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十大案例发布有哪些?

反垄断法十大案例发布有哪些?,第1张

本人文章第六篇,以上文章,优先发表于本人公众号:民商法交流

公司资产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前提,资本三原则的确立是为了保护公司外部债权人,进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与安全。

公司经营必然伴随经营风险,为促进经济发展与繁荣,鼓励交易,股东有限责任与法人独立人格孕育而生,该原则使得投资者可以在一次次投资失败中借助股东有限责任东山再起,但是,部分投资者在投资失败、公司经营不善时,为摆脱困境,企图用金蝉脱壳等方式逃避债务。

一、 违法减资

公司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前提,关乎着公司的偿债能力和对外担保能力,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公司法明确规定严格的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和限制,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但公司法并未规定违法减资程序的法律责任,对于实践中,部分公司减资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故意隐瞒债务且未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企图以此逃避债务,可以要求股东应在其减少出资的范围内就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对该等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一 : 公司减资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故意隐瞒债务且未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债权人可直接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上海万翔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定程序进行减资,损害了南通三建公司作为债权人的利益,耿放作为减资当时上海万翔公司唯一股东为公司违法减资,未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却作虚假声明公司已清偿全部债务,并承诺由其担保公司未清偿的债务,理应就系争债务向南通三建公司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上海万翔公司是否始终由耿放控制,经营中是否违规,以及耿放与原股东之间矛盾纠纷,均不影响耿放应当承担上述责任的认定。

就上海万翔公司仍未清偿债务部分,南通三建公司选择向耿放直接主张权利,有事实依据,于法不悖,应予支持。

耿放诉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384号。

案例二: 公司减资未通知已知债权人时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公司注册资本金对公司债权人具有担保作用。

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时,减资行为对该等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股东应当在其减少出资的范围内就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对该等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上海一中院判决陈梅华诉上海孝诚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案,(2010)闵民一(民)初字第6768号;(2011)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488号。

二、 剥离优质资产设立新公司

一般而言,企业重组是指企业以资本保值增值为目标,运用资产重组、负债重组和产权重组方式,优化企业资产结构、负债结构和产权结构,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但部分公司企业借助企业重组,剥离优质资产设立新公司,将债务留在母公司,企图以此逃避债务。

一般而言,剥离优质资产设立新公司的同时获得了新公司的股权,形式上并未对公司债权人造成不利影响,在母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仍可以申请执行其对子公司的股权。

但是,执行股权,是否可以达到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笔者持否定态度。

股权执行难已然成为执行一大问题,股权执行存在着如下问题:

(1)股权价值难以确定;

(2)为转移资产创造空间。

执行中虽说可以冻结股权,但是,从冻结到最终的拍卖还存在一段时间,一本而言,被冻结股权公司的名下资产并未被查封,致使拍卖股权时,公司仅剩一空壳;

(3)股权难以变现。

基于人合性(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及缺乏对目标公司内部情况的了解,股权拍卖的成交率极低。

基于对债权人的保护,能否要求子公司在获得的资产内,对母公司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规定。

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12月3日 法释〔2003〕1号)第七条规定:

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规定是在特殊历史背景下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改制司法解释条文精释及案例解析》中也指出 ,上述规定的第七条主要适用于国有企业改制中逃债的问题,但,能否扩大适用于一般的公司以金蝉脱壳方式逃债的情形?

案例三: 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简称审理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规定)明确了企业改制中应当遵循”债随资走”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规定,企业以其优质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市污水公司未经债权人同意,在未能足额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将大量优质资产(2亿多资产)无条件划转至水务集团,致使市污水公司丧失对外偿债能力,故其应在接收资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吉林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吉民终462号

案例四: 广州市润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气体厂有限公司、广州广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案,(2016)最高法民申3375号

裁判要旨:

气体厂公司在润力公司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单方面通知润力公司解除合同,将项目土地使用权无偿划转给新设全资子公司广昊公司,并申请将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名称由气体厂公司变更为广昊公司,其上述行为明显违反企业法人资本维持原则,试图利用公司独立法人人格逃避合同履行,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原审参照改制规定第六、七条的规定,认定气体厂公司”将土地无偿转到全资公司广昊公司名下,属于恶意违约,逃避债务”并无不当,判决由广昊公司和气体厂公司共同承担根据《包销协议》约定应由气体厂公司承担的合同义务正确。

类似案例如:

辽宁天力土产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妮羽贸易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终10号;

