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导体工艺生产车间管理制度怎么写?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制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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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管理制度要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和生产状况来写了,但半导体行业生产车间管理无非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无论怎样,产品质量第一位,做好产品质量监控,产品生产状况监督与管理

2.根据生产计划进度情况监安排车间内各工位人员配备情况

3.车间内人员情绪与人员生产状态监督与管理

4.车间内可能有的潜在的安全与产品质量隐患的调查与管理

5.员工精神和生产状况与领导指示精神的及时上传下达。

大的框架是这些,具体细节还会与产品类型,公司文化等有关。不对之处望指正。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 *** 作行为,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本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从事有关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建筑起重设备”),是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建筑卷扬机)等各类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具体指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起重机司索指挥(信号指挥),起重机械驾驶,起重机械核验,起重机械安装维修作业和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中从事起重设备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 *** 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或者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作为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 *** 作资格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承担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考试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考试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师资、监考人员以及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等必备条件和能力。

第八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考试报名条件、考试科目,制定报考办法、考试大纲,并予以公布。

设区市或者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组织本行政区域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报名、考场准备、考试实施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公布考试时间、考试地点、考试注意事项及相关内容。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向考试机构办理报名手续:

(一)男性满18周岁,不超过60周岁;女性满18周岁,不超过55周岁;

(二)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无影响从事相应岗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五)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术;

(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 *** 作资格岗位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或者有关网站、新闻媒体上公布本办法、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考试作业人员种类、报考人员的具体条件、考试机构名称及地点、考试计划等事项。其中,考试报名时间、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等具体考试计划事项,应当在举行考试的60日前公布。

第十一条 考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实施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确保考试工作质量。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全省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考试的监考和评分。

第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布参加考试人员的成绩。

第十三条 考试合格的人员,可以将考试结果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设区市或者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设区市或者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 *** 作资格证书》;也可以持有关材料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证件。

第十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

第十五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 *** 作资格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受理办证申请和发放证书的地点设在考试报名地点,并在报名考试时委托考试机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进行审查。考试合格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办理受理办证申请并审核发证。

第十七条 《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 *** 作资格证书》每2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90日前,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也可以委托所在地设区市或者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申请复审。

跨地区从业的建筑起重设备作业人员,可以委托从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申请复审。

复审期间,建筑起重设备作业人员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 *** 作资格证书》复审凭据从业。

第十八条 经复审对符合条件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证书正本上签章;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其重新参加考试。

逾期未申请复审或复审考试不合格的,注销其《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 *** 作资格证书》。

在2年内无行政违法等不良记录,并按规定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延长复审期限。

第十九条 《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 *** 作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住所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查证,经查证属实的,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证书。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起重设备租赁、安装、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需要聘用或者雇用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时,应当聘用或者雇用取得《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 *** 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作业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建筑起重设备作业现场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起重设备 *** 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二)聘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建立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 *** 作;

(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起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进行及时的知识更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首次取得《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 *** 作资格证书》的起重机新司机独立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至少3个月的 *** 作技能培训。

第二十四条 持有《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 *** 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用或者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作业时随身携带《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 *** 作资格证书》,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按照规定参加起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三)严格执行起重设备 *** 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四)拒绝违章指挥;

(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即时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六)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作业行为;并建立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档案,记录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检查的情况。发证、复审及监督检查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必要时应当派人到现场监督考试的有关活动。

第二十八条 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 *** 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 *** 作资格证书》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发证;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 *** 作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 *** 作资格证书》:

(一)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证书》的;

(二)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办理《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随机性的重点监督检查:

(一)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即时报告造成起重设备事故的;

(二)持证作业人员违章 *** 作或者违章管理造成建筑起重设备事故的。

第三十二条 考试机构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考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有关考试活动。

第三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考试,或者未对考试机构严格监督管理影响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 *** 作资格考试质量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颁发《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 *** 作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颁发《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 *** 作资格证书》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颁发《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 *** 作资格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颁发《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 *** 作资格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五)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三十四条 《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 *** 作资格证书》的格式、印制等事项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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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员属于软考初级资格考试,软考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员基础知识科目在上午考试,考试题型为客观选择题,满分为75分,考试时间安排在9:00-11:30。

