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物联网系统技术可行性分析

如何进行物联网系统技术可行性分析,第1张

121 前瞻可行性研究步骤
122 物联网项目可行性研究基本内容
(1)项目名称
(2)项目建设背景
(3)项目承办单位
(4)项目建设用地
(5)项目建设期限
(6)项目建设内容与规模
(7)项目开发建设模式
(8)物联网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
123 前瞻对物联网项目可行性研究结论
(1)前瞻项目政策可行性研究结论
(2)前瞻产品方案可行性研究结论
(3)前瞻建设场址可行性研究结论
(4)前瞻工艺技术可行性研究结论
(5)前瞻设备方案可行性研究结论
(6)前瞻工程方案可行性研究结论
(7)前瞻经济效益可行性研究结论
(8)前瞻社会效益可行性研究结论
(9)前瞻环境影响可行性研究结论
第2章:物联网行业市场分析与前瞻预测
21 物联网项目涉及产品或服务范围
22 物联网行业前瞻市场分析
221 政策、经济、技术和社会环境分析
222 物联网市场规模分析
223 物联网盈利情况分析
224 物联网市场竞争分析
225 物联网进入壁垒分析
23 物联网行业市场前瞻预测
第3章:物联网项目建设场址分析
31 物联网项目建设场址所在位置现状
311 项目建设地地理位置
312 项目建设地土地权类别
313 项目建设地土地利用现状
32 物联网项目场址建设条件
321 项目建设场址地形、地貌、地震情况
322 项目建设场址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
323 项目建设场址经济条件
324 项目建设场址交通条件
325 项目建设场址公用设施条件
326 项目建设场址防洪、防潮、排涝设施条件
327 项目建设场址法律支持条件
328 项目建设场址气候条件
329 项目建设场址自然资源条件
3210 项目建设场址人口条件
33 物联网项目建设地条件对比
331 项目建设条件对比
332 项目建设投资对比
333 项目运营费用对比
334 项目推荐场址方案
335 项目场址位置图
第4章:物联网项目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
41 物联网项目技术方案
411 项目生产方法
412 项目工艺流程
413 项目技术来源
414 推荐方案工艺流程图
42 物联网项目设备方案
421 项目主要设备选型
422 项目主要设备来源
423 推荐方案的主要设备
43 物联网项目工程方案
431 项目工程建设内容
432 项目特殊基础工程方案
433 项目工程建设规模
434 项目建筑安装工程量估算
435 项目主要建设工程一览表
第5章:物联网项目节能方案分析
51 节能政策与规范分析
511 节能政策分析
512 节能规范分析
52 物联网项目能耗状况分析
521 物联网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
522 物联网项目能源消耗状况分析
53 物联网项目节能目标和措施分析
531 项目节能目标
532 节约热能措施
533 节电措施
534 节水措施
54 物联网项目节能效果分析
541 装备节能效果
542 建筑节能效果
第6章:物联网项目环境保护分析
61 物联网项目建设场址环境条件
62 物联网项目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
621 项目主要污染源分析
622 项目主要污染物分析
63 物联网项目环境保护措施
631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632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633 水污染防治措施
634 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
635 绿化措施
64 环境保护投资预算
65 环境影响评价分析
66 地质灾害及特殊环境影响
661 物联网项目建设地址地质灾害情况
662 物联网项目引发发地质灾害风险
663 地质灾害防御的措施
664 特殊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
第7章:物联网项目劳动安全与消防
71 编制依据和执行标准
711 项目编制依据
712 项目执行标准
72 危险因素和危害程度
721 安全隐患主要存在部位与危害程度
722 有害物质种类与危害程度
73 前瞻安全措施方案
731 工艺和设备安全选择措施
732 对危险作业的保护措施
733 对危险场所的防护措施
74 前瞻消防措施方案
741 火灾隐患分析
742 前瞻消防设施方案
第8章:物联网项目组织架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81 物联网项目组织架构
811 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812 项目管理机构组织架构
82 物联网项目人力资源配置
821 项目员工数量
822 员工来源及招聘方案
823 员工培训方案
824 工资与福利
第9章:物联网项目实施进度分析
91 物联网项目实施进度规划
911 项目管理机构设立
912 项目资金筹集安排
913 项目技术获取转让
914 项目勘察设计
915 项目设备订货
916 项目施工前期准备
917 项目完整竣工验收
92 物联网项目实施进度表
……………………
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物联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将规章名称“《武汉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修改为“《武汉市消防管理规定》”。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保障消防工作经费,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灭火演练,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灭火救援,并履行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三、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
第三款改为第二款,修改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区工作者,在消防救援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消防基础信息采集、消防安全巡查、消防安全宣传等工作,按照规定记录、上报消防事件。”四、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社区微型消防站(应急服务站),建立社区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电瓶车、摩托车等公共消防装备器材,加强与消防救援机构联勤联训联战,建立通讯调度组网,落实日常维护经费,开展值班值守、消防巡查和灭火处置等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由其招募并参加灭火救援的志愿消防队员按照志愿服务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提供相应的安全、交通、误餐等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经费、人员经费、日常运行业务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的工资待遇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六、将第七条改为第九条,第二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按照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七、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消防救援站保护半径外的下列场所或者区域应当建立政府小型消防站,承担规定服务区域内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人员密集场所;
“(二)建筑面积达到50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和工业园区。
“政府小型消防站的消防专项规划和建设标准由市消防救援机构会同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规划按照规定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政府小型消防站由市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消防专项规划和建设标准统一建设,建设专项经费纳入市、区财政预算。”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下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建设标准建立单位小型消防站,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20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50万平方米且生产、储存易燃可燃物的生产加工企业;
“(三)占地面积大于15万平方米的物流园区;
“(四)占地面积大于100万平方米的学校;
“(五)火灾危险性较大,经评估论证消防救援机构认为有必要建设的。
“单位小型消防站应当开展本单位的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调度指挥和业务指导。单位小型消防站的建设标准由市消防救援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九、将第八条改为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鼓励其他单位运用物联网技术提高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效率,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网络平台。”十、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设立消防工作机构,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单位消防救援队伍,配备与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相适应的消防器材装备和人员;”
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二)建设轨道交通消防救援数字无线通信系统,逐步接入本市消防救援数字无线通信系统,并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十一、将第十条改为第十四条,将第一款中“具备相应资质”修改为“符合从业条件”。十二、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一款句首增加:“除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外”。十三、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消防管理相关规定划定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支持有条件的老旧小区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鼓励安装电梯电动自行车智能管控系统等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的设施。”
将第一款改为第二款,其中的“停车场”修改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2022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教育,帮助公民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方法,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治观念。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常态化发布消防公益宣传信息。