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与山东禹城中农润田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兴禹化工集团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商事审判指导总第6辑(20042)

由此可得,公司以剥离优质资产设立新公司方式逃债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参战改制规定,要求新公司在接收资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下面是3个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案例:

1、万福生科

典型例子,当数万福生科(5940,018,313%)(300268SZ)。2012年10月25日晚间,万福生科公告称,2012年半年报中虚增营业收入188亿元、虚增营业成本146亿元、虚增利润402316万元,未披露公司上半年停产事项。

但其造假显然不仅存在于2012年上半年。2013年3月2日,万福生科又公告称,公司自查发现,2008年至2011年累计虚增收入74亿元左右,虚增营业利润18亿元左右,虚增净利润16亿元左右。

2、紫光古汉

而更让市场震撼的,无疑是与万福生科同属于湖南地区的上市公司紫光古汉(000590SZ)。3月12日,公司披露其财务造假等多项违法事实及证监会的处罚决定——2005年至2008年间,紫光古汉连续四年累计虚增利润516383万元,占其对外披露利润累计额达8704%。

公司遭证监会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前董事长郭元林等7名时任高管被证监会警告并处累计39万元罚款。

3、绿大地

绿大地于2007年12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达346亿元。

2004年至2009年间,绿大地在不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情况下,登记注册了一批由绿大地实际控制或者掌握银行账户的关联公司,并利用相关银行账户 *** 控资金流转,采用伪造合同、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手段,少付多列,将款项支付给其控制的公司组成人员,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虚增收入。

今年,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实施10周-年,其间取得了丰硕成果,确立了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建立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今年3月,依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整合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职责,形成统一执法模式。

我国反垄断工作过去取得哪些成效?今后还有哪些完善空间?记者采访了相关负责人和专家。

我国反垄断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

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以来,中国特色反垄断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国-务-院出台了相关行政法规,反垄断执法机关先后出台了经营者集中审查、反价格垄断、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等部门规章12部、规范性文件3部、办事指南和指导意见10部,大大提高了反垄断法法律规范的可 *** 作性。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出台了《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并完成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指南、汽车业反垄断指南、宽大制度指南、经营者承诺指南、违法所得和罚款计算指南、垄断协议豁免程序指南等六部指南的研究起草工作。

“这些指南体现我国执法机构的执法思路和原则,分享执法经验,给予经营者更清晰的指引。可以说,《反垄断法》颁布实施10年,是我国反垄断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的10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委员兼秘书长甘霖说。

未来,我国反垄断法律规则体-系仍需不断完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认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反垄断法实施也应进一步优化:一方面,应在总结过去10年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反垄断法制度体-系,厘清概念、明确适用原则,为反垄断执法、司法和守法提供更具可 *** 作性的规范依据;另一方面,应尽快推进处于基础性地位的竞争政策法制化,尤其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制化,与反垄断法律制度有效衔接,以明确政-府与市场间的关系,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地位,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以竞争法治更好、更快地促进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建设。

查处一批关系经济民生的反垄断案-件

8月1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主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承办的第七届中国竞争政策论坛发布了反垄断十大案例,具有如下特点:

敢于向大公司动刀。翻看反垄断典型案例,可以看到有不少知名大公司牵涉其中。比如利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历经4年零10个月的调查,行政处罚决定书长达47页,最终确定利乐集团6家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成立,监管部门对其开出高达67亿元人民币的罚单。利乐公司无正当理由搭售、限定交易等非法垄断行为得到纠正,相关市场的竞争秩序得以恢复。

敢于动部门的奶酪。如果政-府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滥用行政-权力,违反《反垄断法》同样会受到惩处。2016年发现的“十二个省份相关政-府部门在‘新居配’建设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就是典型。本案涉及12个省份在“新居配”建设市场中颁布的2部省政-府令、2份省级政-府办公厅文件、8份省政-府部门文件。因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这些文件先后被废止、停止执行或修改,“新居配”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得以恢复。

维护消费者权益。触动行业巨擘、政-府部门的垄断利益,都是为了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围绕企业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厉查处燃气、供电、供水、电信、黄金饰品、乳粉等民生领域价格垄断行为,深入开展公用事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整治,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未来要进一步提高反垄断执法效能。坚持维护消费者利益,对教育、医疗、公共事业等民生领域加强执法,更好服务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甘霖说。

