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空镀膜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真空镀膜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1张

古德邦(goodbong)拥有两条国际标准真空镀膜生产线,采用进口电源蒸发器及日本进口高性能钨丝,并装备有最先进的真空镀膜仪,数字化控制确保每一炉镀膜产品无发黄、漏光、表面颗粒、漏镀、流油、划伤、桔皮等不良缺陷。

随着科技的发展,真空镀膜工艺技术已经在太阳能集热管、太阳能电池、磁带、光盘、半导体器件、光学器件、光电显示器件、玻璃、工模具和切削刀具的超硬涂层、汽轮机叶片的抗热涂层、五金制品、手表、手机和眼镜的装饰、塑料制品金属化、包装用塑料薄膜等多个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真空镀膜设备有多种规格的单室机和多室连续机。工艺方法上可分为:真空蒸镀、离子镀、溅射镀、束流沉积镀以及分子束外延等。真空镀膜设备的运行状况直接影响生产工艺、产品质量和生产进程等,为了使设备的运行状况良好,必须建立和完善设备的维护与维修制度、维护内容、维修标准等。

一、维护与维修制度,为了使真空镀膜设备在维护、维修及生产过程中出现问题能得到及时收集、传递、分析和处理.而制定的管理制度。

1.有完善的制度,如设备的使用 *** 作规程。维修人员在维修时应挂放“正在维修”牌,并切断电源以防他人使用机器设备等.

2.在工厂生产管理中,设备的维护与维修是重要的一方面。应该有专职的、能力强的维修人员负责。

二、设备的维护,维护可分为:日常维护和定期维护。

1.日常维护就是在当天生产中发现设备有不良迹象,就马上解决。发现机械泵的油少了就要添加,不要认为这油是定期更换的,等到了

有些卡,就要更换轴承,而等到它彻底的坏了再换,问题可就大了,可能引起转架电机烧毁等。

2.定期维护,有人会问有了日常维护还有必要定期维护吗?其实每一种设备都有自己使用寿命。只要你把日常维护和定期维护做好了,在延长设备寿命的同时,生产过程中出现故障的几率也大大降低,生产效率也提高了。

三、设备维修:说到维修很多人都头疼的是真空部分的漏气,真空部分出了问题比较麻烦,再加上很多公司没有检漏仪,这就要分阶段来找。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 *** 作行为,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本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从事有关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建筑起重设备”),是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建筑卷扬机)等各类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具体指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起重机司索指挥(信号指挥),起重机械驾驶,起重机械核验,起重机械安装维修作业和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中从事起重设备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 *** 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或者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作为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 *** 作资格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承担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考试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考试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师资、监考人员以及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等必备条件和能力。

第八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考试报名条件、考试科目,制定报考办法、考试大纲,并予以公布。

设区市或者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组织本行政区域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报名、考场准备、考试实施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公布考试时间、考试地点、考试注意事项及相关内容。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向考试机构办理报名手续:

(一)男性满18周岁,不超过60周岁;女性满18周岁,不超过55周岁;

(二)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无影响从事相应岗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五)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术;

(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 *** 作资格岗位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或者有关网站、新闻媒体上公布本办法、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考试作业人员种类、报考人员的具体条件、考试机构名称及地点、考试计划等事项。其中,考试报名时间、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等具体考试计划事项,应当在举行考试的60日前公布。

第十一条 考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实施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确保考试工作质量。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全省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考试的监考和评分。

第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布参加考试人员的成绩。

第十三条 考试合格的人员,可以将考试结果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设区市或者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设区市或者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 *** 作资格证书》;也可以持有关材料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证件。

第十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

第十五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 *** 作资格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受理办证申请和发放证书的地点设在考试报名地点,并在报名考试时委托考试机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进行审查。考试合格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办理受理办证申请并审核发证。

第十七条 《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 *** 作资格证书》每2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90日前,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也可以委托所在地设区市或者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申请复审。

跨地区从业的建筑起重设备作业人员,可以委托从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申请复审。

复审期间,建筑起重设备作业人员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 *** 作资格证书》复审凭据从业。

第十八条 经复审对符合条件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证书正本上签章;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其重新参加考试。

逾期未申请复审或复审考试不合格的,注销其《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 *** 作资格证书》。

在2年内无行政违法等不良记录,并按规定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延长复审期限。

第十九条 《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 *** 作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住所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查证,经查证属实的,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证书。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起重设备租赁、安装、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需要聘用或者雇用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时,应当聘用或者雇用取得《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 *** 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作业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建筑起重设备作业现场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起重设备 *** 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二)聘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建立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 *** 作;

(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起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进行及时的知识更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首次取得《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 *** 作资格证书》的起重机新司机独立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至少3个月的 *** 作技能培训。

第二十四条 持有《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 *** 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用或者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作业时随身携带《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 *** 作资格证书》,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按照规定参加起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三)严格执行起重设备 *** 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四)拒绝违章指挥;

(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即时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六)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作业行为;并建立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档案,记录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检查的情况。发证、复审及监督检查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必要时应当派人到现场监督考试的有关活动。

第二十八条 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 *** 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 *** 作资格证书》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发证;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 *** 作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 *** 作资格证书》:

(一)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证书》的;

(二)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办理《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随机性的重点监督检查:

(一)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即时报告造成起重设备事故的;

(二)持证作业人员违章 *** 作或者违章管理造成建筑起重设备事故的。

第三十二条 考试机构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考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有关考试活动。

第三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考试,或者未对考试机构严格监督管理影响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 *** 作资格考试质量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颁发《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 *** 作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颁发《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 *** 作资格证书》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颁发《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 *** 作资格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颁发《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 *** 作资格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五)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三十四条 《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 *** 作资格证书》的格式、印制等事项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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