每年十一月九日消防日和每年十一月消防宣传月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普及、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演练等活动,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依法推进消防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编制消防规划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救援和消防监管工作经费,将消防业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火灾隐患治理、消防信息化、消防队(站)及装备建设等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及时明确新行业、新业态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定期研究、统筹协调并及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推进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水源建设;

(六)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

(七)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治理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八)组织开展火灾风险评估,建立火灾风险数据库,及时向社会公布火灾风险评估结果;

(九)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协调组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建立灭火救援应急反应处置和社会联动机制;

(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

(十一)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消防工作职责,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工作,保障消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每年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协助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相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相应领导责任。

第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具体实施监督管理,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承担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工作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能,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承担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办理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协助维护消防救援现场秩序和保护火灾事故现场;承担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消防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开展群众性的自防自救工作,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督促监护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加强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独居老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等人员的用火用电安全监管。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其中,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评估,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小微企业可以通过集群托管、资源共享等方式履行前两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建设单位统筹协调,施工单位直接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消防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有关施工规程 *** 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的监理职责。

第十一条 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

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出租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等进行统一管理,承租人对承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属于多产权建筑的,相关的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共同确定或者委托统一管理单位对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负责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

(二)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避难设施、消防车登高 *** 作场地不被占用、堵塞、封闭;

(三)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停放、充电行为和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和消防演练;

(五)加强日常防火巡查,及时劝阻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擅自改变建筑物消防安全条件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非居民住宅区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

加快发展物联网,建设高效顺畅的流通体系,降低物流成本。

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移动物联网,即基于蜂窝移动通信网络的物联网技术和应用,是我国新型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移动物联网发展的政策环境持续优化,移动物联网综合生态体系加快构建。