据统计,10年来,我国依法履行职责,注重发挥政-府“有形的手”和市场“无形的手”作用,依法打击垄断行为,查结垄断协议案163件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54件,累计罚款金额超过110亿元人民币,查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183件,震慑了违法者,净化了市场环境;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2283件,查处未依法申报案-件22件,有效预防市场垄断,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的实施仍面临不少挑战

此前我国反垄断执法部门分散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今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保留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并由新成立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承担反垄断统一执法。

“3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合并为一家,执法主体的融合,更有利于执法标准的统一和执法行为的协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召集人张-穹说。在《反垄断法》颁布实施10周-年的时间节点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反垄断统一执法机构,面临着新的挑战,反垄断工作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

甘霖认为挑战来自以下几个方面:经济高质量发展对竞争政策的实施提出新要求,要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创新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互联网经济等新经济业态对反垄断执法提出新要求,反垄断执法无法照搬传统的分析思路和评估方法。经济全球化和企业竞争国际化,对加强反垄断国际合作提出新要求,我们要加强反垄断国际交流合作,共同维护国际市场的公平竞争。同时,新时代反垄断工作对执法能力和水平提出新要求,我国执法队伍建设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张-穹建议,做好新时期反垄断工作首先要有大局观念,我国经济发展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是当前的重要任务,反垄断工作应关注国民经济发展的特点,并为此助力加油,推动经济转型发展。其次要有全球视野,要学习国外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经验,学习借鉴其先进理论、技术,密切跟踪其重大执法案-件,精准分析鉴别其重大反垄断政策。最后,还要有未来眼光,要充分认清数字经济的发展趋势,高度重视数字经济的重大影响,勇于创新与数字经济相适应的反垄断理论等。

加大惩罚。

消息来自凤凰网。

经过前期侦查,执法人员发现,该网站表面上是一个介绍蓝光的普通网站,内容包括高清资讯和**新闻,但是网站背后挂靠的高清之星论坛上却存在大量的盗版**和电视剧资源,并且都是蓝光高清格式,只要交费就能下载到这些盗版高清大片。

执法人员了解到,该公司的负责人是45岁的周某,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具有硕士文凭,是IT精英。他于2003年到思路网,并逐步挤掉网站的其他高层,开始改造网站。

2008年,他创办了“心田一品”公司,网站挂靠公司开始做起了盗版高清下载业务。此后不久,周某遇到从泡泡网离职的苏某,他同样是IT精英,同样是高清发烧友,两人一拍即合。周某聘请苏某为技术总监,全权管理公司日常事宜,其他董事还包括“德鲁伊”、“4K”、“甜瓜”等人,这些人都是高清发烧友,负责管理100多人的团队、日常监测和维护网站。

周某的公司又做起了实体店,出售网站会员激活码、蓝光播放器、盗版高清光碟,同时也在网店做生意。

长达10年的经营让思路网在盗版高清界积攒了极高的口碑,很多小的盗版高清网站为了提高知名度纷纷挂靠思路网,“买思路”、 “HDC”等网站纷纷响应而生。同时,思路网经过竞争也让一部分盗版高清网站倒闭,并入其中的一些资源。据执法人员不完全统计,网络上的很多盗版高清影片的下载都是从思路网而来。 2012年底,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接到群众举报,称思路网有大量盗版侵权影视作品。而该网站极其隐蔽,只有每月交钱成为其会员后,才能下载到盗版蓝光高清**。

经过前期侦查,执法人员发现,该网站表面上是一个介绍蓝光的普通网站,但是网站背后挂靠的高清之星论坛上却存在大量的盗版**和电视剧资源,并且都是蓝光高清格式,只要交费就能下载到这些盗版高清大片。而思路网的会员更为惊人,初步统计,思路网注册付费会员用户达到了140多万,每天同时在线用户超过2万人,侵权作品则超过了22余件。

在掌握证据后,2013年4月24日,市文化执法总队网络大队联合警方,对心田一品公司的主要骨干实施抓捕。

在周某的配合下,执法人员很快破解了他的几部电脑,并拷贝了相关资料。另外几路执法人员也在当天将公司的董事苏某、寇某等人控制。民警表示,周某具有极高的素质,作为知识分子,他非常清楚自己所违反的法律和将面临的处罚。

随后,周某带着执法人员来到了海淀区冠城北园的心田一品公司,将涉案资料取回。

执法人员透露,思路网共有139名员工。其中,周某等8名公司董事和骨干,因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罪已被刑事拘留,另有30名员工因发布下载资源超过5万次以上也将面临拘留。

