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消防物联网有什么用?

安装消防物联网有什么用?,第1张

恩,他家挺好的,目前是上海最好的。消防物联网系统是独立于建筑原有消防系统,利用传感器技术、互联网通信技术等,实时采集建筑物内水系统、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等状态信息,汇总处理,通过PC端、手机端等向社会(物业、业主)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消防部门提供各类消防管理数据与相关信息的系统,为各方提供第一时间的机构消防设施信息。消防物联网可以实现火警预警的实时通知,规范维保故障处理流程,消防设施整体运行情况的及时全面掌握,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消防物联网是一个趋势。

消防是指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等的统称。火灾是一种不受时间、空间限制,发生频率很高的灾害,这种灾害随着人类用火的历史而伴生。于是,以防范和治理火灾为目的的消防工作(古称“火政”),也就应运而生。消防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涉及全社会的安全和利益。
一、消防工作的性质和特点
1消防工作的性质
我国消防工作是一项由(性质和原则:)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专业队伍与社会各方面协同、群防群治的预防和减少火灾灾害,开展应急救援的公共消防安全的专门性工作。
2消防工作的特点
消防工作的长期实践表明,其具有以下特点:
(1)社会性
消防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它涉及社会的各个域、各行各业、千家万户。凡是有人员工作、生活的地方都有可能发生火灾。因此,要真正在全社会做到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必须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依靠社会各界力量和全体公民共同参与,实行群防群治。
(2)行政性
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基本要求。国务院作为中央人民政府,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使消防工作更好地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主要的作用。由于消防工作又是一项地方性和专门性很强的行政工作,许多具体工作,如城乡消防规划,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的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立与发展,消防经费的保障,特大火灾的组织扑救以及消防安全监管等,都必须依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
(3)经常性
无论是春夏秋冬,还是白天黑夜,每时每刻都有可能发生火灾。人们在生产、生活、工作和学习中都需要用火,稍有疏漏,就有可能酿成火灾。因此,这就决定了消防工作具有经常性。
(4)技术性
科学技术的进步,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发展,消防工作要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步发展,就必须充分应用科学技术,采用先进的消防安全理念、现代科学技术预防和扑救火灾,提升消防救援能力。
二、消防工作的任务
消防工作的中心任务是防范火灾发生,一旦发生火灾要做到“灭得了”,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和经济社会安
全发展。消防工作的任务具体如下:
1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1)制定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
制定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可以为城乡建设,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建设提供技术标准,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提供法律支撑。
(2)制定消防发展规划
切实把消防工作纳入国家、地方政府各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防止严重滞后,保障经济社会安全发展。
(3)编制城乡消防建设规划
按照省、市、县、乡建设总体规划,对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制定近期、中期、远期消防安全建设规划,报请同级人民政
府批准,并纳入总体规划同步实施。
(4)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依照消防法律法规、政府消防工作规范性文件规定,严格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局面。
(5)加强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
政府市政建设部门要将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市政建设,加强日常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6)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管理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政府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确保每项建设工程消防合规,不留下“先天
性”火灾隐患。
(7)单位日常消防管理
各级各类单位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加强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控制火灾风险,防止火灾发生。
(8)加强社区消防安全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规定,将社区消防安全纳入综合治理平台,落实日常网格化管理工作,加强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提高社区火灾防控能力。
(9)开展全民消防宣传教育
采用多种方式,通过多种途径,对学生、单位从业人员、居民群众等全社会公民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常识,疏散逃生技能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全面提升公民消防安全素质。
(10)消防监督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各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一是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二是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2)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3)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4)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5)实施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1)火灾事故调查与统计
1)火灾事故调查。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原因调查,总结火灾发生规律,查找引发火灾的原因,修订完善消防管理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规范,不断提高火灾防控能力。
2)火灾统计。按照火灾分类标准,通过火灾统计,为政府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2做好灭火及综合性救援工作
我国自然灾害频发,各类灾害事故多发,要切实做好灭火及灾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1)建立灭火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地方各级政府要针对本地区自然灾害发生规律和灾害种类,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体系,明确职责任务,形成联勤联动机制,实行信息化指挥,一旦发生灾害事故,立即进入战时指挥状态。
(2)制定灭火应急处置预案
要针对各类火灾扑救、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特点,制定各类灾害事故数字化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全员。实战演练,提高预案的可实施性,保证一旦发生灾害事故能有序、高效、规范处置,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
(3)加强灾害事故预警监测
采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朱,对城市、森林、草原火灾进行预警监测,及早发现事故风险,及时消除隐患。
(4)加强灭火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各级各类单位要依法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徽型清防站,保证城乡每个区域、每个单位、每个社区有一支常备消防救援力量,时刻处于应急救援状态,拉得出,打得赢。

