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卡惩戒社保卡能用吗

两卡惩戒社保卡能用吗,第1张

两卡惩戒社保卡能用吗
社保卡有完整的yhk功能。只要社保卡没有被冻结,没有只入不出,就没有问题。社保卡可以异地重新办理:提交身份z复印件至公司相关人员,申报成功后去照相馆进行数码照相,表明是办理社保卡的,会有一份回执,将此回执交给公司相关人员,办理社保卡。这个是不受任何约束的,因为毕竟个人医保账户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实现全国通用的一个状态,所以说本省社保卡被惩戒在其他省份还可以办理的,一般进入企业或单位,都会给每位员工办理社保,如果单位给你缴纳了社保,单位会为你一并办理社保卡,一、补办社保卡的流程为:1、预挂失。社保卡挂失分为口头挂失、书面挂失。2、补新卡。预挂失后可办理正式挂失与补新卡手续。补卡时可委托他人办理,办理时需要出示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z原件及复印件,在填写《申请单》后,由社保卡服务网点工作人员办理。此时,工作人员会开具一张《领卡证明》。3、领新卡。二、补办社保卡受理条件是:1、书面挂失、补卡由持卡人本人凭有效身份z件原件办理。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z件原件。2、电话挂失、书面挂失后且暂未办理补卡手续前如找回社保卡的,可办理解除挂失,解除挂失须由持卡人本人凭有效身份z件原件、社保卡原件办理。3、普通蓝卡、普通黄卡遗失的,建议按照社保卡申领中的“社保卡申领(通用)”申领金融蓝卡;金融蓝卡、金融优待蓝卡遗失的,就近到对应服务银行网点或卡中心专窗办理挂失、补卡;在卡中心专窗补卡的,在专窗领卡后还需到服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启用激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物联网卡是三大运营商提供的满足智能硬件联网需求和物联网行业对设备联网的管理需求的流量卡。目前,中国的物联网正在从硬件设备(如硬件、传感)升级到软件平台和垂直行业应用。

物联网卡看上去和普通SIM卡区别不大,不过和普通的SIM卡相比物联网卡具备以下几个明显优势:

1、成本。物联网卡不能打电话,只具备短信和上网功能,一般是用于智能硬件的连接,所以和SIM卡相比物联网卡的资费更加便宜。

2、号段。万物互联,企业的智能硬件、设施设备动辄成千上万,数量级非常大,SIM卡的11位号码无法满足,而物联网卡是13位号码,采用独立网元,能够更加快速的实现物物相连。

3、管理。在物联网平台购买物联网卡之后可以享受平台提供的其他服务,比如在北京易通物联云平台购买物联网卡之后,北京易通会提供物联网卡的接入、管理、运营和数据服务。

扩展资料:


物联网卡受欢迎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发展趋势。物联网的发展是大势所趋,在刚结束不久的世界互联网大会上,互联网巨头们纷纷表示“互联网时代即将过去,物联网时代即将到来”,而且各大巨头在近期都加大了对物联网行业的投入,比如阿里巴巴就成立了达摩院专门进行物联网方面的研发。

2、应用范围。物联网卡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可以应用的领域越来越多,车联网、智能家居、智慧城市、智能穿戴以及我们所熟知的共享单车,这些都需要物联网卡做支撑。物联网的本质是各种设备之间的连接,而物联网卡则是实现万物互联的桥梁,其重要性可想而知。

3、三大运营商。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三大运营商对于物联网的发展都比较重视,都在快速布局物联网,加大对物联网的投入,2017年8月三大运营商就分别获得了新的物联网卡号段,加速在物联网方面的推动进程。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物联网卡为何如此受到人们的欢迎?

会有一定的风险的,由于物联卡与普通SIM卡十分相似,市场上出现了真假难辨的“流量卡”,由于物联网卡市场门槛较低,代理商大大小小可以以“万”为单位计算,有些个人代理商为了吸引个人用户,推出所谓的无限流量,导致于电信物联网卡在个人市场上泛滥成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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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联卡,是运营商为物联网服务企业提供的用于智能终端设备联网的,仅面对企业用户进行批量销售,广泛用于共享单车、移动支付、智能城市、自动售卖机等领域,不面向个人用户。由于物联卡与普通手机SIM卡十分相似,市场上出现了真假难辨的“流量卡”。“无需实名认证”的特殊性,更让物联卡成为网络诈骗新工具。针对物联卡的发行、销售和购买,虽已对企业用户进行实名验证,但不少网络诈骗分子依然在市面上购得了大量“无需实名认证”的物联卡,使其成为网络犯罪的新工具。在当前多起投资理财诈骗、网络贷款、兼职刷单、洗钱转账等涉网络犯罪中,犯罪团伙大量使用了物联卡。多地公安民警提出,物联卡市场快速发展,但管控明显滞后,给诈骗分子可乘之机,也给网络安全带来较大风险隐患。大量流通于市面的物联卡不仅让非企业用户比较容易使用,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还让一些游走于灰色地带的“羊毛党”发现了新机遇。
物联卡作为物联网技术的核心,被广泛应用于智慧城市、自动售卖机、移动支付、智慧垃圾分类等需要无线联网的智能终端设备。物联卡的运营需要通过统一的网络,一般运营商在将物联卡发售给企业法人后,为每个企业开通一个“流量池”,企业所拥有的物联卡在使用过程中消耗的是“流量池”中的流量。运营商可以通过后台管理、控制,甚至定位物联卡。一旦“流量池”中的流量耗尽,而企业又没有及时续费,那么运营商就会通过后台管理使物联卡无法联网。在功能上,物联卡与SIM卡均可以实现无线联网、收发短信息等功能。但物联卡无法进行语音通话。