思路网高清之星论坛的用户名和密码并不是随便注册就能获得,必须是网站邀请以后才能得到。这需要用户首先向网站提供一个邮箱号,它会发给 邮箱一个PT邀请码,用这个邀请码在网站进行注册,填写个人资料,然后再点击激活才能最后得到能够登录的用户名和密码。

执法人员透露,思路网之所以用如此繁琐的获权程序,是因为周某等人意识到这是侵权行为,他不能让所有人在公开的场合看到这个论坛,只有高清发烧友才会执着地得到权限。 经过半个月的侦查,国内最大盗版高清门户思路网侵权案有了新的进展,记者从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了解到,思路网除了有涉嫌侵权作品22296件外,还有一部分被警方鉴定为*秽色情影片。

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在统计了思路网的所有涉嫌侵权作品后透露,该网站有18772部高清影视剧作品,音乐专辑作品3316个、游戏软件208种,这些都是涉嫌侵权的作品,累计下载量达两千余万次。网站内上传者涉及美国、日本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罗马帝国艳情史》、《贝多芬**的启蒙》等几部影片在经过警方的鉴定后被确认为*秽色情影片。

执法人员称,“思路网”不仅提供大量盗版侵权作品,还提供*秽色情和低俗影片,并通过会员收费、广告等进行非法经营,涉嫌侵权盗版、传播*秽色情物品和非法经营3类违法行为,违法经营数额巨大。

全国“扫黄打非”办负责人表示,在全国范围内,执法部门还未曾办理过网络盗版数字高清影视类案件,该案的查处为全国首例,将对此案进行挂牌督办,推动案件深入追查,坚决依法严惩侵权盗版违法犯罪分子。

目前,在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配合下,警方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

宣判 主犯拒不认罪从重处罚

昨天下午1点半,周志全等7人被带上法庭。和其他人低着头不同,周志全一直抬着头,嘴角微微上扬。

法官首先宣读了起诉书,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周志全于2008年8月注册成立北京心田一品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思路网站,并将HDstar论坛作为网站内站。2009年1月至2013年4月间,周志全雇佣被告人苏立源、曹军、贾晶洋、李赋然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会员制方式,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大量影视、音乐等作品以种子形式,上传至HDstar论坛,供注册会员下载,同时通过投放广告,销售网站注册邀请码和VIP会员资格营利。

同时,周志全的同伙寇宇杰于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间,雇佣被告人崔兵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至4000余份硬盘中,并通过淘宝网店予以销售。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周志全雇佣被告人苏立源、曹军、李赋然、贾晶洋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寇宇杰雇佣崔兵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情节特别严重;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苏立源、寇宇杰、曹军、贾晶洋、李赋然、崔兵到案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6人均依法从轻处罚。主犯周志全因拒不认罪被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周志全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寇宇杰、苏立源等主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3年。

3月18日,申请半年之久的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因商务部一纸禁令最终未能成行。由于这是商务部首次引用2008年8月1日生效的《反垄断法》做出裁决,此举引发了全社会甚至世界舆论极大的关注和争议。

各国制定《反垄断法》的用意究竟是什么?从国际通行的案例看,《反垄断法》的大刀一般应当指向哪里?

通常而言,各国反垄断法都具有三种任务:促进公众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竞争。在具体实践中,各国反垄断执法机关也会具体把握个中尺度,并且通常也都会与其本国当时的产业政策、国家安全等因素结合考虑。以汇源案为例,商务部此次并没有生搬市场占有率等数据,也并不是为了保护被收购企业利益和企业投资者利益,而是评估果汁产业发展走向和结合本国产业政策做出了裁决。

控制企业合并 促进公众利益

市场经济下的企业本身有着扩大规模和扩大市场份额的自然倾向,如果对合并不加控制,允许企业无限制地购买或者兼并其他的企业,不可避免地会消灭市场上的竞争者,导致垄断性的市场结构。正是出于维护市场竞争的需要,各国反垄断法都有控制合并的规定。这种控制的目的不是限制企业的绝对规模,而是保证市场上有竞争者。这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合并的申报和审批制度,即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合并需要向反垄断法的主管机关进行申报。

商务部驳回汇源案申请主要就是根据这一原则。但在竞争者较容易进入的果汁领域,控制较高市场份额的领先企业是否能做到“消灭”竞争者,目前尚存争议。

各国法律规定

根据美国、德国、日本等许多国家的法律,只要合并可以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主管机关就可以禁止合并。有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什么样的合并可以推断为是产生或者加强了市场支配地位。例如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规定,如果合并后一家企业达到了三分之一的市场份额,或者三家或三家以下的企业共同达到二分之一市场份额,或者五家或五家以下的企业共同达到三分之二的市场份额,就可以推断合并产生或者加强了市场支配地位。

