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半导体芯片制造工证书可以领补贴

安徽省半导体芯片制造工证书可以领补贴,第1张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连续3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的企业,根据认定指标得分情况,省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企业研发团队。

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一次性给予 300 万 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火炬特色产业基 地、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上 述奖励资金用于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 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予以补助的基础上,拓展险种范围,所在市(县)先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 30%给予补助,省再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 30%给予补助。

以上内容仅供企业参考,请以当地最新政策公告为准!

合肥市:

对于首次认定的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于当年重新认定的级高新及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

庐阳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补贴奖励

对首次认定的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重新认定的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已经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并首次落户庐阳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40万奖励!

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补贴奖励

对于当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奖励补助,对于再次认定的一次性奖补5万。

包河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补贴奖励

对于首次认定的高企奖补10万。对于当年再次认定的一次性奖补5万

瑶海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补贴奖励

(1)鼓励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规模以上企业25万元、规模以下企业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通过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规模以上2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当年新迁入我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视作首次认定。(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2)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对当年完成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企业(不包括入库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0.2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蜀山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补贴奖励

当年首次认定的规模以上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首次认定的规模以下级高新技术企业和重新认定的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外地新迁入我区的级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视作首次认定。

肥东县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补贴奖励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市级给予20万

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市级没有钱

新迁入落户我县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给予2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科技局)。

对当年入库的高成长企业,在市级研发费用的补助基础上,再给予最高50万元的10%

研发费用补贴(执行部门:县科技局)。

对当年产值和增幅都符合条件的高成长工业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深化企业绩效竞赛活动,前 10名授予肥东县制造业"明星企业"称号,同时给予最高 5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第一条为做好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以下简称《安居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新引进人才,是指2016年3月23日后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含新区、前海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统称人力资源部门)接收的应届毕业生、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和首次调入的在职人才。2016年3月22日前曾办理人才引进手续(指取得引进审核文件),并在3月23日后再次办理引进手续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因学历晋升需办理应届毕业生接收和归国留学人员引进的除外)。

新引进人才引进时点以首份引进审核文件签发时间为准(学历晋升的除外)。

第三条新引进人才申请租房和生活补贴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学历以办理引进手续时申报的为准;

(二)具有深圳户籍;

(三)在深圳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且社会保险关系仍在本市;

(四)本人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正在租住公租房;

新调入的在职人才除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年龄条件:本科的未满30周岁、硕士的未满35周岁、博士的未满40周岁。上述年龄条件以调入年度的1月1日为判断时点。

第四条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标准为:本科15000元/人、硕士25000元/人、博士30000元/人。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

第五条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委托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人事中心)具体负责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区人力资源部门指定相应部门具体负责本区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

第六条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将本区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资金纳入其年度部门预算、决算,报区财政部门审核;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支出规模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汇总。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将其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资金纳入市人事中心年度部门预算、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人事中心负责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于每年3月15日前汇总市本级及各区上年度支出规模,函告市财政部门。

前海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负责将本合作区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资金纳入其年度部门预算、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的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资金预算和决算,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将资金指标下达至市人事中心;于每年9月30日前,根据上年度支出规模提前告知各区专项转移支付规模;于每年3月31日前与各区财政部门就上年度补贴资金进行结算。

第八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汇总提供市、区住房保障政策享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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