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消防员证报考条件?

中级消防员证报考条件?,第1张

消防员证的报考条件:
1、文化程度:要求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及以上。
2、职业能力特征:具有较好的观察、分析、判断、表达和计算能力,空间感、形体知觉、色觉、视觉、嗅觉、听觉正常,四肢健全,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
3、年龄要求:考生报考年龄下限以《劳动法》规定就业年龄为基础,结合规范要求相关工作经历年限进行核算;年龄上限以《劳动法》规定退休年龄为准。

相关职业:安全防范设计评估工程技术人员、消防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工程技术人员、安全评价工程技术人员、人民警察、保卫管理员、消防员、消防指挥员、消防装备管理员、消防安全管理员、消防监督检查员、森林消防员、森林火情嘹望观察员、应急救援员、物业管理员、保安员、智能楼宇管理员、安全防范系统安装维护员、机械设备安装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电工、安全员
技校相关专业:电气自动化设备安装与维修、楼宇自动控制设备安装与维护、电子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应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网络安防系统安装与维护、物联网应用技术、物业管理、保安、建筑设备安装、消防工程技术、给排水施工与运行。
中专相关专业:建筑设备安装、楼宇智能化设备安装与运行、给排水工程施工与运行、机电技术应用、电气运行与控制、计算机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网络安防系统安装与维护、电子技术应用、保安、物业管理。
专科相关专业:安全健康与环保、化工安全技术、救援技术、安全技术与管理、工程安全评价与监理、安全生产监测监控、供用电技术、电力系统自动化技术、城市信息化管理、建筑设备工程技术、建筑电气工程技术、建筑智能化工程技术、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技术、消防工程技术、建设工程管理、建筑项目信息化管理、建设工程监理、给排水工程技术、物业管理、机械设计与制造、机电设备安装技术、机电设备维修与管理、机电一体化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应用电子技术、智能产品开发、智能终端技术与应用、智能监控技术与应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电子测量技术与仪器、光电技术应用、物联网应用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系统与维护、软件技术、软件与信息服务、嵌人式技术与应用、数字展示技术、数字媒体应用技术、信息安全与管理、移动应用开发、云计算技术与应用、电子商务技术、通信技术、移动通信技术、通信系统运行管理、通信工程设计与监理、电信服务与管理、光通信工程、物联网工程技术、防火管理、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公共安全管理、森林消防、通信指挥、消防指挥、参谋业务、抢险救援、安全防范技术、司法信息技术、司法信息安全、公共事务管理。

中级消防设施 *** 作员即中级建(构)筑物消防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建(构)筑物中级消防员正规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z书(含尚未取得毕业z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z书(含尚未取得毕业z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初级消防设施 *** 作员即初级建(构)筑物消防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建(构)筑物初级消防员正规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1年以上。

①初级相关职业:安全防范设计评估工程技术人员、消防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工程技术人员、安全评价工程技术人员、人民警察、保卫管理员、消防员、消防指挥员、消防装备管理员、消防安全管理员、消防监督检查员、森林消防员、森林火情瞭望观察员、应急救援员、物业管理员、保安员、智能楼宇管理员、安全防范系统安装维护员、机械设备安装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电工、安全员。

②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电气自动化设备安装与维修、楼宇自动控制设备安装与维护、电子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应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网络安防系统安装与维护、物联网应用技术、物业管理、保安、建筑设备安装、消防工程技术、给排水施工与运行。

③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建筑设备安装、楼宇智能化设备安装与运行、给排水工程施工与运行、机电技术应用、电气运行与控制、计算机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网络安防系统安装与维护、电子技术应用、保安、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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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
最热门最刚需,行业公平,付出就有回报,想晋升,多学习!数学成绩一般、逻辑思维很强就可以报考,靠实力改变命运的不错选择。
网络安全专业
网络世界的医生、消防员。对于不少高中生来说,网络安全专业是计算机类专业里最酷的一种。网络遇到攻击的时候随时“冲锋陷阵”。但是信息安全也算是计算机类专业中涉及最广泛的交叉学科,计算机、通信、数学、物理、法律、管理等学科都涉及到。
软件工程专业
从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中分离出来的专业。要理解软件工程专业,可以想想现在大家手里的智能手机。实现社交购物、影音娱乐功能哪个不需要软件。软件工程专业就是用科学方法构建和维护软件,使软件更有效、更实用、更高质量。
网络工程专业
实践性较强的一种计算机类专业。不想成为“全能”IT技术人员的网络工程师不是好网管。对于学网络工程的人来说,网管只是其中一个技能,在工作中不断向服务器、虚拟化、存储、机房建设与管理、5G等方向延伸,才是适应时代发展的要义。未来就业范围相当宽广,IT企业、考公务员、或者国企,毕业生非常保值,有经验的网络工程师需求量大,越老越值钱。