如何投诉骗人的物联卡
目前很多朋友在抖音、头条、快手等平台买的流量卡其实就是物联网卡,说白了就是只能上网用,价格虽然说便宜,但是弊端也多。
比如死卡、锁卡、信号不稳定等现象!!!
那么,我们正好买了这种伪装的流量卡,且不能正常使用,该怎么办呢,能投诉吗?
说白了,这种投诉也没什么意思,如果你真想出一口气,有三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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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中的项目管理
第一步:物联卡出问题之后直接找购买商家(尽量不要私下交易),说明物联卡的问题所在,如果商家想维护一个客户会给你解决的(退钱可能不会,换卡是有可能的)毕竟价格不会太贵。
第二步:如果商家不给解决,接着可以通过电商平台进行最基础的维权,跟电商平台反应这个ID是个骗子,把情况说一下,一般情况下电商平台会协助解决。
第三步:如果你还不解气,可以直接打三大运营商客服电话,因为,物联卡并不允许出现在个人市场,如果用在个人手机上是违规的,所以可以直接投诉到运营商,运营商可能会给你一个满意的答复的。
总体一句话,手机卡适用于个人设备终端,而物联卡则适用于除个人设备终端外的一切硬件设备,因此大家在使用时一定要做好区分。
特别不建议大家去使用这些不合规的东西,如果有流量需求,建议还是找正规营业厅办理。
目前,三大运营及各大互联网大佬也相继推出的不同的流量卡,流量套餐还是非常多的,比如腾讯王卡、阿里宝卡等等,总有一款适合你。

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联网卡不是违法的。物联网卡是三大运营商,专门针对企业硬件设备智能化、智能管理所联合发布的,并且在社会上还被广泛的应用到各个领域,并且近几年国家和地方出台了许多政策和激励措施,促使我国物联网领域在技术标准研究、产业应用发展取得了很大进步。但如果使用不当就很有可能违法。比如个人兜售物联网卡、将物联网卡作为流量卡的形式批发到二级市场进行售卖,将物联网卡用在个人手机上等这些情况下都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意见一》的主要内容是关注于电信网络诈骗这个主角本身,而意见二的主体内容实际上是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的其他关联犯罪,比如在取证、涉手机卡、xyk即所谓“两卡”犯罪案件,提供技术支持、支付结算、用户信息等等方面的行为,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等。意见二就此提出了更加明确的新认定标准或者原则。
1《意见二》第三条,将出入境次数作为认定犯罪情节的标准
笔者认为,此规定为本次司法意见最具有“特色”和创新性的认定标准。
针对当前电信网络诈骗存在跨国“经营”,从而导致犯罪数额难以查实的问题,2016年的电信网络司法意见(意见一)提出了可以综合认定。但是,针对这种境外 *** 作的案件,致使依然难以综合确定的,2021年新的司法意见(意见二)的第三条给出了新的认定方法。即根据出入境的次数来认定犯罪情节,如果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达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可以直接认定为诈骗罪的“其他严重情节”。同时如果达到这个认定标准,可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达到这个情节,就不需要对犯罪数额进行明确认定,当然这是在犯罪数额难以查证的前提下。
其原文为“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
2对于单位结算账户的重视,是本次意见的亮点内容
由于国内银行系统对于个人转账结算交易监管比较严格,但对于单位账户的监管,却因为其本身就自带“对公业务”的“光环”,反而成为掩盖洗钱等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因此,对于这类单位账户,只要有收购、出售、出租行为,都可以认定为一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明知”。
并且对于电信、银行、网络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也规定了非常严格的行为标准。即如果利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便利,涉及非法开办并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xyk、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的,也可以直接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明知”。有相反证据除外。
3对于点卡等经销商要注意:收款已经不是善意取得的问题了,而是构成犯罪与否的问题
《意见二》规定,“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经销商,在公安机关调查案件过程中,被明确告知其交易对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与其继续交易,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条规定实际上是对这类经销商的善意提醒。首先,对于这些商家而言,在警方明确告知前出售自己合法营业范围内的商品本身没有任何问题,日常的收款行为一般性的会被判定为善意取得。这一点跟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关于善于取得的规定一致。但是如果警方已经介入调查,已经明确告知商家其交易对象有问题,还依然与其交易,就会被认定为帮信罪,此时就不仅仅关于是否善意取得的问题,而是一种帮助犯罪的问题了。此种规定具有突破性,也具有合理性,既保护了善意取得的交易安全,维护了整个市场交易基本秩序,也严格打击了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了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6种具体情形,但在办理涉“两卡”案件中,对于这6种情形的标准把握不尽相同,且对交易“两卡”数量较大的行为,现有规定难以涵盖。因此,为了更好地解决实践中认定标准不一问题,对于非法交易“两卡”数量较大的,规定了两种情形,符合其中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1)收购、出售、出租xyk、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2)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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