智慧消防物联网典型解决方案:
重点消防单位:
在原有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基础上,加装智慧用电安全探测器、智慧消防水源采集器(液位/水压)、智慧消防RFID标签、网络视频摄像头等前端物联探测设备,通过有线或无线互联网与智慧消防物联网数据平台互联,构建智慧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高层住宅:
加装智慧用电安全探测器、智慧消防水源采集器(液位/水压)、智能手报、智慧消防RFID标签等,完善重点火灾部位及消防通道网络视频摄像头等,通过有线或无线互联网与智慧消防物联网数据平台互联,构建智能消防预警系统。
小微场所:
加装智慧用电安全探测器、独立式感烟报警器、可燃气体报警器、简易自动喷淋灭火装置等,构建智能消防预警系统并实现自动灭火。

物业企业做好消防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主要从:

1、制定完善的日常检查、设备使用规范、设备定期维护等方面的制度及检查登记表格;

2、严格落实各项制度,并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

3、公司层面的重视,对损坏或过期的器材,及时投入人力、物力,进行维修或更换。

比如:某物业企业的消防设备管理制度:

一、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1、按每年、月、日需要管理、维护的内容,年度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每月由主管安全部门负责人会同专业维保单位组织,每日由主管安全部门班组长负责实施。

2、每日工作:

(1)检查报警控制器功能是否正常;

(2)检查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的水位、阀门启闭状态;

(3)检查泵房配电动力柜电源指示是否正常;

(4)检查室内消火栓、喷淋管道压力表数值是否正常;

(5)检查消火栓、喷淋泵出水管闸阀及单向阀状态;

(6)将有关情况记入运行记录。

3、每月工作:

(1)自动或手动检查防、排烟设备、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溶胶自动灭火系统、火灾应急广播的控制、显示、运行、联动功能;

(2)每月选取不同区域进行全联动测试,观察消防监控中心消防控制设备信号反馈情况;

(3)对消火栓泵、喷淋泵、稳压泵启动试验,查看配电设施及泵运转情况;

(4)检查主电源、备用电源供电、充电是否正常;

(5)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认真填写文字记录,大型检修项目应填写设备技术档案。

4、每年工作:

(1)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企业对固定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试和维护保养。

(2)每年于4月、10月两次保养室外水泵结合器,在10月做好防冻措施,与公安消防队联系通过水泵结合器进行消防车加压供水试验。

二、 消防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由主管安全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消防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2、消防器材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配置数量、型号类型,合理设置分布点。

3、主管安全部门负责建立灭火器、自救面具等器材的维护保养管理档案,记明类型、配置数量、设置部位和维护管理责任人,并制作维护保养卡进行明示。

4、每月由各部门维护管理责任人配合安全部门检查责任区域的消防器材情况。

(1)灭火器材是否放置于干燥、阴凉、易取用的地方;贮气压力是否符合要求,喷射软管有无老化破损及喷嘴堵塞、灭火器箱上锁锁闭现象;

(2)自救面具是否置于易于取用和干燥、避光的指定场所,有无丢失现象;

5、每12个月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1次功能性检查,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距出厂日期5年,以后每隔2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

手提式贮压干粉灭火器有效使用时间10年,推车式贮压干粉灭火器有效使用时间为12年,防烟自救面具的有效使用时间为距出厂日期满5年,防毒面具为8年,到期强制报废。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智慧消防就是智能消防系统是将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IS(地理信息系统)、GSM(无线移动通信系统)和计算机、网络等现代高新技术集于一体的智能消防无线报警网络服务系统。
它成功地解决了电信、建筑、供电、交通等公共设施建设协调发展的问题;
由于消防指挥中心与用户单位联网,改变了过去传统、落后和被动的报警、接警、处警方式,实现了报警自动化、接警智能化、处警预案化、管理网络化、服务专业化、科技现代化,大大减少了中间环节,极大地提高了出警速度,真正做到了方便、快捷、安全、可靠,使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以及警员生命的安全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实现智能消防依赖GPS、GSM和GIS三种现代高新技术。
建设单位规范自身的投资行为 建设单位在发包消防工程时。应考虑智能消防系统的整体性。不应分割发包给几个设计和施工单位,更不应因自身利益驱使,明示或暗示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违反消防法规和相应标准,制定不合理的目标。要遵循建设程序,规范投资行为,端正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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