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重庆市消防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铁路、民航、航运等专业公安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教育、卫生、民政、交通、文化、体育、国土房管、旅游、民防、商务、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建筑总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市场;

(二)客房数1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

(三)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四)床位在200张以上的医院、福利院,床位在10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床位在150张以上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五)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图书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

(六)候车室(候机厅、候船厅)建筑总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轨道交通站、汽车站、火车站、民用机场、码头;

(七)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

(八)设计总储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气体、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企业,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固体、可燃纤维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九)丙类物质生产加工车间员工总数1000人以上的企业;

(十)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十一)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群死群伤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和地下公共建筑等单位。

第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由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并书面告知该单位。

单位对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关于火灾高危单位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火灾高危单位认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认定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经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的火灾高危单位,由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重庆市消防条例》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以及本规定关于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管理方和使用方为不同主体的,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划分各方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职责。

第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确定或者变更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之日起5日内将名单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参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并且合格,但已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除外。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 *** 作人员以及从事消防设施巡查、维修、保养的人员,应当参加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并且合格。

第十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消防登高 *** 作面、固定消防设施设备,以及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根据有关技术标准设置永久性标志。

第十一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在有关场所、建筑物内配备防毒面具、紧急逃生设施、疏散引导器材等疏散逃生设备。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公众聚集场所主要疏散通道的地面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当是能够保持视觉连续性的灯光或蓄光标志。

第十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通过消防宣传栏、消防安全标志、电子显示屏、广播、电视等方式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常识。

宾馆、饭店的独立闭路电视系统和歌舞娱乐放映场所的视频系统应当具备开机播放消防安全提示短片以及疏散逃生警报强制切换功能。

第十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专人24小时值班,每班人员不少于两人,每班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第十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配备必要的灭火救援装备器材,明确专职或者兼职执勤人员,实行实时监控,确保能及时发现和快速处置火灾事故。

第十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防火巡查制度。

会堂、剧院、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体育场馆在承办会议、演出、展览、体育比赛等活动期间,应当开展不间断的防火巡查。

医院、福利院在开业期间,寄宿制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在开学期间,应当开展间隔不超过2小时的昼夜防火巡查。

其他火灾高危单位在生产、经营时间内应当开展间隔不超过2小时的防火巡查,生产、经营结束后2小时内还应当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开展一次全面防火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火灾高危单位因火灾隐患整改确需停用消防设施超过24小时的,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并书面告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组建志愿消防队,配备足够人员以及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并定期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督促、指导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训练和灭火演练。

第十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

(二)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重点部位、有关防火措施;

(三)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疏散逃生设备的使用方法和 *** 作规程;

(四)报告火警、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逃生自救以及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演练。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福利院和寄宿制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还应当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夜间演练。

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督促和指导火灾高危单位开展演练。

第二十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年度检测,其维护保养记录及年度检测报告应当存档备查。每月维护保养记录和年度检测报告还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设有火灾自动消防设施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年度检测。

第二十一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科技手段加强对自动消防设施日常运行情况的监控,并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将本单位消防安全信息及时录入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每年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开展一次全面评估,并将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和年度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情况实施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告。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办法由市公安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火灾高危单位特点和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合理调整消防监督检查频次,督促火灾高危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作为火灾高危单位相关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后,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并书面告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火灾高危单位及其所在建筑和毗邻建筑作为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对其他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的火灾高危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不得妨碍火灾高危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教学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防毒面具、紧急逃生设施、疏散引导器材等疏散逃生设备的;

(二)未在公众聚集场所主要疏散通道地面设置能够保持视觉连续性的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的。

第二十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未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消防安全评估的;

(三)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未参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的;

(四)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消防安全人员、消防控制室 *** 作人员以及从事消防设施巡查、维修、保养的人员未参加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的。

第二十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少于2人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擅离岗位的,对擅离岗位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未按规定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及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第三十一条 对未列入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不认真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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