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促进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
(三)规范 *** 作、严格管理。要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具体格式详见附件3)审核,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交申请购机补贴农民。补贴指标确认书和政策告知书不得明示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等信息。
补贴对象先申请补贴再购机还是先购机再申请补贴,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结合实际自主确定。
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各地要全部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要依法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各省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提高基层人员素质和能力。2014年,农业部拟继续分批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人员开展政策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广泛深入宣传补贴政策,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务求宣传实效。
省、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主动公开所有可以公开的补贴资料、文件等信息,严禁对外公布购机户的通讯方式、身份z号码和银行帐号等个人隐私信息。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在补贴资金兑付或结算前,须公示受益对象信息,公示环节设置的次序和次数由各省确定。对价格较低的机具可将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含合作社和其它补贴对象,下同,格式见附件4)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2014年年底前,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须按规定开通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规范栏目设置,及时全面公开信息,免费提供服务,确保专栏有效运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继续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制度,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
农业部将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按季度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也要定期组织抽查并通报结果。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13〕2号)等要求落到实处。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省、地两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监管工作的重点是组织协调、培训指导和督促检查县级农机购置补贴监管工作的落实。要不定期地组织明查暗访,深入了解基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曝光,及时处理,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及时逐级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和对各类违法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农业部、财政部及驻农业部纪检监察机构,农业部每年向社会集中公布两次。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监督检查各项规定,在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前要完成机具核实,特别是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机具要组织逐台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逐台核实的机具范围和机具核实方式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确定。
农机鉴定机构要规范鉴定行为,严把鉴定质量关。
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要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农机化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应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要拓宽投诉渠道,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
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农民投诉多、“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对有关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商进行约谈告诫,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的可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对于存在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产销企业,要按规定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补贴产品的补贴资格。
农业部、财政部将把上述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对各地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选择部分县(市、区)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予以通报。
七、申报与总结
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提出实施县(场)名单和资金指标分配意见,并制定本省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于2月28日前联合上报农业部、财政部(各一式二份)备案。
2014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要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财务司和财政部农业司。

农机补贴申请流程

1农民提出购机申请,向县农机局或者乡镇设立的报名点,提交申请表;
2由县或者乡农机局初步审查,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
3公布审查结果,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
4兑付补贴资金,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

资料扩展

农机补贴事实上就是对于定农机具的购置补贴,也称为农机具购置补贴。这项补贴是国家对于农民个人、农场职工、农机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作业服务组织,购置和更新农业生产所需的农机具给予的补贴。是为了促进和提高我国的农业机械化水平和生产效率所制定的。

农机补贴是在2004年提出并实施的,补贴的资金一般是有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另外此项补贴只能用于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对于不在指定范围内的农业机械是没有补贴的。

