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的通知,第1张

一、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决定和国家人事部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工作,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经常化的顺利进行,结合铁路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委会)是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确定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组织。

各级评委会对本单位行政领导(或单位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受同级干部人事(职改)部门的业务指导,行使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权力。各级评委会之间没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第三条 各级干部人事(职改)部门是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归口部门和办事机构,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做好有关政策解答、学历资历审查、日常定期考核及日常事务处理等项工作。二、组织第四条 评委会应按系列组建,负责各该系列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各单位、各部门不设置综合性的评委会,各系列评委会不得评审本系列以外的专业技术职务。第五条 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分别按高、中、初级组建评委会。铁道部组建正高级职务评委会;经部授权,各路局及总公司等局级单位组建高级职务评委会,名单报部批准。正副高级职务评委会均报国家人事部备案。

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评委会按国家教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授予的有关专业(学科)教授、副教授的评审权进行组建,由铁道部批准,报国家人事部备案。

教授评审权的授予,由部人事司会同教育司提出,部职改领导小组审核,报国家教委批准;副教授评审权的授予,由部人事司会同教育司提出,经国家教委同意后,部职改领导小组批准。

各中级职务评委会由部属单位批准。初级职务评委会由有评审权的单位自行组建。

未按上述规定呈报批准或备案的评委会,其评审结果无效。第六条 评委会应由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身体健康的本学科技术领域的专家组成。正高级职务评委会委员应具有本专业正高级职务;高级职务评委会委员应具有本专业的高级及以上职务;中级职务评委会委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职务,其中具有本专业高级职务的委员应不少于二分之一;初级职务评委会委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职务。

为掌握政策,具有本专业相应技术职务的干部人事(职改)部门的人员应参加评委会。第七条 各级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主任、副主任委员可由单位的主管专业技术的负责人或有威望的专家担任。高级职务评委会一般由25人及以上组成;中级职务评委会一般由20人及以上组成;初级职务评委会一般由13人及以上组成。各级评委会委员中,中青年专家应由不少于三分之一。第八条 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等系列,可在评委会下按学科、专业设置若干评议组,协助评委会做好评审工作。

专业(学科)评议组一般由5~7人(卫生专业为6人)组成,设组长1人。组长应由本专业相应评委会委员兼任,小组成员必须符合本专业相应评委会委员需应具有的技术职务,正高级职务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应全部具有本专业正高级职务,高级职务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应全部具有本专业高级及以上职务。

卫生系列可按内儿、妇外、卫生防疫、中医、医技、药学、护理以及其他临床各科等学科设置评议组。其他系列(含高校教师)按专业(学科)设置若干评议组。第九条 评委会委员名单由干部人事(职改)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由单位行政领导主持,党政领导集体(或单位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第十条 评委会最多可有一名本专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单位行政副职参加(不包括“三总师”),已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参加。各级评委员一般不外聘,确需外聘的,需先经上级干部人事(职改)部门同意。评委会委员名单在本期评审工作完成以前不对外公布。第十一条 不具备评审条件的部属单位,不能进行评审。除高校教师按地方规定评审,农业、林业特殊专业和部没有评审权的高级职务可委托地方评审外,其余各系列、各档次职务必须委托路内单位有相应职务评审权的评委会评审。

委托评审的程序是:属于正常晋升的高、中级职务,由铁路局、总公司、院校等部属局级单位干部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并出具委托函,直接送交有评审权的路内单位评审。属于破格晋升的高、中级职务和需委托地方评审的高级职务,部属单位将评审材料报部职改办,经审查后,由部送交相应评委会或部向地方出具委托函。

其它单位之间或个人委托评审均属无效。

属于部组织评审范围的人员材料,按规定程序报部评审。

第一条 为了表彰和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和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第三条 奖励范围:在本省内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并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方面达到有关量化指标的项目。第四条 奖励对象:在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和发展新产业等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从省外引进科技成果转化成生产项目的,应奖励在推广应用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在省内自行发明研制并转化成生产项目的,应奖励在研制和推广工作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奖金,应奖至个人,并按贡献大小分配。第五条 成立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审委员会),负责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的评审工作。

省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办省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其办公费用由省财政厅核准,从基金增值部分中列支。第六条 参加评奖项目的推荐程序:按主持人、主持单位隶属关系,由项目完成人向所在市、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申报,经市、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初审后,对具备条件的向省评审委员会推荐。第七条 对推荐的项目,省评审委员会应按项目转化取得的经济效益、应用生产规模或应用范围、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带动作用的大小,进行综合评价,严格掌握评审标准。

经省评审委员会评出的拟授奖对象和等级,须报省政府审批。第八条 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分为三个等级,除均颁发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证书外,分别按项目奖给奖金: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3万元。奖金数额可随着基金规模的扩大而适当提高。

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特殊贡献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省评审委员会评议、推荐,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特等奖,可奖励现金或实物,其奖金数额应高于一等奖。第九条 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的奖励评定,每年进行一次。参加评奖项目的推荐日期及其他有关事宜由省评审委员会确定后向社会公告。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得推荐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

(一)未按规定经有关部门组织专家鉴定、评审、评价、验收的;

(二)相对人提出异议而未解决的;

(三)已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第十一条 经省评审委员会批准拟授奖的项目在《海南日报》上公告。公告期为两个月。公告期内相对人如有异议,应当书面向省评审委员会提出,省评审委员会应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调查处理完毕。异议成立的,取消该项目获奖资格,异议不成立或无异议的即予以授奖。第十二条 在评审过程中如发现项目申报人或其他人员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等行为的,由省评审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对当事人予以处理;已获奖励的,应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第十三条 省评审委员会成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的评审标准、程序和省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等具体事项由《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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