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联网应用技术应该要学习哪些课程

物联网应用技术应该要学习哪些课程,第1张

物联网应用技术应该要学习课程:计算机应用基础、计算机组装调试技术、计算机网络英语、程序设计基础、网页设计基础、数字电路、微机原理与接口技术、计算机网络、物联网技术基础、信息安全技术等;

核心课程:计算机网络技术、路由与交换技术、移动通信技术、无线传感器技术、嵌入式技术、智能家居技术、入侵检测与防御技术、网络数据库、Linux *** 作系统、Windows Server *** 作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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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联网最为明显的特征是网络智慧化,通过信息化的手段实现物物相连,提高不同行业的自动化管理水平,减少人为干预,从而极大程度地提升效率,同时降低人工带来的不稳定性。因此,物联网在许多行业应用中将发挥巨大的潜力。

例如未来通过感应设备将电网、铁路、桥梁隧道、公路、建筑、供水系统、大坝、油气管道等数据信息化,并通过网络传输方式实现信息的采集及管理,将物联网与现有的互联网整合起来,实现人类社会与物理系统的整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桥梁、隧道管理,确保城市桥梁、隧道完好、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移交、安全使用、检测维护等,适用本条例。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所涉桥梁、隧道的安全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市城市桥梁、隧道与公路桥梁、隧道的界限范围由市级城市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责任清晰、全面覆盖的原则予以确认,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三条 本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理与养护并重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证检测评估、养护维修等各项资金投入。第五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城市桥梁、隧道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所有城市桥梁、隧道的安全负有监管责任。其所属的城市桥梁和隧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公安、交通运输、水务、财政、园林和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隧道,其养护维修责任人(以下简称养护人)为城市管理、水务、园林和林业等部门,具体责任划分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已经出让经营权的城市桥梁、隧道,在经营期限内,其养护人为经营者,经营期满后,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养护人;其他城市桥梁、隧道的养护人为产权人。第七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隧道,同级人民政府应当按年度统一安排检测评估和养护维修经费,并足额及时拨付;已经出让经营权的城市桥梁、隧道,在经营期限内,其检测评估、养护维修等经费由经营者承担;经营期满后,经检测合格依法交还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其他城市桥梁、隧道的检测评估、养护维修等经费由产权人承担。第八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城市桥梁、隧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接到举报后及时调查,依法处理。第二章 建设移交管理第九条 城市桥梁、隧道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条 城市涉水桥、立体交叉桥、高架桥等桥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城市桥梁最高荷载等级规划设计。建设城市道路,应当综合考虑连接该城市道路的城市桥梁、隧道的荷载等级,合理确定城市道路的荷载等级。第十一条 城市桥梁、隧道设计应当充分考虑行人、非机动车通行需求。城市隧道应当设置紧急疏散通道。
城市桥梁、隧道封闭和半封闭隔音设施应当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并设置相应消防设施。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城市桥梁、隧道建设工程预验收和正式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及养护人参加。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及养护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在城市桥梁、隧道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对桥梁进行荷载试验;对隧道进行安全性检测,对自动化管理系统进行联调联试。试验、测试结果未达到设计要求的,不得确定为验收合格。
城市桥梁、隧道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三条 城市桥梁、隧道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自城市桥梁、隧道交付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城市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依法履行该城市桥梁、隧道的路政管理职责。第十四条 城市桥梁、隧道交付使用后需要移交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交付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养护人移交设计、施工、养护等相关工程建设资料并办理移交手续;养护人拒绝办理移交手续的,应当向建设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养护人自办理移交手续完成之日起,承担该城市桥梁、隧道的养护维修责任;城市管理部门自办理移交手续完成之日起,承担该城市桥梁、隧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中型以上或者特殊结构的城市桥梁、隧道,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符合相关规定的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信息监控管理系统,实现安全监测自动预警;其他小型城市桥梁、隧道,建设单位应当安装安全监控设施。
既有城市桥梁、隧道的养护人应当在市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安装安全信息监控管理系统或设施。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信息监控管理平台。各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信息监控管理系统应当统一接入全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信息监控管理平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京市长江公路桥梁、隧道的管理,保护桥梁隧道设施,保障桥梁隧道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公路桥梁、隧道(以下简称桥梁隧道)的养护、路政和通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桥梁隧道水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等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第三条 市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桥梁隧道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具体监督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负责桥梁隧道交通安全、治安、消防和保卫工作。
南京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对桥梁隧道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其他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桥梁隧道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普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桥梁隧道经营企业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保护工作,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保证桥梁隧道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第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接到举报后依法及时处理。第二章 养护管理第七条 非收费桥梁隧道和政府还贷桥梁隧道的养护由公路管理机构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养护维修作业单位承担。
经营性桥梁隧道的养护由桥梁隧道经营企业负责。桥梁隧道经营企业可以采用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养护维修作业单位承担。
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桥梁隧道养护维修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八条 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应当具备与养护维修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养护维修队伍,配备专用养护维修车辆和机械设备。第九条 桥梁隧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 *** 作规程及合同约定进行定期维修和日常养护。
桥梁隧道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养护维修信息系统,及时将养护维修作业和巡查、检测信息等日常养护维修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并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条 桥梁隧道养护维修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桥梁隧道的技术等级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二)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维修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在夜间或者恶劣天气作业的,现场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信号;
(五)养护物料应当堆放在作业区内,养护维修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六)除紧急抢修外,养护维修作业应当避让交通高峰时段。
养护维修作业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第十一条 桥梁隧道的建设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对养护维修有特殊要求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做出说明。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说明对桥梁隧道实施特殊养护。第十二条 政府还贷桥梁隧道的养护费用从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
经营性桥梁隧道的养护费用由桥梁隧道经营企业承担。第十三条 经营性桥梁隧道受让权益期限届满或者经营期限届满后,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由政府无偿收回。
桥梁隧道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并完整移交桥梁隧道经营期间的养护维修管理信息资料和各类原始记录。第三章 路政管理第十四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非收费桥梁隧道、政府还贷桥梁隧道及经营性桥梁隧道实施路政管理。路政管理所需经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合同约定执行。
桥梁隧道经营企业应当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在桥梁周围200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不得挖砂(沙)、采石、采矿、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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