关于印发《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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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办财[2011]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农机管理局(办公室)、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确保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保障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最大限度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推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在总结近些年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制定了《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要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丘陵山区、血防疫区及草原牧区农机化发展;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 *** 作,加强监管,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综合考虑各省(区、市、兵团、农垦)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乡村人口数、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结合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情况,确定资金控制规模。为支持春耕备耕,财政部已于2011年9月20日将2012年中央财政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30亿元指标提前通知各地。各省(区、市、兵团、农垦)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与同级财政部门科学合理地确定本辖区内项目实施县(场)投入规模。补贴资金应向粮棉油作物种植大县、畜牧水产养殖大县、全国农机化示范区(县)、保护性耕作示范县、全国100个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创建县和1000个专业化防治示范县、血吸虫病防疫区县适当倾斜。
属省属管理体制的上海、江苏、安徽、陕西、甘肃、宁夏、江西、广西、海南、云南、湖北等11省(区、市)地方垦区农场和海拉尔、大兴安岭垦区农场补贴资金规模、补贴农场名单及资金分配额度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农垦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确定,纳入本省(区、市)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本实施指导意见,规范 *** 作,统一管理。其他地方垦区的市、县属农场的农机购置补贴纳入所在县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机具(详见附件1)。手扶拖拉机、微耕机仅限在血防区和丘陵山区补贴。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作为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分别补贴。
除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外,各地可以在12大类内自行增加不超过30个品目的其他机具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背负式小麦联合收割机、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运输机械、装载机、农用航空器、内燃机、燃油发电机组、风力设备、水力设备、太阳能设备、包装机械、牵引机械、设施农业的土建部分(指用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温室大棚地基、墙体等)及黄淮海地区玉米籽粒联合收割机不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
(二)补贴机具确定。农业部根据全国农业发展需要和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全国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各省(区、市、兵团、农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具体的补贴机具品目范围。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省域内年度补贴品目数量保持一致。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和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各省(区、市、兵团、农垦)自行确定,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非通用类农机产品定额补贴不得超过本省(区、市、兵团、农垦)近三年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重点血防区主要农作物耕种收及植保等大田作业机械补贴定额测算比例不得超过50%。各省(区、市、兵团、农垦)要按程序向社会公布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并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补贴额一览表式样见附件2)。要加强对补贴产品市场价格的调查摸底,动态跟踪市场变化情况,对过高的补贴额及时做出调整,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补贴额调整情况要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甘蔗收获机、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30万元。
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四、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可优先补贴。
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经销商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依据农业部及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规定的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提出,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农机化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应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监督管理。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规范 *** 作,诚信经营,销售产品时要在显著位置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并不得代办补贴手续。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五、开展 *** 作方式创新试点
为进一步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推进工作创新,堵塞各种可能的漏洞,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各地可在保证资金安全、让农民得实惠、给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前提下,继续开展资金结算级次下放、选择少数农业生产急需且有利于农机装备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的农机品目在省域内满足所有农民申购需求补贴等试点;同时,开展选择部分市县实行全价购机后凭发票领取补贴等试点。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
拟开展试点的省份要认真研究,周密考虑,科学设计,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报农业部、财政部审定后实施。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责任。要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考核办法,注重工作绩效,加大工作考核力度,并将考核结果要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要与当地种植业、畜牧、渔业、农垦以及水利、林业等部门搞好沟通协调,切实把牧业、林业和抗旱、节水机械设备纳入补贴范围。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农口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县级农机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必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对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问题的初步意见,须由集体研究决定,经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实施,并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二)规范 *** 作,严格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办法》和本实施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规范 *** 作,严格管理。一是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在村公示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给农民办理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具体格式详见附件2),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交申请购机农民。对价值较低的机具可将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二是合理确定补贴额。按照“分档科学合理直观、定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科学制定非通用类补贴机具分类分档办法,并测算补贴额,严禁以农机企业的报价作为测算补贴额的依据。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在公布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时不允许带具体的生产厂家、产品型号。三是严格执行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的制度,由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四是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要对省(区、市、兵团、农垦)内外生产同一品目机具的企业一视同仁。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五是继续大力推进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网络化管理,2012年起各地要全部使用农业部统一开发的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与财政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工作效率。