连接数占全球比例超70%我国建成全球最大移动物联网络

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移动物联网(NB-IoT)建设发展的通知》,首次提出移动物联网网络建设和用户发展的量化指标。2020年,工信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移动物联网全面发展的通知》,明确要求加快移动物联网网络建设、加强移动物联网标准和技术研究等。

今年9月,工信部印发《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移动物联网应用典型案例征集活动的通知》,围绕智能家居、网联汽车、智能穿戴等领域的生活智慧化应用,智慧农业、智能工厂、智慧医疗等领域的产业数字化应用,智慧消防、环保监测、智能表计等领域的治理智能化应用,征集优秀案例,推进移动物联网应用发展。

专家表示,在政策支持指引、各方共同努力下,我国移动物联网在网络能力、应用发展和产业能力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移动物联网深度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多环节,国内企业技术及产品研发能力持续增强,生态体系持续完善。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设施管理,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消防设施包括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
公共消防设施,是指保障城乡公共消防安全服务的消防站、消防指挥中心、消防训练基地、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公益性基础设施。
建筑消防设施,是指附设在建筑内外的消防供电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和排烟设施、防火分隔设施、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等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人员疏散的设施、设备。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对行业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进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具体负责辖区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第五条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等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产业集聚区)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规划建设配套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对建筑消防设施建设、维护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建设、维护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消防设施管理上的应用,积极搭建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管理平台,对消防设施运行实现远程监控和管理。第九条 铁路、港口、航运、机场、军事设施的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 公共消防设施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与城乡建设同步规划和建设,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应当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其他乡镇和村寨、风景名胜区应当编制消防规划专篇,产业集聚区应当有消防专项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应当明确公共消防设施的配置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规定明确消防站、消防指挥中心、消防训练基地的用地面积和用地控制界线。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有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 *** 作场地规划设计,确保建筑布局符合规划和技术标准。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站、消防指挥中心、消防训练基地用地规划作为强制性内容纳入黄线管理范围,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机构确定调整或重建位置,并经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同意。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年度建设、改造计划,并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
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第十三条 在既有城镇消防站辖区面积之外的下列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配备消防装备:
(一)全国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2万人的乡镇;
(二)产业集聚区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三)经济发达,人口较为集中以及具有典型性、代表性保护价值的乡镇。
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并与生产经营规模、火灾危险性相适应。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鼓励人口集中、房屋密集、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村寨建立专职消防队,负责消防宣传、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第十四条 占地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20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商贸城、物流城、大学城等应当在建设过程中同步建设小型消防站,配备消防装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火栓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镇江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室外并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栓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建设与管理,将市政消火栓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消防安全责任考评体系。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火栓建设与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消火栓实施监督管理,市、县级市(区)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修、保养、管理经费以及消防用水费用,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单位消火栓的建设、维修、保养经费以及消防用水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居民住宅区消火栓建设经费和保修期内的维修、保养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已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没有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属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维修、保养。第七条 市政消火栓的布局、设置应当纳入城市消防规划。第八条 市政消火栓的新建、改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供水单位按照消火栓布局、设置规划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实施。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建设。
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消火栓栓体应当涂以醒目的颜色。绿化带内的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设置醒目标识;绿植不得影响消火栓的使用。第九条 新建城市道路的市政消火栓应当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并与城市供水管网相连接,确保水压和水量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市政供水管网时,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市政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网应当改建或者补建。
市政消火栓的验收作为市政供水管道验收的一项内容,统一纳入城市道路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市政消火栓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分布等情况书面告知消防救援机构。第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纳入智慧城市、城市物联网建设,利用射频识别、无线传感、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实现市政消火栓智能化,并接入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消防救援指挥系统。第十一条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应当同步建设;已建项目未配套建设消火栓的,建设单位或者相关责任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供水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二条 镇(街道)、产业园区进行城镇建设时,应当按照消防技术规范建设市政消火栓。
具备接通自来水条件的新建农村集中居住区,应当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建设消火栓。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告知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应急抢修的,抢修单位应当即时告知:
(一)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停用或者迁建市政消火栓的;
(二)自来水管网大范围降压供水或者停水的;
(三)影响消防救援机构灭火救援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消火栓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因城市绿化、保洁等公共用水需要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办理消火栓使用手续,并按照供水单位指定的消火栓取水。第十五条 市政消火栓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管理。
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住宅区,由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签订防火协议,明确消火栓的维护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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