不过,有些合并即便产生或者加强了市场支配地位,但是因为某些特殊的情况,政府也应当批准合并。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规定,如果合并有利于整体经济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政府应当批准合并。需要指出的是,导致垄断的合并因为会严重损害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政府批准这种合并的时候应当非常慎重。

中国《反垄断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适用案例:

欧盟驳回力拓、必和必拓合并申请

2008年7月,欧盟委员会正式对必和必拓的收购方案展开调查,该部门当时表示,两家矿业公司的合并将导致一系列的问题,并且将控制全球超过三分之一的铁矿资源。而通过并购,全球最大矿业集团必和必拓公司也将成为全球最大的铜矿、铝矿及煤矿供应商,其垄断地位将得到进一步巩固。2008年11月,欧盟委员会正式发表否决声明。 详情

中国商务部驳回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申请

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收购汇源的申报材料,此后多次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11月20日,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2009年3月18日,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商务部认为,此项经营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将对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和果汁产业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否决了这起并购。 详情

豁免案例:美国批准波音与麦道公司合并

美国司法部1997年批准了波音公司和麦道公司的合并,这一方面是因为麦道公司当时处于濒临破产的境地,另一方面因为合并后的企业在国际市场上仍然存在着与欧洲空中客车的竞争。

禁止垄断协议 保护消费者权益

经济学家亚当· 斯密曾经说过,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很少聚集在一起,如果他们聚集在一起,其目的便是商讨如何对付消费者。反垄断法上把这种限制竞争性的协议称为“卡特尔”,具体还分为商定售价的价格卡特尔、限制生产或销售数量的数量卡特尔和通过协议划分销售市场的地域卡特尔。

上述这些卡特尔对市场竞争的损害是非常严重的。因为这种情况下,参加卡特尔的企业各自在其销售地域都有着垄断地位,这一方面使消费者失去了选择商品的权利,另一方面使市场失去优胜劣汰的机制,即效益差的企业不能被淘汰,效益好的企业不能扩大生产规模,这就会严重损害企业的竞争力,使社会资源不能得到优化配置。

各国法律规定

在各国反垄断法中,上述各种严重损害竞争的协议一般得适用“本身违法”的原则,即不管它们是在什么情况下订立的,都得被视为违法。当然,企业间订立限制竞争的协议有时对经济是有好处的,当某些限制竞争协议有利于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改善产品质量,提高企业生产率,它们一般被视为合理的限制,可以得到反垄断法的豁免。

根据美国的《谢尔曼法》,这种情况下对公司的罚款可以达到1000万美元,对个人罚款可以达到35万美元,此外还可以处以三年以下的刑事监禁。但在具体案件中,美国司法部根据美国刑法的规定,早已大幅度提高了反垄断案件的罚金。

中国反垄断法也有相关详细条文规定,同时规定,即使不适用于已有条款约束的,经营者面对此类指控时,需自行举证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能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适用案例:

三菱参与石墨电极价格协议被罚

在2000年,日本三菱公司因为被指控参与了一个固定石墨电极价格的国际卡特尔,被美国司法部征收了1亿3千4百万美元的罚金。

两大国际拍卖行商定佣金被罚

英国的克里斯蒂(Christie)拍卖行和美国的苏斯比(Sotheby)拍卖行作为国际上两家最著名的拍卖行,因商定佣金的价格被指控违反了美国反垄断法。最后,这两家拍卖行不仅被课以巨额罚金,它们的总裁还面临着刑事监禁。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维护市场竞争

实践中,企业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甚至垄断地位。反垄断法虽然不反对合法的垄断,但因为合法的垄断者同样不受竞争的制约,它们就非常可能会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损害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国家必须对那些在市场上已经取得了垄断地位或者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加强监督。

各国法律规定

中国《反垄断法》中对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有较细的条文规定,同时设置了豁免条款:“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适用案例:微软在美国、欧盟涉嫌垄断被罚

微软公司就是通过控制 *** 作系统的知识产权在全世界的软件市场上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并凭此优势在浏览器、即时通讯等产品上事实捆绑,妨碍了竞争者进入。1997年,美国司法局控告微软垄断,微软由此饱受诉讼煎熬,最终交出数亿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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