(三)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政策,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各地要正确把握政策取向,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调控作用,采取公式法或因素法确定各地补贴资金规模,因地制宜确定补贴机具品目范围,科学分档测算补贴额。鼓励突出补贴重点,向农业生产急需的薄弱环节机械给予重点倾斜,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区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要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因地制宜制定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1]号)精神,切实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要将补贴政策内容、 *** 作程序、举报电话、资金规模、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各县(市、区)电子政务平台的政府网站上公布,同时通过其他多种形式进行公布,使全社会广泛知晓。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公布到村。要全面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至少每半月应公布一次各县(市、区)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有关文件签发5个工作日之内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公开本县补贴资金额度、农民分户实际购机数量、金额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等要求落到实处。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制定监管督查方案,加强对各地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组织市县两级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及委托经销商办理手续等违规行为。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和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农业部、财政部及驻农业部纪检监察机构。对问题较大的县市在全省农机、财政系统进行通报,并抄送省级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要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各级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农机化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应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三要严格管理补贴产品产销企业。严格按照农业部及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关于补贴产品生产及经销企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对参与违法违规 *** 作的经销商,及时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 *** 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非法侵占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协调司法机关处理。
(六)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各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要高度重视与企业的资金结算工作,鼓励与生产企业结算,增加结算频次,补贴实施后至少每季度结算一次补贴资金,减轻农机生产企业资金周转压力,有条件的省可以采取预结算等方式加快结算。要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安排专门机构受理农民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权益。要继续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实行信息周报制度,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数据通过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获取。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分别在2012年6月20日和11月3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财务司和财政部农业司。
农业部、财政部将把上述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对各地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在2012年下半年进行抽查。
七、申报程序
各省(区、市、兵团、农垦)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提出实施县(场)名单和资金指标分配意见,并制定本省(区、市、兵团、农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于2012年1月20日前联合上报农业部、财政部(各一式二份)备案。
附件1:
2012年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 铧式犁
112 翻转犁
113 圆盘犁
114 旋耕机
115 耕整机(水田、旱田)
116 微耕机
117 田园管理机
118 开沟机(器)
119深松机
1110浅耕深松机
1111机滚船
1112机耕船
1113联合整地机
12 整地机械
121钉齿耙
122d齿耙
123圆盘耙
124滚子耙
125驱动耙
126起垄机
127镇压器
128合墒器
129灭茬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异型种子播种机
214小粒种子播种机
215根茎类种子播种机
216水稻(水旱)直播机
217免耕播种机
218抗旱坐水种机械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22 秧田播种机
223 种子处理设备(采摘、调制、浮选、浸种、催芽、脱芒等)
224 营养钵压制机
225 起苗机
23 栽植机械
231油菜栽植机
232水稻插秧机
233水稻摆秧机
234甘蔗种植机
235草皮栽补机
236树木移栽机
237甜菜移栽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化肥)
242撒肥机(厩肥)
243追肥机(液肥)
244中耕追肥机
25 地膜机械
251地膜覆盖机
252残膜回收机
26 食用菌生产机械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培土机
313除草机
314埋藤机
32植保机械
321电动喷雾器(含背负式、手提式)
322机动喷雾喷粉机(含背负式机动喷雾喷粉机、背负式机动喷雾机、背负式机动喷粉机)
323动力喷雾机(含担架式、推车式机动喷雾机)
324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喷杆喷雾机)
325风送式喷雾机(含自走式、牵引式风送喷雾机)
326 烟雾机(含常温烟雾机、热烟雾机)
327杀虫灯(含灭蛾灯、诱虫灯)
33 修剪机械
331嫁接设备
332茶树修剪机
333树木修剪机
334草坪修剪机
335割灌机
4.收获机械
41 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14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415割晒机
416割捆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背负式玉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3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具有脱粒功能)
424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25玉米收割割台
43 棉麻作物收获机
431棉花收获机
432麻类作物收获机
44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41采茶机
45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51油菜籽收获机
452草籽收获机
453花生收获机
46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61薯类收获机
462甘蔗收获机
463甘蔗割铺机
464甘蔗剥叶机
465甜菜收获机
47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71青饲料收获机
472牧草收获机
473割草机
474翻晒机
475搂草机
476捡拾压捆机
477压捆机
478饲草裹包机
48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81秸秆粉碎还田机
482高杆作物割晒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 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12玉米脱粒机
52 清选机械
521 粮食清选机
522种子清选机
523扬场机
53 剥壳(去皮)机械
531玉米剥皮机
532花生脱壳机
533棉籽剥壳机
54干燥机械
541粮食烘干机
542种子烘干机
543油菜籽烘干机
544籽棉烘干机
545果蔬烘干机
546蚕茧收烘机械
547热风炉
55 种子加工机械
551种子包衣机
56 仓储机械
56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2磨粉(浆)机械
621磨粉机
63果蔬加工机械
631水果分级机
632水果打蜡机
633蔬菜清洗机
634薯类分级机
635蔬菜分级机
64茶叶加工机械
641茶叶杀青机
642茶叶揉捻机
643茶叶炒(烘)干机
644茶叶筛选机
65剑麻加工机械
651刮麻机
66天然橡胶初加工专用机械
7.排灌机械
71水泵
711离心泵
712潜水泵
72 喷灌机械设备
721喷灌机
722微灌设备(微喷、滴灌、渗灌)
723 灌溉用过滤器
73 其他排灌机械
731风力扬水机
732抗旱机泵
733水井钻机
8.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8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811青贮切碎机
812铡草机
813揉丝机
814压块机
815饲料粉碎机
816饲料混合机
817饲料破碎机
818饲料搅拌机
819颗粒饲料压制机
82畜牧饲养机械
821孵化机
822螺旋喂料机
823送料机
824清粪机(车)
825网围栏
826水帘降温设备
8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831挤奶机
832剪羊毛机
833贮奶罐
834冷藏罐
84水产养殖机械
841增氧机
842投饵机
843网箱养殖设备
844水体净化处理设备
845织网机
85其他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851养蜂专用平台(含蜜蜂踏板、蜂箱保湿装置、蜜蜂饲喂装置、电动摇蜜机、电动取浆器、花粉干燥箱)
9.动力机械
91拖拉机
911轮式拖拉机
912手扶拖拉机
913履带式拖拉机
10.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01挖掘机械
1011农用挖掘机(斗容量≤04m3)
1012挖坑机
102平地机械
1021平地机
103清淤机械
1031清淤机
11.设施农业设备
111日光温室设施设备
1111卷帘机
1112保温被
1113加温炉
112连栋温室设施设备
1121开窗机
1122拉幕机(含遮阳网、保温幕)
1123排风机
1124温帘
1125二氧化碳发生器
1126加温系统(含燃油热风炉、热水加温系统)
1127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12.其它机械
121废弃物处理设备
1211固液分离机
1212废弃物料烘干机
1213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1214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1215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附件2:
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
补贴额一览表
序号 大类 小类 品目 分档名称 基本配置和参数 中央财政补贴额 地方财政补贴额 备注
附件3: 编号
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一、补贴对象基本情况
姓名或组织名称: 住址: 身份z号码: 联系电话:
二、补贴机具及补贴金额
农业机械名称 数量(台) 价格(元) 财政补贴金额(元) 实际支付差价款(元)
大类 小类 品目 分档名称 合计 中央 省 市 县
三、其它说明
1.补贴对象须在 月 日至 月 日期间购机,交纳售价扣除补贴资金后的农业机械价款 元,并提交本通知书。补贴产品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和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
2.如放弃购机,应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至少10天前向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交回本通知。
3 两年内不得转让所购农机。特殊情况需要转卖或转让的,须经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如有擅自
转卖或转让行为,取消五年申请购买补贴农机的资格。
4.本通知一式四份。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各一份,补贴对象两份(购机时提交经销商一份)。本通知签字盖章后生效。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盖章) 县级财政部门(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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