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证与证据

取证与证据,第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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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取证是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取证与证据是确定违法(违章)当事人违法事实、法律责任及无线电管理机构给与当事人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下面结合我们的工作实践谈几点体会。
  一、取证与证据在行政处罚中的作用与地位
  无线电管理机构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只要行使行政职能特别是实施行政处罚,就有可能发生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这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显然,我们不能因此而不作为,我们要做的是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约束内,正当行使行政职能,实施必要行政处罚。而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关键就是取证与证据。
  无线电管理机构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活动,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发现其违法行为开始。调查取证中获得的证据,是确认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唯一依据,也是确定当事人法律责任和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及给予何种处罚的重要依据。
  二、取证的方法及证据间的相互关系
  无线电管理机构行使的行政行为,是法律法规赋予或受权的行为。因此,其行为也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并受其约束。调查取证活动作为无线电管理机构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门同样要遵循上述原则。我们认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调查取证活动应该做到合法、合理、有利。
  1.取证工作的切入点和方法
  万事开头难,一个良好的开端对顺利高效完成工作,是非常有益的。取证活动的切入点,虽因案由和具体情况而异,但也有规律可寻。我们体会调查工作的切入点应具备两个特征:一是易于及时取得有效证据,二是切中案由主线便于开展后续调查。
  易于及时取得有效证据,是指选择合适的突破点,避免调查工作一开始就碰钉子陷入僵局。切中案由主线便于开展后续调查,是指突破点与案由主线密切相关,便于对案件的关键环节进行进一步详细调查。
  例如我们对一起干扰海事频率案件的调查取证活动,就没有直接询问设台单位,而是首先对作为某电视转播台主管部门的某(县级)电视台和干扰源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这样做的理由是,1转播台接收社会其他单位设台须经电视台同意,电视台和转播台的相关人员了解什么时间设的台,是谁设的及设的什么台;2设台单位同电视台可能签有有关合同(这是非常重要的书证);3可进行现场检测,现场确认干扰源并一次性排除干扰。
  取证活动的切入点确定后,运用正确的方法取证就成为获取有效证据的关键。我们认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取证活动,应严格按法定程序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约束范围内进行。我们体会在实施调查取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注重时效,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获取关键证据;这样做一是为了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效要求,二是可以减少阻力的干扰。2对当事人的询问应尽可能详实并按规定做好笔录,在询问前应预先确定询问主题。3注意对书证的收集。设台单位通常都与相关单位签有合同、协议等文书,这类文书一般可提供设台时间、地点及性质等信息,且是经当事双方认同的。4合理运用技术手段确认当事人设置的违法(违章)设备,取得有效物证。物证是无线电管理机构确认当事人违法事实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在实践中要注意三点:一是执法人员要精通无线电业务知识,外出工作时应携带接收机、频率计等必要的设备,对可疑设备要及时现场检测防止错过时机;二是对取证扣押的设备要及时送交监测站检测,由监测站出据正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除载明检测数据外还应注明检测人并加盖公章;三是取证扣押设备时,应当要求当事人在相关文书上签字,证明当事人与设备的关系。5通过调查应达到了解当事人主观动机、设台经过、造成危害(或违法违章)的起止时间的目的。6通过调查应正确确定违法(违章)当事人的行为性质。这点对确定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很重要,当事人行为一般可区分为法人(即单位决定)行为、职务(即当事人在执行职务时的)行为和个人行为。7对调查取证中出现的疑点和相互矛盾的问题,一定要引起重视不可草率了事。
  例如在前面提到的干扰案的调查中,为了争取时间调查人员分成两路,同时对电视台和转播站进行调查。顺利取得了电视台发射部主任的调查笔录,了解了干扰源的设台时间和经过、参与设台的有关人员及与设台单位签有合同等情况。同时还现场确认了产生干扰的设备,对此监测站出据了检测报告;明确了产生干扰的设备的归属。
  通过对已取得的笔录和证据进行分析,我们又开展了进一步调查,对设台单位总工程师和现场工程师进行了进一步调查。通过进一步的调查,了解设台单位擅自改变核准工作参数的经过和原因,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性质,并取得了设台单位与电视台签定的设台合同。
  我们体会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调查取证活动,应做到合法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通过学习和结合工作实际,使执法人员明确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而合理,即是指调查取证活动应符合无线电管理工作特有的规律。调查工作不是为调查而调查,取得当事人违法事实,合理解释产生违法行为的过程,是调查取证活动的目的和本质。
  2.正确甄别证据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正确甄别证据,确认证据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应该贯穿于调查取证活动的全过程。证据必须能够真实反映违法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在调查取证中获得的证据,必须同时具备真实与有效两个条件,才能作为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证据来采集。真实即必须符合实际,调查人员应确保证据的真实,不可杜撰或编造;有效是指证据必须与违法事实相关,能够有效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我们体会调查中获取的物证,一定要由执法人员在现场直接获得;对证人提供的书证一定要查看原件后,再复印存档;对询问笔录涉及到的人或事,要经过调查核实后才能确认。
  例如我们在处理一起对空指挥频率受干扰的案件中,当事人在接受询问中提及是某公司经理王某为其提供的设备和设置了频率。通过进一步的调查核实,排除了王某的违法可能。经其他方向的调查和再次询问当事人才找到了真正的设备和频率提供者,避免了一起错误的行政处罚。
  3.证据间的相互关系
  在调查取证中和在决定调查取证活动结束时,应当反复分析案情和已取得的证据。证据应当充分并相互关联和吻合。证据充分,是指已取得的证据要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违章)或不违法(违章),否则即不能认为调查工作结束;证据相互关联和吻合,是指已取得的各种证据(含笔录)间存在因果关系,能够相互证明而不是相互矛盾或冲突。只有证据充分并相互关联吻合,才能使行政处罚在法律上站得住脚,才能确保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可能发生的行政诉论或行政复议中处于有利地位。这也就是前面提到的有利。
  三、注意正确填写和认真整理相关的法律文书
  填写和整理法律文书是常常被忽视的一件事,但这确是不可忽视的一件大事。行政处罚正确与否,就是由这些法律文书记载的。特别是一旦发生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没有填写正确经过认真整理并保存的法律文书,将使无线电管理机构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甚至有可能败诉。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一点,我们经常提到的“了解”了基本件事的起因和经过,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涉及到的“了解”一定要体现在相关的文书中。这里所说的“了解”是指无线电管理机构,通过调查询问(体现在询问笔录)和其他证据材料了解了某件事。这里的“了解”是有据可查的了解,仅凭口头了解是不足为证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十分的重视各种文书的规范填写、收集和整理。
  我们在工作实践中,凡国家无委或省无委已下发的法律文书,均停止使用过去自行制订的相应的文书;对国家无委或省无委已下发的法律文书,按要求填写。在调查取证工作进行中,就注意整理有关文书和调查材料,在结案时即已形成案件卷宗。对已结案的卷宗一般制成三份,一份上报省无委,一份存档,另一份检查队自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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