软考初级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员上午考试科目为基础知识,满分为75分,题型为客观选择题。根据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员考试大纲,基础知识科目考试范围如下:

1、计算机科学基础

·二进制、十进制和十六进制数,整数和实数的机内表示方法,精度和溢出

·字符和汉字的机内表示,声音和图像的机内表示

·奇偶校验码

2、计算机系统基础知识

2.1计算机硬件基础知识

2.2.1半导体、大规模集成及其层次机构

2.1.3计算机的类型和特点

·微型、工作站、服务器、小型机、大型计算机、巨型计算机

2.1.4中央处理器CPU

·运算器、控制器、常用寄存器

·CPU性能

2.1.5主存和辅导

·存储器系统

·主存储器的类型和特性

·Cache的概念和功能

·辅助设备的类型和特征

·虚存的概念

2.1.6 I/O接口和I/O设备

·I/O接口概念

·I/O设备的类型和特征

·I/O控制方式:中断控制、DMA

2.1.7电源设备,UPS

2.2计算机软件基础知识

2.2.1 *** 作系统基础知识

· *** 作系统的类型和功能

· *** 作系统的体系结构

· *** 作系统与硬件平台的关系

·处理机管理、存储管理、设备管理、文件管理、作业管理基本概念

·常用 *** 作系统的特点以及安装、配置和使用

·汉字处理

·图形用户界面及其 *** 作方法

2.2.2计算机软件的层次结构

2.3计算机网络基础知识

·计算机网络的功能、分类、组成和拓扑结构

·基本的网络协议与标准:OSI/RM,TCP/IP

·LAN基础知识

·常用网络设备、通信设备及其连接方法和连接介质

·网络 *** 作系统基础知识,常用网络 *** 作系统的安装、配置和使用

·Client/Server结构、Browser/Server结构的多层结构

·Internet基础知识

2.4数据库基础知识

·数据库系统基础概念

·数据库管理系统的主要功能和特征

·数据库语言(SQL)

·常用数据库管理系统的安装、配置和使用

2.5系统性指标

·响应时间、吞吐量、作业周转时间的概念

·可靠性(利用率、MTBF、MTTR、可用性、故障率)、可维护性、可扩充性、可移植性、安全性的概念

2.6计算机应用基础知识

·信息管理、数据处理、辅助设计、自动控制、科学计算、人工智能、远程通信服务概念

·多媒体应用基础知识

3、信息和信息系统的基础知识

·信息的概念与特征

·系统的概念

·信息系统的概念和类型

·信息系统的处理形式:集中、分散、批处理、实时处理、web型计算

·常见信息系统

·信息系统开发各阶段的目标和任务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常识

·软件质量常识

·知识产权:著作权法、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要点

·保密法、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网络礼仪

·远程教育、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常识

·企业信息资源管理常识

4、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基础知识

·系统运行管理的目标和任务

·系统运行管理有关人员及其职责

·系统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系统运行管理有关档及其主要内容

·系统常见故障、常见安全问题的处理方法

·系统备份与恢复方法

·系统维护的基本概念

·系统维护工作的内容和类型

·系统维护工作的特点

·系统的可维护性

·系统维护的组织与管理

·系统评介基本概念

5、信息安全基础知识

·信息安全基础概念,安全危害的种类

·信息安全策略(防护、备份、冗余)

·常用的安全协议(SET、SSL)

·访问控制(口令、存取权限),防火墙,入侵检测

·加密与解密基本知识

·认证(数字签名、身分认证)

·计算机病毒的防治、计算机犯罪的防范

·私有信息的保护

·防灾,环境安全

·信息安全规章制度

6、标准化基础知识

·标准化基本概念和标准化机构

·国际标准、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基本概念

·代码标准、文件格式标准、安全标准、软件开发规范和文档标准基础知识

7、计算机机房及信息系统支撑体系基础知识

·供电系统(UPS、多路供电、配送电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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